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CD
乙丢失手机后,由直接占有变为间接占有 甲为无权占有、自主占有 丙为无权占有、善意占有 丁为有权占有、他主占有
题目:甲拾得乙的手机,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丙把手机交给丁维修。修好后丙拒付部分维修费,丁将手机扣下。关于手机的占有状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解析:直接占有是指直接对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间接占有是指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对于事实上占有物的人具有返还请求权,因而间接对物管领的占有。无权占有是指占有人无本权的对物的占有,有权占有是指占有人基于本权而对物的占有。自主占有是指以所有人之意思而对物进行的占有。他主占有是指以非所有之意思而对物进行的占有。本题中,甲拾得乙的手机,甲成为直接占有人,自主占有人,也是无权占有人;乙仍然未丧失其对手机的所有权,可以请求甲返还,故乙对手机的占有由直接占有变为间接占有;题目给定信息不能认定丙取得了手机的所有权,故丙为无权占有,但因为其不知情,所以为善意占有;丁可以行使留置权,为有权占有,但丁无所有人的意思而占有,为他主占有。综上,本题应选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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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以下有关融资租赁说法正确的是:
承租人使用租赁物时造成第三人损害,出租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承租人破产的,出租人有权行使取回权
解析:《合同法》第244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A选项不正确。《合同法》第240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由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承租人可以行使,没有约定的,应当由出租人行使,所以B选项不正确。《合同法》第246条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C选项正确。《合同法》第242条规定,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出租人有权收回租赁物,出租人的权利是取回权,所以D选项正确。
[多选题]某乡政府根据本县政府发布的《关于集资修建村级小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分别向村民李某等10人收取集资款人民币100元。李某等10人均不服乡政府向自己收取集资款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法院经审理认为,县政府的《决定》违法,乡政府向李某等人收取集资款的行为没有根据。问题:
(1)本案的被诉行政行为是什么?
(2)李某如认为县政府的《决定》不合法,应如何要求法院审查?
(3)本案属于何种形式的共同诉讼?为什么?
(4)如法院判决撤销乡政府的决定并返还李某等10人的集资款,该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多选题]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有组织地通过违法手段获得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有时候不需要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
解析:本题考查刑法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刑法》第294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单选题]根据宪法和法律,下列关于地方政府关于监管权限和设立派出机关的表述,错误的是:()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解析:考查派出机关的设立。我国现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7条。
[单选题]2011年10月11日晚,丁某酒后在某饮食店酗酒闹事,砸碎店里玻璃数块。后经人劝说,丁某承认错误并表示愿意赔偿。此时恰巧碰上某区公安局任某、赵某值勤到店里,任某对丁某又推又打,欲将丁某带回派出所处理。在扭推过程中,致丁某跌倒,头撞在水泥地上,造成颅内出血死亡。2011年12月20日,丁某之父向某区公安局提出行政赔偿。请回答下列各题。
丁某之父的赔偿请求权时效如何计算?
从丁某受到违法行使职权侵害时起2年
解析:1.《国家赔偿法》第39条第1款。
2.根据《国家赔偿法》第7条第1款,可知本案赔偿责任应由任某所在机关承担,而非由任某个人承担赔偿责任。
3.《国家赔偿法》第34条。
4.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6条第1款,即可判定A为可选项,B项可以排除。本案中,丁某死亡的结果是由于任某的重大过失造成的,与赵某没有关系,故此C为可选项,从而排除D项。
[多选题]甲、乙、丙3人设立了一普通合伙企业,乙和丙委托甲一人负责合伙事务的执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乙和丙的权利包括:()
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
对甲执行合伙事务提出异议
撤销对甲的委托
要求甲定期报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
解析:考查普通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基本规则。A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合伙企业法》第28条。普通合伙人共同经营的特点决定了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B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合伙企业法》第27条第2款。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享有监督权,因此有权对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提出异议。C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合伙企业法》第29条第2款,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D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合伙企业法》第28条的规定,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