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C
采石场应负赔偿责任,因为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不以超标排放为构成要件 采石场应负赔偿责任,因为缴纳排污费不能免除其民事赔偿责任
题目:某市采石场位于山腰,自2009年投产以来每年都排放一定数量的污水顺山坡流到山下由农民何阳承包的鱼塘,由于对养鱼影响不大,何阳一直未曾提出异议。2012年1月,采石场进行技术改造,扩大了生产规模,污水排放量成倍增长,何阳发现自己承包的鱼塘频繁出现死鱼现象,要求采石场赔偿损失,但采石场未予理睬。于是何阳找到市环保局解决问题。2012年3月,市环境监理大队经监测证实,采石场排放的污水符合排放标准,市环保局随后给采石场下书面通知,要求采石场缴纳排污费25万元。同时,市环保局就采石场和何阳之间的民事纠纷作出行政调解处理决定:采石场赔偿何阳经济损失12万元。
解析:1.《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上述法条可知环境污染民事纠纷的行政调解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不能对行政调解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而应提起民事诉讼。故A选项正确。
2.《侵权责任法》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可见,环境民事污染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被告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否认的,对此负举证责任。
3.污染致害人缴纳排污费,并不能对污染导致的民事侵权免责。只要存在损害事实,且与致害人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就要负担赔偿责任。故本题应选BC选项。
4.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6条以及《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般认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免责条件有:①不可抗力;②因受害人自身引起的;③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引起的。何阳一直未曾对采石场排放污水提出异议,不构成采石场免责的理由。因此,本题应选CD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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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甲、乙两国因历史原因,冲突不断,虽然乙国没有发出照会明示承认甲国,但甲乙两国还是建立了正式的外交关系。因冲突升级甲国宣布终止与乙国的外交关系。依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甲乙两国建立外交关系属于法律上的承认
甲国终止与乙国的外交关系,并不影响乙国对甲国的承认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上的承认。A正确,建立外交关系属于法律上的承认,法律承认是正式的。B错误,C对,法律承认是正式和不可撤销的;甲国终止与乙国的外交关系,并不影响乙国对甲国的承认。D错误,两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即作出了法律承认,该承认不可撤销和撤回。
[多选题]关于司法公正问题的理解,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晋刘颂上疏惠帝,论及司法制度时说:"君臣之分,各有所司。法欲人奉,故令主者守之;理有穷,故使大臣释滞;事有时立,故人主权断"
管仲在《管子·任法》中提出:"以法制行之,如天地之无私也,是以官无私论,士无私议,民无私说,皆虚其匈以听于上。上以公正论,以法制断,故任天下而不重也"
实体公正,主要是指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平的对待;程序公正,主要是指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和对实体法的正确适用
案件处理的正确性要求司法人员通过诉讼活动,在核实证据和认定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实体法和程序法,对案件作出恰当的处理
解析:考查司法公正。
[多选题]甲于4月1日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乙应在合同订立之日起6个月内交货,交货时甲付款。则关于合同履行期间的计算,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期间应从4月2日开始计算
期间至10月4日届满
解析:本题涉及履行期间的计算问题。对于期间的计算,应从约定之日的第二日开始计算。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期间至第一个工作日的最后24时,但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时间截止。本题答案为BD。
[多选题]某人于1996年5月8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1997年5月6日就相同主题再次向该局提出申请,并声明要求优先权。对此,以下表述中何者为正确?()
该项发明的新颖性判断,以1996年5月8日为时间标准
自1997年5月6日起,在先申请视为撤回
如果新申请的技术方案与在先申请的技术方案有实质性差别,则新申请应予驳回
解析:本题涉及本国优先权的问题。本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就发明创造或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的12个月内,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又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后一申请时依法享有的权利。本国优先权的主体是申请人或者权利继承人。本国优先权的客体只能是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包括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申请本国优先权的,应当向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的同时提出要求优先权的声明,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申请号,未按时提交申请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后一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的申请人应当一致。申请人不一致的,应当通知申请人提交申请人转让文件。申请人不能提供证明文件的,或者提供的证明文件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在先申请必须是有效申请,被驳回的、已撤回的、被视为撤回的或者已放弃的申请都不能作为要求优先权的基础申请。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CD。
[多选题]甲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受理后并确定了70日的公示催告期间。70日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没有人申报权利。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法院应当依甲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甲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
自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之日起,甲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解析:考查无人申报的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2条的规定,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根据《民诉解释》第452条的规定,B项正确。
[多选题]张某出差途中突发疾病死亡,被市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但张某所在单位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只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才属于工伤,遂诉至法院。法官认为,张某为完成单位分配任务,须经历从工作单位到达出差目的地这一过程,出差途中应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故构成工伤。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解释法律时应首先运用文义解释方法
法官对条文作了扩张解释
对条文文义的扩张解释不应违背立法目的
解析:法律解释,是指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在法律运用或实施过程中对表达法律的语言含义的揭示和说明。A项考查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根据解释方法的不同,法律解释可分为:(1)文义解释。文义解释,又称语法解释、文理解释,是指按照日常的、一般的语言使用方式揭示制定法的某个条款的内容。该解释方法的特点是将解释的焦点集中在语言上,而不顾得出的结果是否公正、合理。(2)立法者目的解释,又称主观目的解释,是指根据立法者的意志或立法资料揭示某个法律规定的含义。这种方法要求锯释者根据一定的立法资料对立法者的目的和意图进行证成。(3)历史解释,是指根据法律问题的历史事实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这种方法要求解释者对历史事实及其与现实情况的关系进行证成。(4)比较解释,是指根据外国的立法例和判例学说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5)体系解释,也称逻辑解释、系统解释,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6)客观目的解释,是指根据"理性的目的"或"在有效地法律秩序的框架中客观上所指示的"目的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对于以上解释方法,目前主流观点认可下列的位阶: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立法者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客观目的解释。在法律解释的方法中,当法律适用者需要同时使用多种解释方法时,应当最先使用文义解释的方法。这是因为文义解释可以使解释结果严格地受制于制定法,从而可以防止法律适用者在解释法律时过多的掺杂自己的主观意念,使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得到最大程度的保证。因此,解释法律时应首先运用文义解释方法,故A选项正确,当选。B、C项考查扩张解释。根据解释的结果不同,法律解释可分为:(1)扩张解释,是指当法律条文的文义太窄时,根据立法目的,将该条文含义的范围扩大,使内容超出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的解释。(2)限缩解释,是指当法律条文的文义太宽时,依据立法目的,将该条文含义的范围缩小,使内容小于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的解释。本题中,法官认为,张某为完成单位分配任务,须经历从工作单位到达出差目的地这一过程,出差途中应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这实际上是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作了超出其字面范围的解释,属于扩张解释。故B选项正确,当选。C项,扩张解释是对法律文义的突破,这种突破之所以被允许,是因为法律条文的文义不能涵盖立法日的所包含的所有内容,因而需要对文义进行扩张来满足法律适用的需要。若扩张解释违背了立法目的,就会失去其正当性的基础。故扩张解释不应违背立法目的,C选项正确,当选。D项考查法律解释的必要性。法律解释的必要性体现在:(1)法律解释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的法律事实的必要途径;(2)法律解释是在法律规范冲突时寻求对法律规范的统一、准确的理解和说明的需要;(3)法律解释是弥补法律漏洞的重要手段;(4)法律解释是调节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的发展变化之关系的媒介。因此,除法律漏洞之外,在将抽象的法律规则运用到具体案件时,在法律规则之间产生冲突时,在法律滞后于社会发展变化时,都需要对法律进行解释,以满足法律适用过程的需要。故D选项错误,不当选。
[单选题]关于刑事诉讼构造,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职权主义诉讼构造适用于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
解析:一个国家特定时期的刑事诉讼目的与构造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他们都受到当时占主导地位的关于刑事诉讼的法律价值观的深刻影响。故A项不正确。混合式诉讼构造可能是当事人主义吸收职权主义的因素形成的,也可能是职权主义吸收当事人主义的因素形成的,故B项不正确。职权主义诉讼构造将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国家专门机关,适用于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故C项正确。当事人主义将开始和推动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当事人,控诉、辩护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适用于程序上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但是,保障人权和控制犯罪二者既对立又统一,所以D项不正确。本题正确答案为C项。
[单选题]甲公司未取得商铺预售许可证,便与李某签订了《商铺认购书》,约定李某支付认购金即可取得商铺优先认购权,商铺正式认购时甲公司应优先通知李某选购。双方还约定了认购面积和房价,但对楼号、房型未作约定。李某依约支付了认购金。甲公司取得预售许可后,未通知李某前来认购,将商铺售罄。关于《商铺认购书》,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甲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构成根本违约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2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举重明轻,意向书的效力更应如此,故选项A错误。意向书明确了当事人基本情况,对拟购商铺的面积、价款计算等做了较为清晰且适于操作的约定,故选项B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解释》)第2条,甲公司未按约定履行通知义务,并将商铺销售一空,导致意向书中双方约定将来正式签订商铺买卖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选项C正确。依据《合同法》第107条,因商铺已经卖完,李某只能要求甲公司承担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而不能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故D选项错误。
[多选题]案情:孙某与钱某合伙经营一家五金店,后因经营理念不合,孙某唆使赵龙、赵虎兄弟寻衅将钱某打伤,钱某花费医疗费2万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2000元,钱某委托李律师向甲县法院起诉赵家兄弟,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精神损失5000元,并提供了医院诊断书、处方、出租车票、发票、目击者周某的书面证言等证据。甲县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二被告没有提供证据,庭审中承认将钱某打伤,但对赔偿金额提出异议。甲县法院最终支持了钱某的所有主张。
二被告不服,向乙市中院提起上诉,并向该法院承认,二人是受孙某唆使。钱某要求追加孙某为共同被告,赔偿损失,并要求退伙析产。乙市中院经过审查,认定孙某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遂通知孙某参加调解。后各方达成调解协议,钱某放弃精神损害赔偿,孙某即时向钱某支付赔偿金1.5万元,赵家兄弟在7日内向钱某支付赔偿金1万元,孙某和钱某同意继续合伙经营。乙市中院制作调解书送达各方后结案。
问题:
1.请结合本案,简要概括钱某的起诉状或法院的一审判决书的结构和内容。(起诉状或一审判决书择一作答;二者均答时,评判排列在先者)
2.如果乙市中院调解无效,应当如何处理?
3.如果甲县法院重审本案,应当在程序上注意哪些特殊事项?
4.近年来,随着社会转型的深入,社会管理领域面临许多挑战,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民事诉讼等多种渠道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成为社会治理的必然选择;同时,司法改革以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为根本出发点,让有理有据的人打得赢官司,让公平正义通过司法渠道得到彰显。请结合本案和社会发展情况,试述调解和审判在转型时期的关系。
答题要求:
1.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理知识作答;
2.观点明确,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文字通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