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D
法制完备表现为法律制度的类别齐全、规范系统而无一遗漏 调整不同领域的法律制度应当相互衔接,有机协调:法律制度在执行、遵守、监督中的任何问题,均能在法律制度中获得解决的途径 法律制度在执行、遵守、监督中的任何问题,均能在法律制度中获得解决的途径
题目:法制完备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特征之一,下列选项中关于法制完备的论述,正确的是:()
解析:考查社会主义法治。法制完备要求法律应当详尽准确,但并不是要将所有社会关系纳入调整范围之列,C选项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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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一天晚上某村召开村干部会议,因还未通电,就用煤油灯照明开会。会议中间灯没油了,村干部张某便找来新买来的煤油往灯里加油,当煤油刚倒出接近明火时,突然爆发,将身边的另一乡干部王某炸死。经化验鉴定,当天新买的煤油里,在油脂公司被掺杂进汽油了。下列选项对张某的行为在主观上分析错误的是:()
故意
疏忽大意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
解析:本题考查意外事件与犯罪行为的区别、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张某对当天新买的煤油里在油脂公司被掺杂进汽油的事实无法预见、也不应预见,对危害社会的结果也同样不能预见、不应预见。因为,其有理由信赖油脂公司出售的煤油是合格的,因此是意外事件。
[多选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及中国相关法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国务院总理与外交部长参加条约谈判,无需出具全权证书
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或加入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公布
解析:A项考查全权证书的出具。我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6条第2款规定:"我国下列人员谈判、签署条约、协定,无须出具全权证书:(一)国务院总理、外交部长;(二)谈判、签署与驻在国缔结条约、协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馆长,但是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三)谈判、签署以本部门名义缔结协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首长,但是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派往国际会议或者派驻国际组织,并在该会议或者该组织内参加条约、协定谈判的代表,但是该会议另有约定或者该组织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国务院总理与外交部长参加条约谈判,无需出具全权证书,A项说法正确。B项考查条约签署的法律意义。根据条约本身的规定或有关各方的约定,签署在不同情况下可以有不同的法律意义:(1)如经条约规定或各有关方约定,签署意味着认证和签字国同意受条约的拘束的双重意义。(2)对规定或约定需要批准的条约,签署除对约文的认证外,还含有签署者代表的国家初步同意缔结该条约的意思。我国规定条约和重要协定需要经过批准,《缔结条约程序法》第7条第1、2款规定:"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前款规定的条约和重要协定是指:(一)友好合作条约、和平条约等政治性条约;(二)有关领土和划定边界的条约、协定;(三)有关司法协助、引渡的条约、协定;(四)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条约、协定;(五)缔约各方议定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六)其他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本题中的《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需要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签署不代表受其约束。B项说法错误。C项考查条约与国内法的冲突。国家在制定国内法时,不能忽视其应尽的国际义务,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又不能无视本国的主权。国际法不得干预国内法,国内法不得改变国际法,两者的关系应是协调一致的。我国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中,尚没有形成关于国内法与国际法关系的具体、统一、完整的规则。在公法范围内,条约较为复杂,有些条约在国内具有执行效力;有些条约则需通过国内法才有效力。一般认为,在民商事范围内,中国缔结的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部分,在国内可以优先适用。因此,C项认为与中国国内法有冲突的均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说法是错误的。D项考查条约的公布。《缔结条约程序法》第15条规定:"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或者加入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公布。其他条约、协定的公布办法由国务院规定。"D项与法条一致,正确。
[多选题]依法行政是法治国家对政府行政活动提出的基本要求,而合法行政则是依法行政的根本。下列哪些做法违反合法行政的要求?
因蔬菜价格上涨销路看好,某镇政府要求村民拔掉麦子改种蔬菜
孙某受他人胁迫而殴打他人致轻微伤,某公安局决定对孙某从轻处罚
某市政府发布文件规定,外地物流公司到本地运输货物,应事前得到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的准许,并缴纳道路特别通行费
解析:依法行政原则又称合法行政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并依据法律的规定。通说认为,依法行政原则包括法律优位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依法行政的判断标准需落实到现行法律上,以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活动是否有法律授权,是否与法律相抵触作为其是否违反合法行政要求的依据。关于A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不是法律的规定,而是"蔬菜价格上涨销路看好"这种市场变化,很显然违反依法行政的原则,不符合合法行政的要求,A项错误,当选。B项考查行政指导。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权或事项范围内,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通过政策或措施建议或劝告等非强制性手段,以谋求行政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行政方式。行政指导具有以下特征:(1)非强制性:行政机关运用非强制手段,这是行政指导与行政命令的根本区别;(2)单方性和合作性:行政指导由行政主体单方作出,其内容和效力需相对人同意或接受才能实现;(3)特定目的性:行政指导是为了实现行政命令难以实现的特定的公共利益目的,通过一定的利益诱导因素来表现。B项中某市政府为解决残疾人就业难而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指导意见》,具有非强制性、单方性和合作性,以及特定目的性,是行政指导行为,符合合法行政的要求,B项不当选。关于C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据此,C项中孙某受他人胁迫而殴打他人致轻微伤,某公安局应当对其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而不是从轻处罚,C选项违反合法行政原则,当选。D项中某市政府的行为,属于设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第14条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第15条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由此,只有法律、法规、国务院的决定以及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才具有许可设定权,其他规范性文件无此权限。某市政府发布文件设定许可的行为违反法律的规定,同时也违反合法行政的要求。另外,需要提醒考生注意的是,某市政府除了没有设定行政许可的主体资格外,其行为内容也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58条第1款的规定,该款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可见,一般情况下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收费,确实需要收费的,也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某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并无此权力。故"缴纳道路特别通行费"的规定违法,D项当选。
[单选题]廖某因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工商局处以罚款5万元,廖某不服,提起了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廖某意外死亡,下列哪一选项可以由廖某的名义继续进行行政复议?
一直由廖某抚养的继子
解析: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0条的规定,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诉解释》的规定,近亲属应指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本题的四个选项中,只有A项是符各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