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
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题目:我国新《环境保护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解析:根据《环境保护法》第25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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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对西周以来"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原则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下述说法正确的是:()
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对旧贵族操纵和使用法律的特权是严重的冲击,是新兴地主阶级的一次重大胜利。成文法的公布,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旧传统,明确了"法律公开"这一新兴地主阶级的立法原则,对于后世封建法制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项。
[单选题]某服装厂从去年7月开张,前两个月生意不错,资金周转顺利,按时向税务机关进行了纳税申报。10月.因一些衣服积压,加上有的客户资金没有及时返回,资金周转出现了困难。没有及时进行纳税申报。县国税局催缴两次,该服装厂都没有理会。县国税局经税务局局长批准后,派税务人员扣押、查封、拍卖了该服装厂一批服装,以拍卖所得抵缴10月所欠税款。该服装厂对国税局的做法无法接受,认为自己并非不主动纳税,而是确实存在困难,因此与国税局发生了争议。请回答下列问题。
该服装厂与国税局所发生的争议属于什么性质的争议?()
强制执行措施上的争议
解析:1.《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第1款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因此,本题应属于强制执行措施上的争议。故D选项为正确答案。
2.《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D选项。
[多选题]甲采用武力威胁的方法,胁迫乙同其一道盗窃丙。乙万般无奈之下只能在甲实施盗窃的过程中帮其望风。甲在盗窃的过程中,被丙觉察,甲见事情败露,随手捡起一块大石头向丙头部砸去,致丙当场死亡。案发后,县公安局经县检察院批准,将甲、乙二人逮捕。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于是将甲、乙二人移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则以下做法正确的有:()
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
解析:1.本题考查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高检规则》第37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存在疑问的,可以要求侦查人员提供获取、制作的有关情况。必要时也可以询问提供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人员和见证人并制作笔录附卷,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进行技术鉴定。
2.本题考查辩护人的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8条的相关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根据《高检规则》第48条的规定,在审查起诉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允许被委托的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因此A、B、C、D均属于可以查阅的范围。
3.本题考查不起诉的问题。本案主要的干扰项为A项。法定不起诉,要求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嫌疑人具有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时,必须作出不起诉决定,不存在自由裁量和进行选择的余地;酌定不起诉,是由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全面考虑,自由裁量,经过选择后作出的决定。本案中,乙被迫帮助甲作案,应该酌情考虑。法定不起诉,是法律的一种硬性规定:酌定不起诉,是法律的一种弹性规定。法定不起诉的条件是对犯罪嫌疑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酌定不起诉的条件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贸。法定不起诉决定的作出必须经过检察长的同意,由检察长决定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的作出,必须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4.本题考查不起诉决定的宣布。依据《高检规则》第409条以及《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多选题]在行政诉讼中,下列哪些证据材料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定案的依据?()
行政机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行政机关通过利诱等手段取得的证据材料
行政机关通过窃听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行政机关拒不提供原件,且无其他证据印证的,复制件
解析:考查证据的审核认定。《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57条。
[多选题]下列哪些选项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甲灯具厂捏造乙灯具厂偷工减料的事实,私下告诉乙厂的几家重要客户
甲厂使用与乙厂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和装潢,消费者经仔细辨别方可区别二者差异
解析:选项A是对损害商誉这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考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本题选项A中甲的行为属于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了竞争对手乙的商业信誉,因此选项A当选。选项B主要是考查考生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概念的理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实施的违反竞争法的规定,以非法利益为目的,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利益,扰乱社会竞争秩序的违法行为。因此,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是以非法利益为目的而实施的违法行为。而本题B选项中甲公司通过高薪招聘到乙公司数名高管的行为,既没有以非法利益为目的,也不存在违反竞争法规定的情形,属于正当的竞争行为,所以B项不当选。对于C选项,同样可以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予以解答,选项中甲公司自始至终都没有实施过任何侵害其他经营者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无从谈起,所以C项不当选。D选项主要是对混淆行为的考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该选项中,甲厂仿冒乙厂的知名商品,使消费者经仔细辨认才能区别二者之间的差异,足以构成消费者对该商品的误认,其行为属于上述法条中所描述的混淆行为,所以D选项当选。
[单选题]法院可以受理被害人提起的下列哪一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寻衅滋事案,要求被告人赔偿所造成的物质损失
解析:《刑诉解释》第138条规定了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有两个要点:其一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财物受到犯罪分子侵害而遭受物质损失;其二是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精神损失不在赔偿范围内。另外,根据《刑诉解释》第139条和第140条规定了虽然被害人遭受了物质损失,但人民法院也不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形,包括:(1)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选项A考查赃款、赃物的处理。根据《刑诉解释》第139条的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非法占有、非法处置的被害人财产即通常所说的赃款、赃物。如在盗窃、抢夺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财型犯罪中,被害人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只能依照《刑法》第64条规定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而不能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直接获得赔偿。选项A中,抢夺案中被变卖的手机属于被告人非法处置的被害人财产,而不属于被害人在犯罪案件中遭受的物质损失。所以,选项A错误,不当选。选项B考查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提起条件。寻衅滋事案所造成的物质损失属于被害人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情况,符合《刑诉解释》第138条的规定,依法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选项B正确。选项C和选项D考查国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而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方式。根据《刑诉解释》第140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选项C中,被告人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虐待被监管人罪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所构成的犯罪。被害人要求赔偿医疗费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选项C错误,不当选。选项D中,被告人非法搜查而构成的非法搜查罪,该罪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财产权利所构成的犯罪。被害人要求非法搜查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选项D错误,不当选。
[多选题]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汉堡规则》的规定?
承运人对延迟交货的赔偿责任限额为迟交货应付的运费的2.5倍
诉讼时效为两年
解析:A项错误,该内容属于《海牙规则》的规定,B项正确,尽管关于海运三个公约中只有《汉堡规则》规定了延迟交货,但《汉堡规则》规定的承运人对延迟交货的赔偿责任限额为迟交货物应付运费的2.5倍,而不是等于运费。C项错误,《汉堡规则》采用的是特别提款权,而不是"美元"。D项正确,《汉堡规则》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单选题]关于规章,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解析:《行政许可法》第16条第3款赋予规章对行政许可的具体规定权,此规定并未对规章的范围作出限定,换言之,任何规章均有此权力。而第4款则是对规章的具体规定权的限制。对规章的具体规定权,须与规章的创设权加以区分。《行政许可法》第15条第1款规定仅授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的权力,而不包括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过此处的设定权本质是创设权,而不是具体规定权。一些考生混淆了这两种权力,进而导致错误判断。因此,选项A的说法正确。根据《行政许可法》第58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故,选项B的说法错误。《行政处罚法》第17条规定仅授权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可以授予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并未授权规章享有此种权力。故,选项c的说法错误。《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仅授权法律对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作出特别规定,未授予规章作出特别规定的权力。故,选项D的说法错误。
[多选题]
王某、张某、田某、朱某共同出资180万元,于2012年8月成立绿园商贸中心(普通合伙)。其中王某、张某各出资40万元,田某、朱某各出资50万元;就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协议未特别约定。请回答下题。
年月,鉴于王某张某业务能力不足,经合伙人会议决定,王某不再享有对外签约权,而张某的对外签约权仅限于每笔交易额万元以下关于该合伙人决议,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张某此后对外签约的标的额超过3万元时,须事先征得王某、田某、朱某的同意
对张某的签约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26条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第27条第1款规定,依照本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据此,合伙人会议有权决定王某不享有对外签约的权利,而且这样的决定不会给王某造成经济损失,故A、B两项错误。《合伙企业法》第37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D项正确。同时需要注意,合伙企业对合伙人的代表权限限制在合伙企业内部具有拘束力,张某必须遵从合伙人会议决定,故C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