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C
权利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法律关系并承担权利义务的资格 婴儿、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具有基本的权利能力,而不具备某些特殊领域的权利能力
题目:关于公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
解析:考查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B选项错误,具有权利能力者并不必然具有行为能力,如婴儿等;D选项错误,在我国,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是10以上18岁以下(以自己劳动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者,可降低至16周岁)。8AC考查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B选项错误,具有权利能力者并不必然具有行为能力,如婴儿等;D选项错误,在我国,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是10以上18岁以下(以自己劳动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者,可降低至16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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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下列关于唐宋司法制度的理解,正确的是:
唐承隋制、宋沿唐制,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分掌中央司法审判职权
解析:A项正确,大理寺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宋太祖是为加强对中央司法机关的控制而设立的,但刑部依然存在,但地位在审刑院之下,神宗时裁撤审刑院,恢复了大理寺和刑部的原有职能。刑部主要负责死刑复核、在押犯的申诉,以及官员的昭雪等事。御史台中分设台院、殿院和察院,台院执掌纠弹中央百官,参与大理寺的审判和审理皇帝交付的重大案件。殿院执掌纠察百官在宫殿中违反朝仪的行为和巡视京城及其他朝会、郊祀中的失礼行为。察院纠察州县地方官吏的违法行为。唐代时以"道"为监察区,每道设一名监察御史,称为巡按使,品级虽低,但权力极大,是皇帝监督地方的耳目。
[单选题]法国人安妮与美籍华人温约翰于1998年在美国举行婚礼。婚后安妮随夫定居上海并放弃法国国籍,向中国有关部门申请加入中国国籍但未获得批准。对于安妮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当适用哪国法律?
中国法律
解析: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2条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故C项正确。
[多选题]下列选项中,检察官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可以直接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的情形有哪些选项?
丙检察官违法使用警械、警具,造成严重后果
丁检察官违反法定诉讼程序,造成错案并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情节严重
解析:根据《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规定,丢失案卷、案件材料、档案或者机密文件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故A项错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私自向发案单位或者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借用住房、财物或者交通、通讯工具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故B项错误。其余的选项C、D都可以直接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多选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张某在某杂志上发表了一篇纪实文学《村官》,以因病逝世的前任村委会主任王某的事情为原型,小说描写了大量的王某滥用职权的行为,并且小说结尾是王某因陪吃陪喝酒精中毒而死。王某的弟弟非常不满,要求王某的儿子小王将张某告上法庭,小王表示赞同。此时,小王和王某的弟弟可以自己去法院提起诉讼
李某、王某与张某等10人进行个人合伙,没有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李某以合伙人的名义与甲公司签订协议,后因拒不履行该协议被甲公司诉至人民法院。则在本案中李某、王某与张某等10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且其可以推选代表人
牛某是A市的建材经销商,因资金周转困难,便从A市杨某处借了5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一批建材销售给了B市的齐某,约定价款为60万元人民币。但齐某收货后并未按约定付款,牛某也未按期催要。后牛杨之间的借款还款期到,杨某要求牛某还钱,牛某说因为齐某没有支付货款,所以无力偿还。杨某此时可以作为原告直接起诉齐某
解析:考查当事人适格。A项错误在于本案只有王某具有原告身份,王父只是法定代理人不能成为原告。但根据《民诉解释》第67条的规定,魏某和魏父为共同被告。B选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69条的规定,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C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60条的规定,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D项正确,《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杨某与牛某、牛某与齐某的债务都已到期,所以,杨某根据《合同法》中规定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可以以原告身份起诉齐某,要求其还款。
[多选题]甲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遂于2014年3月申请破产,且法院已受理。经查,在此前半年内,甲公司针对若干债务进行了个别清偿。关于管理人的撤销权,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甲公司清偿对丁公司所负的为维系基本生产所需的水电费债务的,管理人不得主张撤销
甲公司清偿对戊所负的劳动报酬债务的,管理人不得主张撤销
解析:破产撤销权是指破产管理人对于破产债务人在临近破产程序开始的期间内实施的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于破产程序开始后予以撤销并将撤销利益返还的权利。ABCD四选项均考查破产撤销权的适用范围。我国《破产法》第32条赋予管理人破产撤销权,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破产法解释(二)》第14~16条增加了管理人对于债务人的某些个别清偿行为不得撤销,具体体现在:(1)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但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2)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但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3)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以及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A选项中,甲公司清偿对乙银行所负的且以自有房产设定抵押担保的贷款债务属于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不得撤销,A选项错误。B选项中,甲公司清偿对丙公司所负的且经法院判决所确定的货款债务属于债务人经诉讼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不得撤销,B选项错误。CD选项中甲公司的个别清偿行为属于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的个别清偿行为,管理人不得撤销,CD选项正确。
[多选题]甲乙丙三国为某投资公约的缔约国,甲国在参加该公约时提出了保留,乙国接受该保留,丙国反对该保留,后乙丙丁三国又签订了涉及同样事宜的新投资公约。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乙丙两国之间应适用新公约
甲乙两国之间应适用保留修改后的原公约
尽管丙国反对甲国在原公约中的保留,甲丙两国之间并不因此而不发生条约关系
解析:另订新条约,旧条约被代替而失效,遇此情形,一般都在新条约中明文规定旧条约的处理办法。《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9条第1款规定:全体当事国就同一事项缔结后订条约,如果自后订条约中可见或另经确定当事国有终止前约的意思,或后订条约与前订条约的规定不合之程度使得两者不可能同时适用时,前订条约应视为业已终止。所以,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条约保留是一个国家主权的一部分,其他任何国家不得对其干涉、阻挠。条约缔约国可以根据需要作出条约保留的决定。但不能作出条约禁止、条约未准许可以保留或者与条约目的、宗旨不符合的保留。条约保留的法律效果:(1)在保留国与接受保留国之间,按保留的范围,改变该保留所涉及的一些条约规定。(2)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若反对保留国并不反对该条约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生效,则保留所涉及的规定,在保留的范围内,不适用于该两国之间。(3)在未提出保留的国家之间,按照原来条约的规定,无论未提出保留的国家是否接受另一缔约国的保留。所以,C选项正确,D选项正确。
[单选题]中国甲公司通过海运从某国进口一批服装,承运人为乙公司,提单收货人一栏写明"凭指示"。甲公司持正本提单到目的港提货时,发现货物已由丙公司以副本提单加保函提取。甲公司与丙公司达成了货款支付协议,但随后丙公司破产。甲公司无法获赔,转而向乙公司索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甲公司与丙公司虽已达成货款支付协议,但未得到赔付,不影响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责任
解析:本题提单收货人一栏写明"凭指示",表明是指示提单,此种提单的转让需经背书。故A选项错误。B选项涉及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责任,依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第1款:"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B选项称"货物是由丙公司提走的,故甲公司不能向乙公司索赔",是错误的。C选项涉及权利是否放弃的问题,依上述规定第13条,"在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后,正本提单持有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就货款支付达成协议,在协议款项得不到赔付时,不影响正本提单持有人就其遭受的损失,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C选项称"甲公司与丙公司虽已达成货款支付协议,但未得到赔付,不影响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责任",该表述符合第13条的规定,是正确的。D选项涉及责任限制的丧失,依上述规定第4条,"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承担民事责任的,不适用海商法第五十六条关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D选项称"乙公司应当在责任限制的范围内承担因无单放货造成的损失",属于错误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