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
必须先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对郑贺提起诉讼
题目:郑贺为甲有限公司的经理,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妻吴悠经营的乙公司谋取本来属于甲公司的商业机会,致甲公司损失50万元。甲公司小股东付冰欲通过诉讼维护公司利益。关于付冰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解析:根据《公司法》第149条和第151条第1款规定,经理郑贺是甲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郑贺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股东付冰如果想提起股东代表诉讼,须首先书面请求监事会提起诉讼,监事会拒绝提起或者在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不提起诉讼的,付冰方可提起代表诉讼,B选项正确,A、C选项错误。本题中甲公司是有限公司,任一股东都有权提起代表诉讼,对股东的出资比例没有要求,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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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关于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均应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进行评价
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的组织应当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行政机关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许可决定
解析:《行政许可法》第20条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而《行政处罚法》中没有相关的规定,因此,A项说法不正确。《行政处罚法》第17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法》第23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的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因此,B项的说法正确。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9条的规定,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行政许可法》第24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仅能委托行政机关而不能委托事业组织。因此,C项说法不正确。《行政许可法》第48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而《行政处罚法》没有相关规定,因此,D项说法不正确。故应选ACD。
[多选题]根据《商业银行法》,关于商业银行的设立和变更,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在法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商业银行设立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解析:对于A选项,根据《商业银行法》第13条的规定:"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因此,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在上述法定标准上提高商业银行设立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A选项正确。对于B选项,根据《商业银行法》第17条第1款的规定:"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B选项正确。对于C选项,根据《商业银行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C选项不正确。对于D选项,根据《商业银行法》第28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D选项正确。
[多选题]下列哪些选项不构成犯罪中止?
甲收买1名儿童打算日后卖出。次日,看到拐卖儿童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的新闻,偷偷将儿童送回家
乙使用暴力绑架被害人后,被害人反复向乙求情,乙释放了被害人
丙加入某恐怖组织并参与了一次恐怖活动,后经家人规劝退出该组织
丁为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3万元用于孩子学费,4个月后主动归还
解析:拐卖妇女、儿童罪侵害的法益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并非一旦实施拐的行为,犯罪就既遂。只有行为人实际控制了妇女、儿童后,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受到了侵害,此时犯罪才既遂。也即,“拐到手”时,犯罪就既遂。除非不存在“拐到手”的环节,就只能以“卖出去”为既遂标准,如出卖自己的亲生子女,应以卖出去为既遂标准。这表明,虽然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行为人具有出卖妇女、儿童的目的,但是该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既遂的成立。A项中,甲以出卖为目的而收买儿童,就属于拐卖儿童的一种实行行为,收买到手后,拐卖儿童罪就既遂。注意,这里的收买行为与收买被拐卖儿童罪中的“收买”不同,前者以出卖为目的,后者不以出卖为目的。A项不构成犯罪中止。绑架罪侵害的法益是人质的人身自由和安全。并非一旦实施绑架行为,犯罪就既遂。只有行为人实际控制了人质后,人质的人身自由和安全受到了侵害,此时犯罪才既遂。应注意的是,绑架罪的侵害法益不是被勒索人的财物,所以行为人是否实现了勒索财物的目的,不影响既遂的成立。B项中,乙已经绑架了被害人,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和安全已经受到了侵害,犯罪已经既遂。B项不构成犯罪中止,当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侵犯的法益是公共安全。就组织、领导而言,并非一旦实施组织、领导行为,犯罪就既遂。如果实施了组织、领导行为,但是恐怖组织没有稳定地组建起来,不能认为构成犯罪既遂。就参加而言,并非一参加就既遂,更不是一旦声称参加就既遂。只有参加以后在恐怖组织中实施了一定的犯罪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才构成既遂。C项中,丙加入某恐怖组织并参与了一次恐怖活动,表明已经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既遂。C项不构成犯罪中止,当选。挪用公款罪侵害的法益是公款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该罪的三种行为方式的本质是为了将公款挪作私用,擅自使公款脱离单位。具体而言,关于第一种行为方式“进行非法活动”,只要为了进行非法活动,擅自使公款脱离单位,就构成犯罪既遂。不能认为,只有进行了非法活动才既遂。关于第二种行为方式“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只要为了进行营利活动,擅自使数额较大的公款脱离单位,就构成犯罪既遂。不能认为,只有进行了营利活动才既遂,更不能认为只有实现了营利目的才既遂。关于第三种行为方式“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只要擅自使数额较大的公款脱离单位,达三个月之久,就构成犯罪既遂。即使三个月后归还,也仅属于犯罪既遂后的悔过行为。D项中,丁显然构成挪用公款罪既遂,不构成犯罪中止,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