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C

A、秦某构成盗窃罪未遂 C、唐某构成强奸罪既遂

题目:秦某与唐某合伙开了一家理发店,后因生意不好,入不敷出,秦某认为是对面的理发店抢了他们的生意,于是指使唐某去将对面理发店的理发工具偷来,使其没法做生意。唐某趁夜间撬开对面理发店的锁,正欲行窃时,发现邵某睡在理发店内,遂将邵某强奸。听到外面有警车声,未来得及偷理发工具就仓皇逃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解析:《刑法》第29条第1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秦某指使唐某去盗窃,唐某也实施了盗窃行为,故二人构成共同犯罪。对于秦某,应当按照盗窃罪来处罚。唐某在实施所教唆的盗窃罪时又实行了强奸行为,构成强奸罪既遂。这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问题,即在共同犯罪中,原共同犯罪中某一或数个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超过原共同谋定的故意范围以外的犯罪行为。实行过限的犯罪行为由过限行为实施者自己承担,对过限行为没有共同故意的原共同犯罪人,不对过限行为负刑事责任。因此,秦某对唐某的强奸行为不负刑事责任,D选项不正确。再来分析盗窃罪是中止还是未遂。根据著名的弗兰克公式,犯罪中止是“能达目的而不欲”,即行为人自身主观上想停止犯罪行为,而犯罪未遂是“欲达目的而不能”,罪犯停止犯罪行为是基于外在原因。这里的“能”与“不能”是以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自己所认为的“能”与“不能”。本案中,唐某听到警车声就仓皇逃走,其停止犯罪是由于外部原因,属于“欲达目的而不能”,是犯罪未遂。秦某的教唆行为已经既遂,但对于其所触犯的盗窃罪而言,唐某的未遂导致盗窃未成显然属于秦某意志意外的原因,因此秦某也是犯罪未遂。故本题答案是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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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选题]关于洗钱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单位贷款诈骗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合同诈骗罪不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为单位贷款诈骗所得实施洗钱行为的,不成立洗钱罪

  • 解析:《刑法》第191条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所得属于洗钱罪的对象,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所得当然主要是通过侵犯财产犯罪、非法经营犯罪等所得,即只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所得,就可以成为洗钱罪的对象,故A项正确。无论是毒品犯罪,还是贪污犯罪,都属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这种认识错误,属于同一构成要件内的认识错误、具体的认识错误,不影响犯罪的成立,故B项正确。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款规定: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因行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刑法》第191条洗钱罪、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第349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认定。其实即使没有这一司法解释,我们也可基于刑法常理与司法常识得出此结论,故C项正确。该司法解释第4条第3款规定: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依法以其他罪名定罪处罚的,不影响《刑法》第191条、第312条、第349条规定的犯罪的认定。单位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其犯罪事实还是贷款诈骗,属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即便该行为以其他罪名(合同诈骗罪)认定,故D项错误。

  • [单选题]甲在王府井大街一ATM机排队取款时,发现ATM机内有上一个取款人遗失在机器内的借记卡,ATM机屏幕尚处于可取款操作页面,于是就取出卡内现金1万元。甲发现这是一个生财的好办法,就经常排队尾随他人取款,看是否有人将卡片遗失在机器内。此后在一个月的时间内,甲用此手法作案3起,共取得钱款2万余元。甲构成何罪?()
  • 信用卡诈骗罪

  • 解析:行为人拾捡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的,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拾捡信用卡后又在自动取款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是盗窃罪还是信用卡诈骗罪在理论上素有争议。对此,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甲前后实施的4起犯罪,属于同类犯罪,以信用卡诈骗罪一罪论处。

  • [多选题]下列哪些情形属于想象竟合犯?
  • A、对正在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警察实施暴力,使之受轻伤

    B、盗窃数额较大的、正在使用中的通信设备,导致大范围通信中断

    C、购买假币后使用,数额较大

    D、出于杀人故意开了一枪,导致一死一伤

  • 解析: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的数罪,是指行为人出于一个犯罪意图,实施一个危害行为,产生数危害结果,触犯数个罪名而只按最重一罪处罚的犯罪形态。简单地说,想象竞合犯就是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构成想象竞合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须出于一个犯罪意图和一个犯罪行为;2、一个行为还须导致数结果,触犯数个罪名;3、一个行为所触犯的数个罪名之间不存在逻辑上的从属或者交叉关系。这是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的区别。想象竞合犯是一罪而非数罪,所以不以数罪实行并罚,只能按所触犯的罪名中最重的那个罪名定罪量刑,也就是从一重罪处断。A选项中的行为既触犯了妨害公务罪,又触犯了故意伤害罪,但因只有一个意图和一种行为,属于想象竞合犯。B选项中盗窃数额较大的、正在使用中的通信设备的行为既触犯了盗窃罪又触犯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属于想象竞合犯。C选项中的行为同时触犯了购买假币罪和使用假币罪,属于想象竞合犯。D选项中仅有一个犯罪意图(故意杀人)和一个行为(开了一枪),但导致一死一伤的结果,同时触犯了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因此,本题的答案是ABCD。

  • [多选题]石某乘坐公共汽车进城,发现比他晚上车的单某未将其随身携带的密码箱拎走就下了车,并且车上的其他乘客也都没注意到这一点。孙某于是赶紧在下一站拎着单某的密码箱下了车。到了住处石某打开箱子一看,里面有现金7万余元。则下列对孙某行为的说法错误的是
  • A、构成侵占罪

    C、应当并处没收财产

    D、应当并处罚金

  • 解析: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为他人保管的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据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的行为。侵占罪的对象包括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埋藏物。侵占罪是将合法占有变成不法占有的行为。对于侵占罪的成立,确认占有事实的存在极为重要。行为人只有在将自己合法占有的财物在不转移占有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变为非法所有的,才构成侵占罪。盗窃罪是行为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盗窃行为是将原先处于他人合法占有下的财物使其脱离原占有人的占有,被为行为人非法所有的状态。在本题中,石某乘坐公共汽车进城,发现比他晚上车的单某未将其随身携带的密码箱拎走就下了车,因为单某是将密码箱遗忘在汽车上。这时汽车上的工作人员,包括司机、乘务员就对该密码箱产生了事实上的合法占有,即使乘务人员和司机并未意识到该箱子的存在。侵占罪只有在行为人将合法占有变为非法所有的情况下才构成,而在本题中石某偷偷拎走密码箱显然并不具备一个从合法占有到非法所有的过程,而是从一开始就是一个非法占有,非法将其变为自己所有的过程。因此石某的行为应当构成盗窃罪而非侵占罪,答案B正确。《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数额特别巨大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3至10万构成数额特别巨大。本题石某的盗窃数额为7万,因此在判处刑罚时应当对行为人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两者选择其一即可。因此C、D两项均错。

  • [多选题]信用卡诈骗活动的行为方式有()。
  •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冒用他人信用卡

    恶意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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