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CD

A、甲是一西医,自己开了一家诊所,因生意不好,就开始研究一种西药“头痛零”,觉得该药的制造即为简单,于是自己买了原料制作,同样冠名“头痛零”,在自己的诊所卖。一人买去后吃完没多久就出现中毒症状,导致视觉神经受损而失明 B、甲为了追讨工钱,将老板的儿子乙劫至一地下室,致乙在地下室窒息而死 C、甲组织一批人偷越我国西南边境,造成其中一人重伤 D、甲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且已经赌博输完,客观上无法再归还

题目:以下哪些属于结果加重犯?

解析:结果加重犯,又称为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法律上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加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结果加重犯具有以下特征:1、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但造成了加重结果。基本犯罪与加重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加重结果不是由于基本行为造成的,则不成立结果加重犯。2、行为人对基本犯罪一般持故意,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3、刑法就发生的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是相对于基本犯罪而言,即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高于基本犯罪的法定刑。如果刑法没有加重法定刑,则结果在严重也不是结果加重犯。《刑法》第141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因此,生产、销售假药罪中,“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是加重结果,故A选项中的甲属于结果加重犯。《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因此,甲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死亡是非法拘禁罪的加重结果。C选项也符合题意。《刑法》第318条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所以,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加重结果,因此,C选项中的甲是结果加重犯,C选项符合题意。《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据此,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是挪用公款罪的加重结果。D选项中的甲也是结果加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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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 [单选题]关于洗钱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单位贷款诈骗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合同诈骗罪不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为单位贷款诈骗所得实施洗钱行为的,不成立洗钱罪

  • 解析:《刑法》第191条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所得属于洗钱罪的对象,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所得当然主要是通过侵犯财产犯罪、非法经营犯罪等所得,即只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所得,就可以成为洗钱罪的对象,故A项正确。无论是毒品犯罪,还是贪污犯罪,都属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这种认识错误,属于同一构成要件内的认识错误、具体的认识错误,不影响犯罪的成立,故B项正确。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款规定: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因行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刑法》第191条洗钱罪、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第349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认定。其实即使没有这一司法解释,我们也可基于刑法常理与司法常识得出此结论,故C项正确。该司法解释第4条第3款规定: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依法以其他罪名定罪处罚的,不影响《刑法》第191条、第312条、第349条规定的犯罪的认定。单位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其犯罪事实还是贷款诈骗,属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即便该行为以其他罪名(合同诈骗罪)认定,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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