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

执法人员扣押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题目:工商管理部门获悉,个体经营户王某在某宾馆销售航空机票,未办理营业执照,经负责人书面批准,对王某进行了查处。在现场,执法人员发现了王某用于销售机票的电脑、打印机、电话及机票销售款7421元。根据调查情况,王某销售机票已一月有余,一直未办理营业执照。工商管理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王某下达了《查封(扣押)决定书》,执法人员张某对王某用于销售机票的电脑、打印机、电话及机票销售款7421元予以扣押。下列关于本案涉及的主体、行为和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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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 [多选题]根据民法上的共有理论,关于共有的说法,正确的有()。
  •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有分割请求权

    对共有的类型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 解析:本题考核共有。共有物上只存在一个所有权。所以选项A错误。共同共有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所以选项B错误。共同共有人处分共有物,须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所以选项D错误。

  • [单选题]某市国税局的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对本市甲公司进行税务检查,发现该公司采取账外经营、销售收入不入账的手段逃避缴纳税款20000元,国税局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市国税局的相关规定,责令甲公司限期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国税局拟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国税局向甲公司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 解析:1.本题考核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税务机关在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处罚行为不服,在被告知听证权之日起3日内有权提出听证要求。2.本题考核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救济途径。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经过复议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是复议决定作出之日起15天。对于没有申请复议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立案。所以选项A、E错误。征收税款的权力是税务机关享有的专属权力,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行政行为,也不提起复议的,税务机关自行强制执行。所以选项B错误。国税局作为垂直管理的部门,行政复议机关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税局的上一级主管税务机关。所以选项C错误。3.本题考核行政诉讼的起诉和立案。经复议的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或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所以选项A错误。法院接到甲公司的起诉状后,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所以选项C错误。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立案的,应当先予立案;立案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所以选项D错误。4.本题考核行政诉讼审理前的准备。合议庭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所以选项B错误。被告在接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状和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所以选项C错误。

  • [多选题]耿涛于1986年购买一处房产,于1988年6月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1993年,耿涛迁往外地居住,将房屋租赁给其朋友翟继光,并将房屋所有权证交给翟继光保管。1999年9月,翟继光向某市房屋管理局申请办理该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并向该局提供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买卖合同》以及翟继光、耿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证件资料。该局经过审查,根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于1999年9月向翟继光核发了该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并将原房屋所有权证收回,作废存档。2005年,翟继光以该房屋作为抵押物向信用社贷款2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06年,因翟继光到期未还贷款,信用社起诉翟继光还款。法院判决翟继光还款。判决生效后,翟继光仍未还款。信用社向法院申请将抵押房屋拍卖。此时,耿涛才知道翟继光伪造房屋买卖合同、办理房屋过户并将房屋抵押贷款的事实。2006年4月,耿涛向市房屋管理局申请撤销核发给翟继光的房屋所有权证,该局予以拒绝。耿涛于2006年6月以其没有与翟继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市房屋管理局向翟继光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注销该房屋所有权证。同时,耿涛又对翟继光和信用社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其与翟继光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认定翟继光与信用社的房屋抵押无效。之后,耿涛向刑事侦查机关举报。
  • 解析:1.本题考核法律关系的性质。本案中翟继光与信用社之间的抵押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而不是行政法律关系。所以选项A错误。耿涛与市房屋管理局就变更房屋产权形成的纠纷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而不是民事侵权纠纷。所以选项D错误。无因管理是指没有约定或法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耿涛与信用社之间的关系不属于无因管理关系。所以选项E错误。2.本题考核合同的效力。翟继光伪造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的行为,系欺诈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为无效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为可撤销合同。3.本题考核抵押的效力。本案中虽然翟继光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存在欺诈行为,但是依据公示公信原则,信用社属于善意第三人,因此其可以享有该抵押权。且翟继光的行为造成了耿涛的损害,所以耿涛有权向翟继光请求损害赔偿。4.本题考核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所以选项C错误。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可以同时提起。所以选项D错误。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的最长期间是20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耿涛于2006年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其在知道后当年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且没有超过最长时效20年。因此,其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另外,即便是超过了诉讼时效,也只是丧失胜诉权,而不会丧失起诉权,且法院不会主动审查时效问题。所以选项E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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