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D
有效
题目:王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甲公司名义向乙公司发出书面要约,愿以10万元价格出售甲公司的一块清代翡翠。王某在函件发出后2小时意外死亡,乙公司回函表示愿意以该价格购买。甲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以王某死亡,且未经董事会同意为由拒绝。关于该要约,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解析:意思表示一旦成立,表意人须受其约束,非依法律,不得擅自撤回或者变更。意思表示成立后,将要影响表意人、相对人或第三人的利益。《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王某以甲公司名义向乙公司发出书面要约已经到达乙公司,并经乙公司回函予以承诺。甲、乙公司买卖合同已经成立,甲公司不得撤销要约。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在函件发出后2小时意外死亡,并不影响此前所发出要约的效力。又,根据《公司法》第46条规定,处置公司资产,并非经由董事会决定。退一步,即使公司章程规定处置公司资产需要经由董事会决定,该规定不具有对外效力。《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综合以上理由,王某作为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甲公司名义向乙公司发出的书面要约有效。故D选项当选,ABC选项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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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甲企业被债权人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受理了申请,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甲企业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即使未到约定的出资期限,管理人有权要求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甲企业的办公车辆被某汽车修理公司留置,管理人可以向该修理公司清偿债务,取回车辆
丙企业在法院受理申请时已向甲企业发运一批货物,甲企业尚未收到,并且未支付货款,丙企业有权取回该批货物
解析:《企业破产法》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A选项正确。第3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前款规定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B选项正确。第38条规定,财产的权利人必须通过管理人取回财产,不能直接从债务人处取回,所以C选项不正确。《企业破产法》第3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故D项正确。
[多选题]居住在甲市A区的老王过世后留有位于甲市B区的房屋一套。老王的儿子王大和王二因为房子的所有权发生争议,后王大向甲市A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屋归自己所有。在甲市A区法院向王二送达起诉状副本后,王二认为此案在甲市B区法院审理对自己更为有利,于是向甲市B区法院也提起了诉讼,要求房屋归自己所有,甲市B区法院已经立案。则关于本案的管辖权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应当由甲市B区人民法院管辖
甲市A区和甲市B区法院都具有管辖权
应当由甲市A区和甲市B区人民法院协商确定此案的管辖权,在无法协商确定的情况下由其共同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解析:考查继承遗产纠纷的管辖和共同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故A项表述正确。
[单选题]关于法的规范作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王某因散布谣言被罚款300元,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
解析:法的作用泛指法对社会产生的影响。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法的规范作用共有五方面内容:(1)指引作用。法的指引作用是指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在这里,行为的主体是每个人自己。(2)评价作用。法的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这里,评价的对象是他人的行为。(3)教育作用。法的教育作用是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这种作用具体表现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4)预测作用。法的预测作用是指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5)强制作用。法的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这里,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者的行为。A选项中陈法官依据诉讼法相关规定的指示,主动申请回避,这是法的指引作用而非教育作用的体现,故A选项错误。B选项中法院对王某盗窃行为的判决,是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判断、衡量其行为合法与否的表现,这是法的评价作用而非指引作用的体现,故B选项错误。C选项中林某在获知相应的法律法规后,预测到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的重要性,从而开始重视其所经营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这是法的预测作用的体现。同时,法的规范作用中并不包括法的保护自由价值的作用,故C选项错误。D选项中,法通过惩罚王某散布谣言的违法行为来强制其遵守法律,这是强制作用的体现,故D选项正确,当选。
[多选题]甲将1套房屋出卖给乙,已经移转占有,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现甲死亡,该房屋由其子丙继承。丙在继承房屋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丁,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乙虽然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是基于甲的意思取得占有,乙为有权占有
乙可以对甲的继承人丙主张有权占有
在丁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乙可以以占有有正当权利来源对丁主张有权占有
在丁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丁可以基于其所有权请求乙返还房屋
解析:根据《物权法》第9条第1款和第14条规定,甲将一套房屋出卖给乙,虽然已经转移房屋占有,但是没有办理完变更登记手续,因此,乙占有房屋但却不是房屋所有权人。不过,乙占有房屋具有本权依据,即其与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选项A正确。甲死后,该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由甲的继承人予以承受,故乙可以对甲的继承人丙主张有权占有。选项B正确。依据《物权法》第29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甲死亡后,其房屋归丙继承,丙成为房屋所有权人。丙将该房屋出卖给丁,并办妥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至此,丁成为该房屋所有权人。同理,乙仍可对丁主张其对该房屋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如果此时认为乙的房屋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则一旦房屋发生毁损灭失,乙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这对乙来讲是不公平的。况且,无论占有的权利基础是什么,占有本身均属物权制度。即使是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占有,亦应推定其为有权占有,具有物权的绝对效力和对世效力,选项C正确。虽然乙相对于丁来讲属于有权占有,但是,丁是房屋所有权人,丁可以基于其所有权请求乙返还房屋,故选项D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