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
乙
题目:甲有乙、丙和丁三个女儿。甲于2013年1月1日亲笔书写一份遗嘱,写明其全部遗产由乙继承,并签名和注明年月日。同年3月2日,甲又请张律师代书一份遗嘱,写明其全部遗产由丙继承。同年5月3日,甲因病被丁送至医院急救,甲又立口头遗嘱一份,内容是其全部遗产由丁继承,在场的赵医生和李护士见证。甲病好转后出院休养,未立新遗嘱。如甲死亡,下列哪一选项是甲遗产的继承权人?
解析:《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第17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2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2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2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由此可见,第二、第三份遗嘱均未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的形式要件,系无效遗嘱,唯有第一份遗嘱有效,故本题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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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盛某通过网上聊天搭识了被害人曹某,盛某提出愿意出人民币1500元与曹某开房间发生性关系,曹某应允。次日,二人在事先约定的地点见面。盛某为了达到少付钱款的目的,先将曹某骗至一小区楼道内时,提出要与曹某发生性关系,曹不允,盛某对曹某扇了一耳光,见其未反抗,就与曹某发生了性关系。对于盛某的行为认定正确的是:()
强奸罪不能以被害人事前同意为要件,应当具体到发生性行为的当场进行考虑
盛某强制发生性关系是在公共场合发生的,情节比较恶劣
在当时特定的环境和条件下,盛某强迫曹某发生性关系,违背妇女意志,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对强奸罪的认定。本案中,虽然行为人与被害人曾经达成发生性关系的意思表示,但地点、场所、行为改变后发生了性关系,对双方的意思表示应当重新考虑。盛某与曹某发生性关系时,明显属于违反妇女意志,已经构成强奸罪。
[多选题]王大爷于2004年6月死亡,留有遗产"房屋、存款"等。王大爷一共有四个子女甲、乙、丙、丁,其中甲是养子女。甲只有一个儿子王超,王超只有一个女儿王小超。丁有一个亲生的女儿吴蕾、养女吴丽和由其抚养长大的继子吴宇。甲于1999年1月因病死亡,王超因下落不明法院依法于2001年10月宣告其死亡,丁于2003年4月意外伤害死亡。针对王大爷的遗产,哪些人有代位继承权?
王小超
吴蕾
吴丽
解析:《继承法》第11条和《继承意见》第25、26条规定,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而且,这里的孙子女包括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注意:并没有提及继子女)、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题中所提的王小超是被继承入的养子女甲的孙子女,即是被继承人的曾孙子女;吴蕾是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吴丽是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的养子女。所以,王小超、吴蕾、吴丽有代位继承权。而吴宇是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的继子女,依法不享有代位继承权。
[单选题]在进口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的情况下,反倾销税可以追溯征收。该反倾销税可适用于下列哪一类产品?()
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期间进口的产品
解析:本题考查对外贸易管理制度--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依《反倾销条例》第43条的相关规定,当终裁确定存在实质损害时,反倾销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A正确。虽然确定进口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但对于是否存在倾销进行立案调查之前进口的产品,反倾销税不可以追溯征收。BC错,依《反倾销条例》第44条的规定,这两个选项都是错误的。还是依第44条的规定,如果倾销进口产品同时具备两种情形就可以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日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D错。
[单选题]三合公司诉两江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两江公司败诉。此后,两江公司与海大公司合并成立了大江公司。在对两江公司财务进行审核时,发现了一份对前述案件事实认定极为重要的证据。关于该案的再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应当由大江公司申请再审并参加诉讼
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63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本题中,合并前的两江公司与三合公司发生了民事纠纷,此后,两江公司与海大公司合并成立了大江公司,因此,如果再审则应当由合并后的企业大江公司为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监程序解释》)第41条的规定,民事再审案件的当事人应为原审案件的当事人。原审案件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可以申请再审并参加再审诉讼。本案中作为两江公司与海大公司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大江公司应当申请再审并参加诉讼,而不是由合并前的两江公司或海大公司申请再审并参加诉讼,更不是由两江公司申请再审,并且由大江公司参加诉讼。因此,选项C正确,选项ABD均为错误。
[单选题]下列行政案件,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是:
发生在广州市的专利纠纷第一审行政案件
解析:《行政诉讼法》第15条,新法对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作出了调整,考生应当特别注意。"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中删除,其实际的管辖规定由相关司法解释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9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1条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1)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2)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3)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第3条规定,北京市、上海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因此,选项D所涉及的案件,应当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而非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D项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