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关于石某和孙某在工商所内的行为,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 :ACD
A、石某和孙某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C、石某构成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D、孙某对石某砍伤许某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解析:石某从事非法活动,工商所依法将其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予以扣押。《刑法》91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一)国有财产;(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因此,石某偷回或抢回原本属于自己所有的、但被国家机关依法扣押的财物,实际上侵害了公共财产权。因此,首先要肯定的一点是石某和孙某的行为是构成犯罪的。那么,石某和孙某究竟构成什么罪呢?二人起先是以盗窃的故意进行盗窃行为,但盗窃过程中石某对许某实施了暴力,根据《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是一种转化犯。因此,石某构成的是抢劫罪。孙某作为共犯,也应依抢劫罪处理。因此,本题答案是ACD。
[单选题]下列不属于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的是
正确答案 :B
B、乙15周岁,伙同一帮人对出租车司机进行抢劫
解析:A选项中的情形属于防卫过当,《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A选项不符合题意。《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对于乙应当是从轻或减轻处罚,而不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故B选项符合题意。C选项,根据《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因此,C选项不符合题意。D选项的情形属于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因此,根据《刑法》第68条第2款的规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D选项也不符合题意。故本题答案是B。
查看原题 查看所有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