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甲、乙、丙三人向不相识的丁某要20块钱买烟抽,遭到丁某的拒绝。甲、乙、丙三人即对丁某进行殴打,致丁某轻微伤。在三人将要离去时,甲某仍觉得不解气,又回身持刀朝丁某腿部扎了两刀,致丁某失血过多死亡。甲、乙、丙三人当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D
甲构成故意伤害罪,乙、丙构成寻衅滋事罪
解析:本题考查寻衅滋事罪的具体运用。参见《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的规定。
[单选题]方某观念开放,向往西方性自由的社会氛围。方某多次邀好友到自己别墅家中组织狂野性派对,而且还经常在网上邀请陌生人加入,在派对中方某要求每对男女要在众人面前表演各种淫秽动作。对方某的行为评价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 :A
应当以聚众淫乱罪论处
[单选题]陆某拥有一辆小型轿车,得知上下班高峰期,市民很难打的,便经常在该时段拉客。第一次外出拉客便遇到执法人员,执法人员对其行政罚款并扣留该车,陆某多次到公安局辩称自己是第一次,望能归还车辆,均遭到拒绝。迫于无奈的陆某,在深夜潜入停车场擅自撕毁汽车上的封条,将已被依法扣押的轿车开走,并将该车藏匿于某宾馆停车场内。陆某的行为:()
正确答案 :B
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单选题]关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 :D
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出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擅自出口固体废物罪
解析:本题考查破坏资源保护罪中具体罪名的认定。参见《刑法》第六章第6节破坏环境资源罪的相关规定。
[多选题]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 :ABD
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有组织地通过违法手段获得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有时候不需要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
解析:本题考查《刑法》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参见《刑法》第294条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多选题]孙某系某间谍组织成员,受指使获取某国家秘密,通过各种手段潜入国家机关内部后,盗取该秘密国家机密的文件,马上便被安防人员发现,孙某在慌忙逃亡途中不慎掉落文件。方某无意中拾得该文件,看到抬头国家秘密字样仍据为已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 :AD
孙某的行为同时构成多个罪名,根据想象竞合犯处罚原则应当构成间谍罪
只有方某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时,才构成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文件罪
解析:根据间谍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为境外窃取国家秘密罪的规定以及想象竞合犯理论可知孙某构成间谍罪,而且孙某已经既遂。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文件罪需要持有人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方构成犯罪。
[多选题]某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戴某等5人盗窃案件时,当法院宣告戴某死刑时,作为被告人戴某父亲的毛某及其他人等哭闹并冲进法庭,使法庭审判无法继续。当被告人戴某被强行带出法庭后,毛某等人在法院大门口继续吵闹,阻拦囚车出门,并几次冲击法院大门,而且用雨伞殴打维持秩序的司法警察,致使他手部、胸部等受轻伤。请问被告人毛某的行为:()
正确答案 :AC
这不属于正常的情绪反应,而是属于犯罪行为
扰乱法庭秩序罪
解析:本题考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具体适用。扰乱法庭秩序罪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一个主要区别在于对象或犯罪客体不同,前者破坏的是庭审秩序,而后者破坏的是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而本题中毛某的行为直接扰乱了法庭审理案件的正常活动,所以构成了扰乱法庭秩序罪,C项正确。
[多选题]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 :BCD
在涉黑刑事案件中,辩护人某乙唆使被告人声称自己遭受刑讯逼供的,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某丙之子杀人后,他帮助他儿子一起毁尸灭迹的,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某丁在监狱中经常不服监管,而且多次殴打监管人员,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
解析:参见《刑法》第306条、第307条与第313条规定。
[多选题]谢某在网上注册了几个QQ号码,通过网上微博等社交工具宣传自己的号码并且注明了能够通过这些号码进行色情聊天,两年时间里,谢某聊天的对象基本上覆盖了所有省份,裸聊对象500多人,收到汇款共计5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 :BD
谢某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网上裸聊的行为具有传播性与淫秽性,淫秽信息的具体载体不应局限于有形物品
解析:网络裸聊一般具有三种形式:第一,公共式,即在一个公共场所集体互相进行淫秽表演,可能成立聚众淫乱罪;第二,一个人对一个人的个人行为,刑法不宜介入;第三,点对面式的,即一个人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只要符合传播与淫秽性的特征,可以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谢某的行为符合这个条件,而且随着网络发展淫秽信息的载体不能局限于有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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