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

"质"长"剂"短

题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解析:A项说法反过来就是正确的,"质剂"是买卖契约,"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用的较短的契券。"傅别"是借贷契约,D项指的是"别","傅"是指将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要一分为二,札上有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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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选题]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违反章程规定,拒不向某股东分配红利,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 解析:根据《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股东有权直接提起诉讼,股东自己的利益受损害,当然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所以D选项正确,C选项不正确。当然股东并不是只能直接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利益,只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股东可以要求召开股东会解决,也可以向监事会报告,不过股东利益受损害的,股东不能要求监事会提起诉讼,所以AB选项不正确。《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的属于直接诉讼,即一般意义上的诉讼,不属于股东代表诉讼。

  • [单选题]甲公司通知乙公司将其对乙公司的10万元债权出质给了丙银行,担保其9万元贷款。出质前,乙公司对甲公司享有2万元到期债权。如乙公司提出抗辩,关于丙银行可向乙公司行使质权的最大数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8万元

  • 解析:本题考查债权质权设立后,债务人对出质人享有的抵销权会不会因为债权质权的设立而受到影响。首先,根据《合同法》第99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可知,本题中,甲公司对乙公司负有2万元债务,乙公司对甲公司负有10万元债务,因该两笔债务属于到期债务,且种类、品质相同,无法律规定或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情况,故乙公司可向甲公司主张抵销2万元债务。其次,根据《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可知,《物权法》规定债权可以出质。甲可以将其对乙公司的10万元债权出质给丙银行。那么,甲公司将债权出质后,乙公司享有的抵销权是否因为债权质权的设立而受到影响?对此,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债务人对出质人享有的抵销权或抗辩权不应因为债权质权的设立而受到影响。这是因为:(1)债权质权是质权人与出质人通过质押合同设立,根据债的相对性原理,该合同仅得约束出质人与质权人,不得为债务人设定义务,限制债务人对出质人享有的权利。法定抵销权是法律赋予债务人对出质人的权利,不因质权人、出质人之间的法律行为而被限制或剥夺。(2)根据物权法定的理论,物权的种类和物权的内容都应该由法律直接规定,现行《物权法》并没有规定债权质权可以强大到限制第三债务人行使抵销权、抗辩权等基于债权债务而享有的权利,因此,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债务人的法定权利均不受影响,不存在债权质权优先于第三债务人的抵销权的依据。按照上述民法理论,本题中,当甲公司将对债权出质给丙银行后,乙公司对甲公司享有的抵销权也不应因为债权质权的设立而受到影响。故乙公司可向债权人丙银行提出抵销,10万元债权数额被抵销2万元后,丙银行行使质权的最大数额为8万元。据此,选项C是正确的,选项A、B、D是错误的。

  • [多选题]李某原在甲公司就职,适用不定时工作制。2012年1月,因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李某成为乙公司职工,继续适用不定时工作制。2012年12月,由于李某在年度绩效考核中得分最低,乙公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制度中"末位淘汰"的规定,决定终止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李某于2013年11月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主张:原劳动合同于2012年3月到期后,乙公司一直未与本人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应从4月起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公司终止合同违法,应恢复本人的工作。请回答下题。
  • 关于恢复用工的仲裁请求,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李某不是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该公司无权对其随时终止用工

    该公司末位淘汰的规定违法,劳动合同终止违法

  • 解析:李某属于全日制的不定时工作制,公司无权对其随时终止用工,故A项说法错误,B项说法正确;公司绩效考核制度中"末位淘汰"的规定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果李某经绩效考核被认定为不能胜任工作,则只有在公司对其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能主张解除劳动合同。故C项说法错误,D项说法正确。

  • [单选题]中国某法院审理一起涉外民事纠纷,需要向作为被告的外国某公司进行送达。根据《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海牙《送达公约》)、中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该案件的涉外送达,法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 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被告送达

  •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国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除本规定上述送达方式外,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因此,可以采用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故D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人民法院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时,若该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有司法协助协定,可以依照司法协助协定规定的方式送达;若该受送达人所在国是《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的成员国,可以依照该公约规定的方式送达。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有司法协助协定,且为《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成员国的,人民法院依照司法协助协定的规定办理。因此,如果受送达人所在国既与我国签订有司法协助协议,同时其所在国又是《海牙送达公约》的成员国,则根据特别优于一般的原则,相关司法文书的送达应当依照司法协定的规定办理。因此,A项错误。根据海牙《送达公约》第10条的规定,如送达目的地国不表异议,本公约不妨碍:(l)通过邮寄途径直接向身在国外的人送交司法文书的自由……因此,可以邮寄送达,B项错误。内国法院将需要在国外送达的诉讼文书委托给内国驻该国的外交代表或领事代为送达的,对象一般只能是本国国民,不能是驻在国或第三国的国民,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故C项错误。

  • [单选题]关于办案期限重新计算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乙受贿案,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发现一笔受贿款项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后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时,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58条第1款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15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A项中的"盗窃1辆普通自行车"不属于重要罪行。故A项错误。《高检规则》第382条规定,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退回本院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期限、次数按照本条第1款至第3款的规定执行。故B项正确。C项中申请回避导致延期审理,无需重新计算审理期限。该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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