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CD

李某应将所获利益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乙,但可以扣除支出的必要费用 乙应以所有权人身份而非不当得利债权人身份请求李某返还电脑 如李某拒绝返还电脑,需向乙承担侵权责任

题目: 顺风电器租赁公司将一台电脑出租给张某,租期为2年。在租赁期间内,张某谎称电脑是自己的,分别以市价与甲、乙、丙签订了三份电脑买卖合同并收取了三份价款,但张某把电脑实际交付给了乙。后乙的这台电脑被李某拾得,因暂时找不到失主,李某将电脑出租给王某获得很高收益。王某租用该电脑时出了故障,遂将电脑交给康成电脑维修公司维修。王某和李某就维修费的承担发生争执。康成公司因未收到修理费而将电脑留置,并告知王某如7天内不交费,将变卖电脑抵债。李某听闻后,于当日潜入康成公司偷回电脑。请回答下题。

解析:本题中,李某拾得电脑后因暂时找不到失主而将电脑出租给王某获得很高收益,其地位属于善意间接占有人。依《物权法》第109条、111条、112条、243条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在拾得遗失物后返还之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由此,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物权请求权得否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竞合,存在较大争论。由本题可知,出题人认为在受损人能够基于所有权请求返还其利益时,原则上不成立不当得利,故C选项正确。依《民通意见》第94条的规定,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已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由此可知D选项正确。

查看原题 查看所有试题

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 [多选题]吴某帮邻居陈某修建新房时不慎从脚手架上跌落,腰椎骨被摔断,需做一次大手术方能康复。医院让吴某预交10000元保证金,陈某替吴某交了2000元,其余拒绝支付。吴某诉至法院并申请让陈某先行支付8000元。在此种情况下,以下说法错误的有:()
  • 如果吴某不能提供担保,那么法院不能做出先予执行的裁定

    法院经审查后,不但可以决定对8000元先予执行,而且也可以决定对手术费先予执行

    如果法院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陈某对裁定不服,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了复议申请

  • 解析:考查先予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6~108条,A、B、D项错误。需注意的是,先予执行的法律文书是裁定书,而非决定书。

  • [单选题]以下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构成要件说法正确的是:()
  • 要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163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多选题]甲、乙、丙(均系未成年人)某日一起到所住楼房的15层电梯间的走廊里玩耍。玩耍过程中,3人拿了走廊中的3个啤酒瓶,一起从电梯间破损的窗户往下扔。住在底层的丁恰好怀抱2岁的儿子戊走出楼房。其中一个酒瓶正砸在戊的头上,致使其当场昏迷。丁立即将其送至医院,但抢救无效,于第三日死亡。因无法认定是谁造成损害,故就损害赔偿发生纠纷。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戊之死亡的责任应由甲、乙、丙三人的监护人负连带责任

    戊住院期间支付的费用应当予以赔偿

    丁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 解析:本题涉及共同危险行为的认定和致人死亡的损害赔偿问题。由于甲、乙、丙三人均实施了危险行为,即从楼上往楼下扔啤酒瓶,但又不能证明是谁扔的啤酒瓶导致戊的死亡,故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应负连带责任。由于甲、乙、丙均系未成年人,故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A选项正确。致人死亡的损害赔偿中,受害人死亡之前住院花费的医疗费以及护理费、营养费等均应赔偿,故B选项正确。致人死亡的,应支付丧葬费用,故C选项错误。受害人死亡,其近亲属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故D选项正确。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D。

  • [多选题]用人单位的下列做法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有:
  • 乙煤矿职工李某由于重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判决后李某被发现患有矽肺病(职业病),乙煤矿仍将李某开除

    张女与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内张女怀孕,丁公司发现张女不符合录用条件,将张女辞退

  • 解析:A选项中,王某在产期内,甲厂不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裁减王某,所以甲厂的做法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C选项中,陈某在丙厂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丙厂不能根据第41条的规定裁减陈某,所以丙厂的做法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由《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可知,有第42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依照第40、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可以依照第39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B选项中,李某虽然患有职业病,但是李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乙煤矿有权开除李某。D选项中,张女虽然怀孕,但是张女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所以丁公司有权辞退张女。

  • [单选题]被宣告____的犯罪分子,在____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____,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关于三个空格的填充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均应填"缓刑"

  • 解析:《刑法》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三处依次需要填入的均是缓刑。B项正确,ACD项错误。

  • [多选题]下列关于法律推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有哪些?()
  • 法律推理是以法律以及法学理论为基础的

    法律推理是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

    现行法律是法律推理的前提和制约法律推理的条件

    法律推理所要回答的问题主要是:规则的正确含义及其有效性即是否正当的问题,行为是否合法或是否正当的问题,当事人是否拥有权利、是否应有义务、是否负法律责任等问题

  • 解析:考查法律推理。

  • [多选题]根据公平正义理念的内涵,关于《物权法》第42条就"征收集体土地和单位、个人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所作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可以成立?
  • 有公共利益的需要,方可进行征收,实现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统一

    征收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保证程序公正

    明确保障住宅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保护正当利益和民生

  • 解析: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按照公平正义的理念要求,社会成员的正当利益均应在法律中得到平等且充分的保护。《物权法》在征收制度上体现了上述理念。具体而言:首先,根据《物权法》第42条第1款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可知,选项A、B正确。其次,根据《物权法》第4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可知,选项D正确。选项C错误,对失房市民"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而非"可予拆迁补偿"。

  • [单选题]定居甲国并取得甲国国籍的秦某向我国谭律师询问有关外国人出入境管理的注意事项,依《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如秦某经查患传染性肺结核病,则不能取得来华签证

  • 解析: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5条规定:"外国人入境,应当向驻外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故秦某即使是华裔,也要办理签证,A项错误。依该法第39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旅馆住宿的,旅馆应当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住宿登记,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故B项错误。依第21条规定:"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签证:(一)被处驱逐出境或者被决定遣送出境,未满不准入境规定年限的;(二)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三)可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四)在申请签证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不能保障在中国境内期间所需费用的;(五)不能提交签证机关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的;(六)签证机关认为不宜签发签证的其他情形。对不予签发签证的,签证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故C项正确,当选。依第16条第3款规定:"对因工作、学习、探亲、旅游、商务活动、人才引进等非外交、公务事由入境的外国人,签发相应类别的普通签证。普通签证的类别和签发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故D项中秦不能申请签发公务签证。又依第21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签证:对不予签发签证的,签证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故D项错误。

  • [单选题]魏某因殴打郭某受到公安局处罚,公安局鉴定郭某为轻微伤。郭某认为自己是重伤,以公安局对魏某处罚过轻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在诉讼期间对郭某的伤势重新鉴定,结论为轻伤。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中止审理此案,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刑事侦查机关

  • 解析:魏某诉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的行政案件即需要中止,等待刑事案件处理的结果。此类情况适用的条件是:(1)两个案件之间必须有关联,两个案件之间如果没有关联,也无须中止行政诉讼;(2)行政案件的审理要以另一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如果有关联,但并不以其处理结果为依据,也无须中止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接受移送的有关机关,应依法履行追究、查处的职责。这种移送不同于移送管辖,而是主管事项的移送。被移送的案件主要包括刑事案件、内部行政案件及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行政违法案件等。综合上述,C项符合法律规定,是正确的;ABD项均不符合法律规定,是错误的。

  • 必典考试
    推荐下载科目: 国家法律职业资格
    @2019-2025 必典考网 www.51bdks.net 蜀ICP备2021000628号 川公网安备 510122020013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