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题目:案情:犯罪嫌疑人段某,1980年出生,甲市丁区人,自幼患有间歇性精神分裂症而辍学在社会上流浪,由于生活无着落便经常偷拿东西。2014年3月,段某窜至丁区一小区内行窃时被事主发现,遂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将事主刺成重伤夺路逃走。此案丁区检察院以抢劫罪起诉到丁区法院,被害人的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丁区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段某有期徒刑10年,赔偿被害人家属3万元人民币。段某以定性不准、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甲市中级法院二审中发现段某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决定发回丁区法院重新审理。丁区法院对段某依法进行了精神病鉴定,结果清晰表明段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便由审判员张某一人不公开审理,检察员马某和被告人段某出庭分别发表意见。庭审后,法庭作出对段某予以强制医疗的决定。
问题:
1.结合本案,简答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条件。
2.如中级法院直接对段某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如何保障当事人的救济权?
3.发回重审后,丁区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4.发回重审后,丁区法院在作出强制医疗决定时应当如何处理被害人家属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
解析:1.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84条的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刑事诉讼法解释》第524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程度,但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故对段某适用强制医疗程序的条件是,段某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2.《刑事诉讼法》第287条第2款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此规定明确了一审程序被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没有明确二审程序是否可以申请复议。从理论上讲,二审是终审程序,当事人不能再上诉,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但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只有法院的判决、裁定才可以申诉,不包括决定。因此,如果中级法院的强制医疗决定不允许复议,必将剥夺当事人的救济权。故《刑事诉讼法》第287条规定的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应作广义理解,既包括一审也包括二审,使得当事人的救济权利得以保障。因此,在本案中,中级法院应当告知段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3.丁区法院的做法不合法。具体包括:第一,《刑事诉讼法》第286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中,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不能由审判员张某一人审理。第二,本案中,段某1980年出生,已经年满18周岁,是成年人,所犯抢劫罪不属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故对该案应当公开审理,而不能不公开审理。《刑事诉讼法解释》第529条只是规定,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是,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请求不开庭审理,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除外。此处是有可能不开庭审理,而不是不公开审理。第三,《刑事诉讼法》第286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刑事诉讼法解释》第532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被告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经鉴定,被告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应当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开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案件,应当先由合议庭组成人员宣读对被告人的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说明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后依次由公诉人和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和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进行辩论。所以,本案中,应当通知段某的法定代理人到庭。第四,《刑事诉讼法》第286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故在本案中,段某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其法定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4.《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6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所以,本案中,丁区法院应当就民事赔偿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判决宣告被告人段某不负刑事责任,并在判决中就附带的民事赔偿一并处理,同时做出对被告人段某强制医疗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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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希姆系某国派往甲国的外交官,因与甲国人大卫发生纠纷,希姆在甲国法院对大卫提起民事诉讼,大卫在诉讼过程中对希姆的主诉直接提出反诉。甲国法院对二人的纠纷作出判决,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尽管希姆具有民事豁免权,但甲国法院可以受理大卫对希姆的反诉
尽管希姆主动提起起诉,希姆对判决执行豁免的放弃也必须由派遣国明示作出
解析:本题考查外交关系法--外交特权与豁免。外交代表若主动提起诉讼,波告提起与主诉直接相关的反诉,外交代表不享有豁免权。外交代表对管辖豁免权的放弃,不得视为对判决执行的豁免也放弃,对判决执行豁免的放弃也必须由派遣国明示怍出,BD正确。
[多选题]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送达有:
直接送达和间接送达
留置送达
邮寄送达
解析:我国刑事诉讼中不存在公告送达的方式。
[多选题]在刑事诉讼中,必须依法排除的证据有:()
采用刑讯逼供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54条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因此A、B项正确。C、D项中的讯问笔录和物证照片如果是能进行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则不在必须排除的证据之列。
[单选题]李某因受贿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李某提出申诉,法院经过审查决定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对此,下列哪项表述是正确的?
李某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法院决定重新审判后,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解析:《刑诉解释》第382条规定:对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法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终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本题中,选项C的干扰性极强,考生应注意甄别。
[单选题]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要排除犯罪的成立,至少符合下列4个条件:①被害人对被侵害的____具有处分权限②被害人对所承诺的____的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力③承诺出于被害人的____意志④被害人必须有____的承诺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
法益--事项--真实--现实
解析:被害人请求或者承诺行为人侵害其法益,表明其放弃了对该法益的保护,既然如此,法律就没有必要予以保护;损害被放弃的法益的行为,就没有侵害法益,因而没有违法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行为得到了被害人的承诺就不成立犯罪。被害人承诺不成立犯罪,要求具备一定条件。①被害人对被侵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例如,被害人对国家、公共法益或他人法益没有处分权限,不能承诺对这些法益予以放弃。②被害人对所承诺的事项的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力。例如,神经病患者、婴幼儿对承诺的事项的意义、范围没有理解能力,他们所做出的承诺是无效的。③承诺出于被害人的真实意志。这是指承诺必须是被害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基于强迫或受骗而做出的承诺也是无效的。④被害人必须有现实的承诺。一般而言,如果被害人没有现实的承诺,行为人就不能侵害其法益。例外的是,现实中没有被害人的承诺,但如果被害人知道事实真相后当然会承诺,在这种情况下,推定被害人的意志所实施的行为,就是基于推定的承诺的行为。基于上述分析,正确答案应是D项。
[单选题]关于著作权的保护,下列说法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甲使用笔名"丁一"在某网站发表文章《飘》被该网站删除,该网站没有侵犯甲的发表权
解析:根据《著作权法》第21条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故A项错误。
根据《著作权法》第23条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可知,仅限"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故B项错误。
根据《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可知,出版社汇编文集未经相关著作权人同意,其行为构成侵权。但只要对内容选择和编排具有独创性,构成汇编作品,则出版社对该论文集仍有著作权。故C项错误。
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项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故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单选题]下列哪一行为应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值班警察与女友电话聊天时接到杀人报警,又闲聊10分钟后才赶往现场,因延迟出警,致被害人被杀、歹徒逃走
解析:《刑法》第397条规定,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A项法官执行判决时严重不负责任,因未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当事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B项检察官违规打开犯罪嫌疑人的械具后未跟随,致其逃跑的,构成《刑法》第400条第2款所规定的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C项值班警察接到杀人报警后延迟出警,致被害人被杀、歹徒逃走的,因刑法并未对类似行为规定特殊的渎职罪名,其行为应该构成玩忽职守罪。D项市政府基建负责人未经审查便与对方签订建楼合同,被骗300万元的,构成《刑法》第406条所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单选题]对于二审法院的裁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一审违反法定程序的,一律发回重审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可知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分别用判决或裁定,一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故A、B项正确,D项错误。
根据《民诉解释》第230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故C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