正确答案: D
甲药厂和乙医药连锁超市约定,后者出售前者的某种专利药品最高按某价格出售
题目:下列不构成垄断协议的是:()
解析:考查垄断协议的构成。根据《反垄断法》第13条至第14条之规定,ABC选项分别构成垄断协议,D选项约定最高售价不构成垄断。根据第14条第2项,限定最低售价构成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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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甲公司对一行政机关发给乙公司的许可证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后发现行政机关发给乙公司的许可证虽违反决定时的法律,但符合新的法律。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法院可以依新的法律对行政机关发给乙公司许可证决定的合法性作出判定
应判决撤销乙公司的许可证
应判决维持行政机关发给乙公司许可证的决定
解析: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应当以行政行为作出的时间为基准时,合法性审查的依据应当是旧法,而非新法。A错误。根据自2010年1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被诉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违反当时的法律规范但符合新的法律规范的,判决确认该决定违法;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对本案不宜作出撤销许可证或维持准予许可的决定。B、C的说法错误。D的说法符合第10条的规定。
[多选题]某省发现有大米被镉污染的情况,立即部署各地成立联合执法组,彻查市场中的大米及米制品。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应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公布大米、米制品安全有关信息
县有关部门进入某米粉加工厂检查时,该厂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由予以拒绝
解析:《食品安全法》第2条第2款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本题中,大米和米制品属于食用农产品,根据上述规定,其质量安全管理应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而并非以《食品安全法》为依据;但是,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期定,因此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对于C选项,一方面,《食品安全法》第108条规定:"食品安全事故调查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该法第110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另一方面,如果所有生产厂家都可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相关部门进入检查,那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将形同虚设,食品监管将无法开展,导致的后果就是一味地强调保护商业秘密,却置食品安全而不顾,这显然有违法理,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商业秘密的立法宗旨。因此,县有关部门有权进入某米粉加工厂检查,该厂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C选项正确。《食品安全法》第105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四)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第106条第2款规定:"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组织事故责任调查。"因此,依据新法,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影响仅限于该省,则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只有当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时候,才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D选项中,对于影响仅限于该省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相关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布主体应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而非省卫生行政部门,因此D选项错误。
[多选题]甲为杀乙,对乙下毒。甲见乙中毒后极度痛苦,顿生怜意,开车带乙前往医院。但因车速过快,车右侧撞上电线杆,坐在副驾驶位的乙被撞死。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如认为乙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驾车行为,则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中止
如认为乙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投毒行为,则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解析:选项A:如认为乙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驾车行为,那么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就中断了,甲的杀人行为就没有导致乙的死亡。而甲具有主动送乙就医的行为,所以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中止。故,选项A正确。选项B:如认为乙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投毒行为,那么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就具有因果关系。甲主动送乙就医的行为并未能有效防止犯罪既遂结果的发生,所以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故,选项B正确。选项C:即使发生了构成要件的结果,只要这个结果与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没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仍然可以成立中止犯。选项A即为适例。故,选项C错误。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要成立犯罪中止,行为人必须有效地防止犯罪既遂结果的发生。这个结果可以不是本人亲自防止的,但必须有效防止。例如,对于本案这种情况,如果甲将乙送到医院,由医生将乙救活的,甲也成立犯罪中止。但是,如果未能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则无论行为人做出了多么真挚的努力,都不能成立犯罪中止。故,选项D认为只要行为人真挚地防止结果发生,即使未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也应认定为中止犯是错误的。
[多选题]关于司法的人权保障功能,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在法治国家中,司法权力是维护人权的坚强后盾
司法机关是保障人权的责任主体,保障人权是司法机关的重要职责
司法程序是人们依法、理性维权的基本途径
司法既具有维护和支持其他公权力依法行使、发展人权的作用,又具有防范和制裁其他公权力恣意行使、侵犯人权的作用
解析:这些说法都可以成立。
[单选题]赵某在某商场购物时,恰好遇到同事在遭到一个流氓毒打,赵某立刻前去制止却反遭流氓的进攻,赵某无奈被迫自卫还击。正在此时,便衣民警张某经过现场,未及时表明身份即迅速抓住赵某以制止其殴打,赵某以为张某是流氓的同伙,随手抄起身边的椅子将张某砸成重伤。关于对赵某的行为性质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意外事件
解析:根据《刑法》第16条的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出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赵某遭流氓攻击被迫自卫还击,属于正当防卫。张某在未表明民警身份,且身穿便衣。赵某在当时特定环境情况下,不可能辨认其身份、其行为目的,因此赵某将张某打成重伤属于意外事件。故B项正确,A、C、D项不选。
[单选题]甲在国外旅游,见有人兜售高仿真人民币,用1万元换取10万元假币,将假币夹在书中寄回国内。(事实一)
赵氏调味品公司欲设加盟店,销售具有注册商标的赵氏调味品,派员工赵某物色合作者。甲知道自己不符加盟条件,仍找到赵某送其2万元真币和10万元假币,请其帮忙加盟事宜。赵某与甲签订开设加盟店的合作协议。(事实二)
甲加盟后,明知伪劣的"一滴香"调味品含有害非法添加剂,但因该产品畅销,便在"一滴香"上贴上赵氏调味品的注册商标私自出卖,前后共卖出5万多元"一滴香"。(事实三)
张某到加盟店欲批发1万元调味品,见甲态度不好表示不买了。甲对张某拳打脚踢,并说"涨价2000元,不付款休想走"。张某无奈付款1.2万元买下调味品。(事实四)
甲以银行定期存款4倍的高息放贷,很快赚了钱。随后,四处散发宣传单,声称为加盟店筹资,承诺3个月后还款并支付银行定期存款2倍的利息。甲从社会上筹得资金1000万,高利贷出,赚取息差。(事实五)
甲资金链断裂无法归还借款,但仍继续扩大宣传,又吸纳社会资金2000万,以后期借款归还前期借款。后因亏空巨大,甲将余款500万元交给其子,跳楼自杀。(事实六)
关于事实四甲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应以强迫交易罪论处
解析:1.A项,甲名为用1万元真币"换取"假币,其实质上购买假币,故说法正确。B项,甲行为侵害的法益是金融管理秩序,其所购买假币的数额就是犯罪数额,不存在扣除成本的问题,该说法错误。C项,《刑法》第8条所规定的保护管辖,仅适用于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情形。甲是中国公民,对其应适用《刑法》第7条关于属人管辖的规定。D项,甲将假币寄回国内的行为,构成走私假币罪,与购买假币之间没有牵连关系。因为甲的两个行为分别侵害了金融管理秩序、海关监管制度,应当成立数罪,而不能成立牵连犯。
2.A项,甲将2万元真币送给赵某,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而非(对国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行贿罪。A项说法错误。B项,甲将10万元假币冒充真币送给赵某,其行为、故意都符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特征,不能评价为诈骗罪。B项正确。C项,赵某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资格,其收受他人财物,妨害公司管理制度的,应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C项正确。D项,由于《刑法》第167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而赵某不具有这一主体资格,因而不构成该罪。D项说法错误。
3.A项在"一滴香"上擅自贴上赵氏调味品注册商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69条的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故A项正确。B项甲销售的食品中含有对人体有害的添加剂,其应当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B项正确。C项甲销售伪劣产品,犯罪金额是5万元,符合《刑法》第140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C项正确。D项对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与出售"一滴香"行为,不应数罪并罚。根据201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的规定,行为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依照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D项错误。
4.强迫交易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行和他人从事交易活动的行为,其手段是暴力、威胁。暴力,是指殴打、捆绑、强拉硬拽等损害他人人身健康安全的行为,暴力不限于直接针对人身实施;暴力致人伤残的,只能限于轻伤范围,不包括杀害、重伤行为在内,以杀害重伤等方式强买强卖商品的,构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或抢劫罪,不构成本罪。同时,暴力应当是最广义的暴力,其程度较为轻微,不需要达到抢劫罪中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由于本罪是扰乱市场秩序罪,暴力行为使被害人反抗存在一定困难时,即为已足。在本题中,甲对被害人使用的暴力在程度上较低,没有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交易客观存在,且交易的财物、对价关系基本合理,故对甲应定强迫交易罪,ABC项错误。
5.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以下特点:(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甲声称为加盟店筹资,承诺3个月后还款并支付银行定期存款2倍的利息,实际上是以类似于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构成诈骗罪,也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当然就谈不上数罪并罚问题。故BC项正确。
6.集资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使用诈骗方法,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编造谎言,捏造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等欺骗方法,骗取他人资金的行为,如采取虚构资金用途、以共同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以参加投资的人可以获取数倍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收益等诈骗手段为诱饵吸收公众投资,将筹集的资金据为已有。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个人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甲在明知资金链断裂无法归还借款的情况下,但仍继续扩大宣传,吸纳社会资金2000万元,构成集资诈骗罪,犯罪数额是2000万元。根据《刑法》第199条的规定,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故ABC选项正确。根据《刑法》第64条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因此,即便甲已死亡,导致刑罚消灭,但司法机关对余款500万元也可以进行追缴。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