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CD
银行只能通过拍卖办公楼的方式实现抵押权 拍卖办公楼时,只能拍卖设定抵押权的三层,不能拍卖新增的两层 银行对拍卖三层办公楼的价款有优先受偿权
题目:某国有公司的土地使用权系划拨所得,该公司以本公司的一栋三层办公楼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后来由于办公人员增加,公司在办公楼上加盖了两层。银行贷款到期,公司无法偿还本息。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解析:根据《担保法》第53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方式包括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对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抵押权实现方式并未作特殊规定,所以A选项不正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2条规定:"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B选项正确,C选项不正确。第51条规定:"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办公楼拍卖后,应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银行才能优先受偿,所以D选项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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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秩序。"这属于法律要素中的哪类?
法律原则
解析:在三种法的要素里,法律规则详细具体,具有逻辑结构和较强的可操作性,而法律原则则比较抽象概括,是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民法通则》第7条的规定无疑属于法律原则,有时候学理上将其概括为"公序良俗原则"。
[单选题]宋代把犯人推翻原来的口供称为:()
翻异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宋代的司法制度。宋代的翻异别勘制度规定,在诉讼中,人犯否认口供称"翻异";对事关重大的案件,由另一法官或另一司法机关重审,称"别勘"。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项。
[多选题]以下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某工厂在建设项目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某工厂的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并且同时投产使用。后来工厂经过技术革新,防治污染的设施已经没有使用的必要,工厂将该设施自行拆除
某大型国有煤矿工厂原来的生产设备产生严重污染,于是引进了先进的生产设备,将原来的设备无偿转让给缺乏资金购置设备的陈某,用于陈某开办小煤窑
某省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为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制定了本市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解析:根据《环境保护法》第19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因此,A项当选。第41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因此B项当选。第46条规定,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因此C项当选。根据第15、16条的规定,有权制定地方环境标准的主体仅限于省级人民政府,市政府无权制定,故D项当选。
[多选题]苏某系某市制药厂的职工,受该厂委托去某限价区内收购当地农民采挖的麻黄草,收购后苏某雇了个体运输户陈某的汽车,将麻黄草运往所属的制药厂。在运输途中,被该县草原监理所工作人员发现,经检查,苏某、陈某并未持有采药许可证及调运、货运的合法批准手续,该县草原监理所遂对苏某作出没收麻黄革并处以麻黄草价款2倍的罚款处罚。在执法过程中,该监理所工作人员认为苏某认错态度不好,对其进行了殴打。苏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确认该监理所工作人员的行为违法并对其所造成的人身伤害给予赔偿。
本案的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
被告县草原监理所应对其行政处罚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县草原监理所应当提供作出行政处罚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原告苏某应对行政赔偿诉讼中受侵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解析:1.考查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1款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所以,AB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38条规定.在起诉被告不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在行政赔偿和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选项C吻合,D错误。
2.考查调取和保全证据。《行政诉讼法》第3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
[单选题]根据我国司法实践的一般做法,书面的意思表示在需要经过传达媒介才能到达对方当事人时,则该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为:
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
解析:依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中,书面意思表示只有到达相对人时才发生法律效力。
[多选题]张某是生产干花的个体户,由于竞争激烈,客源减少,张某授权王某为自己寻找买主,并授权王某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买卖合同,合同订立成功后,张某向王某支付报酬。王某动员家人一起寻找客源,王某的母亲韩某认识甲装饰公司的负责人陈某,韩某介绍王某与陈某谈判,王某与甲公司谈判成功,以张某的名义与甲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回答以下1~3题:
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张某与韩某之间是居间合同关系
王某与韩某之间是居间合同关系
王某与韩某之间是转委托关系
解析:1.居间合同一定是有偿合同,居间人只向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约媒介,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张某委托王某可以自己的名义订立买卖合同,并且承诺合同成立后支付报酬,由此可知,张某与王某之间是有偿的委托合同关系,而不是居间合同关系,所以A选项正确,B选项不正确。王某动员家人一起寻找客源,但是并未委托家人以张某的名义与买主签订买卖合同,因此不构成转委托,所以D选项不正确。王某动员家人为自己寻找客源,即是委托家人处理自己的事务,因此王某与韩某之间构成委托合同关系。王某并未要求韩某为自己提供订约机会或订约媒介服务,并且王某与韩某之间未约定报酬,而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所以王某与韩某之间也不构成居间合同关系。
2.张某与王某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张某约定了受托人的报酬,王某订立合同成功,张某应按照合同约定向王某支付报酬,所以A选项正确。《合同法》第398条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根据该条规定,张某应向王某支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所以B选项正确。张某与韩某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王某与韩某之间可以认定为无偿的委托合同关系,所以张某不必向韩某支付报酬,王某也不必向韩某支付报酬,但是王某应向韩某支付必要费用,所以C选项不正确,D选项正确。
3.《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王某与张某之间是有偿的委托合同关系,王某由于过错给张某造成损失,张某有权要求王某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王某由于过错给张某造成损失,张某当然可以解除委托合同,并且委托合同的解除是由于王某的过错,所以张某解除合同给王某造成损失的,张某也不负赔偿责任。
[多选题]下列法律事实中,属于无因管理的是:
张大妈病重在床,邻居李四将其送往医院,并垫付医药费的行为
王五将他人丢失的物品捡回,并予以保管的行为
解析:A选项属于无因管理,B选项属于无权代理,C选项属于侵权行为,D选项属于无因管理。
[多选题]甲常年在外地打工,家中稻田闲置。邻居乙遂将稻田改造成水塘养鱼。甲春节回家,发现自己的稻田大变样,就向乙主张恢复原状,赔偿土地肥力的损失,并把乙的鱼全部变卖。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乙的行为构成侵权
乙应当赔偿甲土地肥力的损失
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93条的规定,无因管理要求"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本题中乙将他人闲置稻田变为鱼塘,完全没有避免他人利益受损的目的,属于侵权行为。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第一,须为保护自己的请求权;第二,情事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并且如果不实施自助势必导致请求权难以实现或者无从实现;第三,不超过必要的限度;第四,事后及时请求国家机关处理。甲的行为明显与自助行为不符。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C。
[单选题]关于罪数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冒充军人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从一重罪论处
解析:冒充军人诈骗,首先构成《刑法》第266条的诈骗罪,其次根据《刑法》第372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规定,也构成该罪,两法条之间具有一般法条和特殊法条的竞合关系,不按照数罪并罚的方式处理。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可知处理模式是从一重处罚。C项正确。根据《刑法》第279条招摇撞骗罪第2款的规定,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招摇撞骗罪的规定从重处罚。但是本罪原则上不包括骗取财物,主要是欺骗职务、名誉、资格、待遇和感情等,如果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是骗取财物,或者实际骗取财物的数额巨大,则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属于诈骗手段,应定诈骗罪。A项错误。根据《刑法》第263条抢劫罪情节加重的8项规定的第(6)项,冒充警察实施抢劫属于冒充军警人员实施抢劫,直接按照抢劫罪定罪量刑。B项错误。根据《刑法》第121条抢劫持航空器罪的规定,冒充军人劫持航空器也直接按照第121条定罪处罚。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