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
油田位于两国各自底土中的部分由甲、乙两国分别所有
题目:某油田位于跨越甲、乙两国边界的底土中,两国均为联合国成员国,且它们之间没有相关的协议。依国际法规则和国际实践,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领土--底土。A错,底土中的资源依照边界的划分分属甲、乙两国,国家有权对其进行勘探和开采,B对。当前的国际法中并没有关于跨界底土资源必须共同开发的一般规则,甲、乙两国也没有专门的协议,因此,不能构成对甲国可以在自己的领土上开发该油气田的限制。甲国也没有将开发所得与乙国分享的国际_法上的义务,只要该开发行为发生在甲国境内,并且该过程不导致边境环境的破坏或其他不良后果即可,C错。并非任何类型的跨界资源的开采,包括对于在本国领土上进行的地下跨界油气资源的开采,均承担对所获得油气收益与他方分享的义务,D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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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用人单位的下列做法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有:
乙煤矿职工李某由于重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判决后李某被发现患有矽肺病(职业病),乙煤矿仍将李某开除
张女与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内张女怀孕,丁公司发现张女不符合录用条件,将张女辞退
解析:A选项中,王某在产期内,甲厂不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裁减王某,所以甲厂的做法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C选项中,陈某在丙厂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丙厂不能根据第41条的规定裁减陈某,所以丙厂的做法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由《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可知,有第42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依照第40、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可以依照第39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B选项中,李某虽然患有职业病,但是李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乙煤矿有权开除李某。D选项中,张女虽然怀孕,但是张女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所以丁公司有权辞退张女。
[多选题]不适用被害人承诺(同意)或推定的承诺排除犯罪的情形是:
得到被害人承诺之时危害结果已经发生
得到被害人承诺而将其杀害的行为
得到被害人承诺而将其拐卖的行为
得到被害人承诺而损害他人或公共法益的行为
解析:关于A,如果危害结果已经发生,说明已成既成事实。不论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被害人事后态度如何(是否同意),对行为性质不发生影响。对此,也不适用推定被害人承诺,因为推定承诺应当以(实施)"行为之前、之际"为基点的"推定"。B、C、D说明被害人承诺可排除犯罪在范围上存在限制。
[单选题]徐某在中国银行自动柜员机上取钱时,发现上一位客户把银行卡忘在了机器里没有取走,于是徐某立即修改了这张银行卡的密码,随后提取了10万元现金。徐某的行为构成:()
盗窃罪
解析:在我国一般认为机器不能被骗。正确答案为盗窃罪。
[单选题]被告王某家在甲地,住在乙地,在追诉有效期间发现其在丙地盗窃现金2000余元,在火车上盗窃一个旅行包,内有手机一部,现金4000余元,到丁地销赃时被抓获。该案管辖的法院是哪个?
丁地基层法院,必要时可以移送铁路运输法院
解析:被告人犯罪地有丙地、丁地、火车上,因而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5条,处理本案的诉讼管辖问题,由最初受理地人民法院即丁地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可以移送到主要犯罪地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单选题]下列选项中,不适用于裁定的是:()
诉讼期间的顺延
解析:考查裁定的类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作答。
[单选题]东部某市是我国获得文明城市称号且犯罪率较低的城市之一,该市某村为了提高村民的道德素养,建有一条"爱心互助街",使其成为交换和传递爱心的街区。关于对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原则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更要强调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
解析:法治与德治是实现国家控制、促进社会发展必不可少的两种手段,他们密切联系、相互支持,共同推促着社会的进步。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可以从两方面理解:一方面,法治促进道德。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道德的底线。另一方面,道德促进法治。这表现为:(1)法律的创制和运作必须要以正确的思想道德观念为指导,以道德滋养法律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据此,A选项正确,不当选。(2)道德能提高社会文明程度,从而为法治实施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据此,B选项正确,不当选。(3)道德可以劝人向善,可以弘扬公序良俗,培养人们的规则意识。故D选项正确,不当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之一。第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因此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据此,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必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而不能将道德的教化作用放在比法律的规范作用更重要的地位上。故C选项错误,当选。
[单选题]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行政机关依法与甲达成执行协议。事后,甲应当履行协议而不履行,行政机关可采取下列哪一措施?
恢复强制执行
解析: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2条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所以,对于甲不履行协议的行为,行政机关应该恢复强制执行,故B项当选,ACD项不当选。
[多选题]2013年2月1日,王某以一套房屋为张某设定了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同年3月1日,王某将该房屋无偿租给李某1年,以此抵王某欠李某的借款。房屋交付后,李某向王某出具了借款还清的收据。同年4月1日,李某得知房屋上设有抵押后,与王某修订租赁合同,把起租日改为2013年1月1日。张某实现抵押权时,要求李某搬离房屋。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王某、李某的借款之债消灭
王某、李某修订租赁合同行为无效
李某可向王某主张违约责任
解析:首先,选项A考查了代物清偿,所谓代物清偿是指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原定给付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现象。代物清偿须具备一定的要件:(1)须原有债的关系存在;(2)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3)须有当事人的合意;(4)须清偿受领人现实受领他种给付。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代物清偿的合意,即成立代物清偿契约,此代物清偿契约为要物契约,须清偿人现实地为给付行为并经清偿受领人受领的,才发生代物清偿的效力。本题中,王某与李某约定以租赁合同履行代替借款合同的偿还,因此,双方达成了代物清偿的合意,且房屋事后也进行了交付,故王某与李某之间形成了代物清偿,且发生了相应的效力.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之债消灭。据此,选项A正确。其次,选项B考查抵押权和租赁权的关系。根据《物权法》第190条的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可知,本题中,王某与张某的抵押合同为2013年2月1日订立,而王某将房屋出租给李某的时间为2013年3月1日,因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才出租,且该抵押财产已经进行了登记,故王某与李某之间的租赁合同不得对抗张某已登记的抵押权。据此,选项B错误。再次,选项C考查了合同无效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可知,本题中,王某、李某恶意串通,将租赁合同的日期修改为抵押合同日期之前,损害了第三人张某的抵押权实现,应认定为无效。据此,选项C正确。最后,选项D考查了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可知,本题中,李某与王某达成了合意,约定以王某该房屋无偿租给李某1年,以抵充王某欠李某的借款。但是因为该租赁权不能对抗抵押权,导致李某被要求搬离房屋,故李某可向王某主张违约责任。据此,选项D正确。
[单选题]乙欠甲货款,二人商定由乙将一块红木出质并签订质权合同。甲与丙签订委托合同授权丙代自己占有红木。乙将红木交付与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丙经甲的授权而占有,甲取得质权
解析:依《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所以本题中,甲乙之间的担保合同自质权合同成立时生效,故A选项错误。依《物权法》第212条的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占有红木非只能由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本题中,甲与丙签订委托合同授权丙代自己占有红木,乙将红木交付与丙,此时,甲为占有人,丙为占有辅助人,即在乙将红木交付与丙时,甲即取得该红木的占有,自此取得质权。由此可知,B、D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