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

属地管辖权

题目:下列哪种管辖权是现代国家行使管辖权的普遍形式和首要依据?

解析:一般将国家实践中的管辖权原则分为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和普遍性管辖权四种类型。其中,属地管辖权是现代国家行使管辖权的普遍形式和首要依据,除非另有国际法规定,属地管辖权相对于其他管辖权类型被认为具有优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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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选题]甲公司出售一批机器设备给乙公司,总价款为5000万元,总价款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为两年。双方约定,任何一方违约的,应向对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请据此回答以下问题:
  • 如果甲乙双方约定,该批机器设备的总价款实行分期付款,在乙方支付全部款项之前,该机器设备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如果乙公司没有按照约定支付最后一期.10%的货款并对甲公司造成损害的,甲公司无权要求取回标的物

    如果乙公司在没有取得所有权之前擅自将该批机器设备为第三人设定质押,从而导致甲公司取回标的物的,乙公司可以在甲公司指定的期限内通过向第三人清偿债务消灭质押权的方式回赎该批机器设备

  • 解析:1.关于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的标准,《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明文规定,超出实际损失30%的,可以认定为过高,但本案中只超出了25%,故违约金合理且不属于可以调整的过高违约金。此外,根据该司法解释第28条后半段的规定,违约金作为损害赔偿额的预定,如果能覆盖实际损失的,不能同时主张违约金及赔偿损失。故选A,其他均为错误选项。 2.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1条的规定,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间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入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外,质保金作为一项违约责任,其属于对相对方的救济,如果对方明知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则属于自甘冒险,质保金应当支付。综上,本题正确选项是ABC。 3.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6条第1款,在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买卖下,如果买受人已经支付了总价款的75%以上的,出卖人无权取回标的物,A选项错误。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6条第2款,如果标的物已经被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出卖人无权要求取回标的物,C选项错误。综上,本题正确选项是BD。 4.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42条的规定,买卖合同存在下列约定内容之一的,不属于试用买卖。买受入主张属于试用买卖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2)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3)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4)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还标的物。由此可知,ABCD均不属于试用买卖。 5.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7条第2款、《合同法》第158条第2款的规定,"两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间。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本题中乙公司已经超过了两年才将货物不符的情形告知甲公司,甲公司此时已无需承担所供货物与约定不符的违约责任,即该机器设备视为符合约定。《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0条第2款规定,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以以上期间经过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D选项正确。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CD。

  • [多选题]下列哪些选项不构成犯罪中止?
  • 甲收买1名儿童打算日后卖出。次日,看到拐卖儿童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的新闻,偷偷将儿童送回家

    乙使用暴力绑架被害人后,被害人反复向乙求情,乙释放了被害人

    丙加入某恐怖组织并参与了一次恐怖活动,后经家人规劝退出该组织

    丁为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3万元用于孩子学费,4个月后主动归还

  • 解析:拐卖妇女、儿童罪侵害的法益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并非一旦实施拐的行为,犯罪就既遂。只有行为人实际控制了妇女、儿童后,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受到了侵害,此时犯罪才既遂。也即,“拐到手”时,犯罪就既遂。除非不存在“拐到手”的环节,就只能以“卖出去”为既遂标准,如出卖自己的亲生子女,应以卖出去为既遂标准。这表明,虽然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行为人具有出卖妇女、儿童的目的,但是该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既遂的成立。A项中,甲以出卖为目的而收买儿童,就属于拐卖儿童的一种实行行为,收买到手后,拐卖儿童罪就既遂。注意,这里的收买行为与收买被拐卖儿童罪中的“收买”不同,前者以出卖为目的,后者不以出卖为目的。A项不构成犯罪中止。绑架罪侵害的法益是人质的人身自由和安全。并非一旦实施绑架行为,犯罪就既遂。只有行为人实际控制了人质后,人质的人身自由和安全受到了侵害,此时犯罪才既遂。应注意的是,绑架罪的侵害法益不是被勒索人的财物,所以行为人是否实现了勒索财物的目的,不影响既遂的成立。B项中,乙已经绑架了被害人,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和安全已经受到了侵害,犯罪已经既遂。B项不构成犯罪中止,当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侵犯的法益是公共安全。就组织、领导而言,并非一旦实施组织、领导行为,犯罪就既遂。如果实施了组织、领导行为,但是恐怖组织没有稳定地组建起来,不能认为构成犯罪既遂。就参加而言,并非一参加就既遂,更不是一旦声称参加就既遂。只有参加以后在恐怖组织中实施了一定的犯罪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才构成既遂。C项中,丙加入某恐怖组织并参与了一次恐怖活动,表明已经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既遂。C项不构成犯罪中止,当选。挪用公款罪侵害的法益是公款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该罪的三种行为方式的本质是为了将公款挪作私用,擅自使公款脱离单位。具体而言,关于第一种行为方式“进行非法活动”,只要为了进行非法活动,擅自使公款脱离单位,就构成犯罪既遂。不能认为,只有进行了非法活动才既遂。关于第二种行为方式“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只要为了进行营利活动,擅自使数额较大的公款脱离单位,就构成犯罪既遂。不能认为,只有进行了营利活动才既遂,更不能认为只有实现了营利目的才既遂。关于第三种行为方式“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只要擅自使数额较大的公款脱离单位,达三个月之久,就构成犯罪既遂。即使三个月后归还,也仅属于犯罪既遂后的悔过行为。D项中,丁显然构成挪用公款罪既遂,不构成犯罪中止,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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