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
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A公司视具体情况可以撤回收购要约
题目:A公司持有B上市公司40%的股票,想继续收购B公司的股份,遂发出收购要约。A公司的下列行为中,哪项是不合法的?
解析:《证券法》第90条规定,收购人在依照前条规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在上述期限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现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收购人,收购人不得公告其收购要约。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依据上述规定,AD合法,不符合题意。《证券法》第91条规定,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根据本条,C不合法,符合题意。《证券法》第92条规定,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因此B合法,不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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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甲饭店招用张某为饭店的服务员,双方签约劳动合同,后发生争议,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B、张某在哺乳期内,严重违反饭店纪律给饭店造成较大的损失,饭店可以解除合同
C、在试用期内,张某可以随时通知饭店解除合同
D、甲饭店没有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张某有权随时通知饭店解除合同
解析:根据《劳动法》第3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可知A中饭店并未使用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所以不正确。同时可知C、D正确。对于B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即使存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况,只要劳动者同时存在第二十五条规定的4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知B项中,张某虽然在哺乳期内,但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符合《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所以该选项正确。
[多选题]关于市场支配地位,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有市场支配地位而无滥用该地位的行为者,不为《反垄断法》所禁止
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推定为有市场支配地位
解析:我国《反垄断法》所称的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选项A正确。《反垄断法》第六条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据此可知,《反垄断法》并不禁止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是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并无滥用其支配地位的行为的,是不为《反垄断法》所禁止的。选项B、C错误。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除了考虑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外,相关因素也很多,包括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反垄断法》第十八条规定,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选项D正确。《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规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多选题]某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列明的募集资金用途是环保新技术研发。现公司董事会决议将募集资金用于购置办公大楼。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未经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公司董事会不得实施此项购置计划
如果股东大会决议不批准,公司董事会坚持此项购置计划,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责令该公司改正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该公司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解析:《证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所以A是正确的,应选,D是错误的,不应选。《证券法》第19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所以BC两项是正确的。
[多选题]甲公司为宣传其“股神”股票交易分析软件,高价聘请记者发表文章,称“股神”软件是“股民心中的神灵”,贬称过去的同类软件“让多少股民欲哭无泪”,并称乙公司的软件“简直是垃圾”。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甲公司的行为只有出于故意才能构成诋毁商誉行为
只有证明甲公司捏造和散布了虚假事实,才能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
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不题中,甲公司贬称过去的同类软件“让多少股民欲哭无泪”的行为,侵犯了所有同类竞争对手的权益,并非仅是乙公司的合法权益,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其他同类产品的竞争对手也可以起诉甲公司,而非只有乙公司可以起诉。因此,A项说法错误。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从而削弱竞争力,为自己取得竞争优势的行为。诋毁商誉行为的要点包括:(1)行为的主体是市场经营活动中的经营者,其他经营者如果受其指使从事诋毁商誉行为的,可构成共同侵权人。新闻单位被利用和被唆使的,仅构成一般的侵害他人名誉权行为,而非不正当竞争行为。(2)经营者实施了诋毁商誉的行为。(3)诋毁行为是针对一个或多个特定竞争对手的。(4)经营者对其他竞争者进行诋毁,其目的是败坏对方的商誉,其主观心态处于故意是显而易见的。因此,BD项正确,C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D.
[单选题]董事不得兼任公司的()。
C、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