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题目:北京市某中外合资冰箱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企业有关生产经营业务如下:(1)销售冰箱取得不含税收入2400万元、出租房屋取得收入12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200万元(不包括购进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进项税额);(2)发生冰箱销售成本1100万元;发生销售费用430万元;当年支付残疾人工资为34万元,已按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成本费用;(3)发生财务费用220万元,其中:1月1日以集资方式筹集生产性资金300万元用于生产,期限1年,支付利息费用30万元(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6%);2013年4月1日向银行借款500万元用于建造厂房,借款期限2年,本年向银行支付了4个季度的借款利息30万元,该厂房于2014年10月31日完工结算并投入使用,企业将利息全部记入了财务费用;(4)发生管理费用26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130万元,新产品研发费60万元);(5)“营业外支出”账户记载金额44万元。其中:合同违约金4万元;通过民政局对南方灾区的重建捐赠自产产品一批,账面成本40万元(当期同类货物不含税销售价格为56万元);(6)本年12月购入一套节能节水专用设备自用,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0万元,增值税3.4万元,专用发票已通过认证;(7)投资收益账户反映:2012年购买地方政府债券,本年取得利息所得50万元;2011年对境内某居民企业进行直接投资,本年分回投资收益180万元(被投资方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0%)。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税法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解析:1.应缴纳增值税=2400×17%+56×17%-200-3.4=214.12(万元)应缴纳营业税=120×5%=6(万元)企业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营业税金及附加=6+(214.12+6)×(7%+3%)=28.01(万元)2.2014年企业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财务费用固定资产建造尚未竣工决算投产前的利息,不得扣除;竣工决算投产后的利息,可计入当期损益。建造厂房借款税前可扣除的财务费用=30÷12×2=5(万元)本期厂房资本化利息=30-5=25(万元)筹集生产性资金可扣除的财务费用限额=300×6%=18(万元)本期准予扣除的财务费用=220-30-30+18+5=183(万元)2014年企业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30×60%=78(万元)扣除最高限额=(2400+56+120)×5‰=12.88(万元)所以本期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额为12.88万元。所以本期管理费用可以税前扣除额=260-130+12.88=142.88(万元)因此,本期可以扣除的财务费用和管理费用合计=183+142.88=325.88(万元)3.企业的会计处理:营业外支出中,捐赠的核算有误,应该考虑捐赠涉及的销项税56×17%=9.52(万元);财务费用核算有误,厂房完工前的利息应资本化。本期会计利润-2400+120+50+180-1100-28.01-430-(220-25)-260-(44+56×17%)=683.47(万元)捐赠的扣除限额=683.47×12%=82.02(万元)实际捐赠额=40+56×17%=49.52(万元)82.02>49.52,所以捐赠额全部可以扣除,不做调整。合同违约金可以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营业外支出=49.52+4=53.52(万元)4.支付给残疾人员的工资,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准予税前扣除的项目合计=1100+40(捐赠视同销售成本)+28.01+430+325.88+53.52+34(残疾人加计扣除)+60×50%(研发费加计扣除)=2041.41(万元)5.残疾人工资税前可以加计扣除100%;购买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可以按照投资额的10%抵免应纳税额,而不是应纳税所得额;境内居民企业之间的符合条件的投资收益免税。6.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境内投资收益免征所得税。本期应纳税所得额=2400+120+56-2041.41=534.59(万元)该企业2014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34.59×25%-20×10%=131.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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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 [单选题]某企业雇员张某2014年10月与本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王某在本企业工作年限8年,领取经济补偿金87500元。假定当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0000元,张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元。
  • 2110

  • 解析:超过上年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部分=87500-10000×3=57500(元);折合月工资收入=57500÷8=7187.5(元)。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7187.5-3500)×10%-105]×8=2110(元)

  • [单选题]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
  • 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 解析: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 [单选题]北京爱家房地产开发公司2014年发生以下业务:(1)1月份购进市区一处土地使用权,支付土地价款6000万元,缴纳相关税费240万元;(2)以上述土地开发建设商品住宅楼、停车场和精装修写字楼,占地面积各为1/3;(3)住宅楼开发成本3000万元。开发住宅楼的利息支出无法提供金融机构证明;(4)精装修写字楼开发成本3400万元(未包括装修成本600万元)。分摊到写字楼利息支出300万元(包括加罚利息40万元),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5)与住宅楼配套的停车场开发成本480万元,无法准确分摊利息支出,售房时和业主约定,停车场产权属于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有,停车场车位全部用于出租;(6)12月份全部竣工验收后,公司将住宅楼出售,取得收入12000万元;将精装修写字楼作价15990万元(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产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与他人联营开设一商场,共同承担经营风险,当年收到分红2500万元。(该房地产公司所在省规定,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最高限额计算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税法相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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