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C
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宪法原则,对我国立法起到重要指导作用 有利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树立保障人权的意识 指导人与社会、人与自然资源的协调发展
题目: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纳入,这一举措的重要意义是:()
解析:考查人权的内容和人权入宪的重要意义。D选项错误,《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因此,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包括了公民的财产权和继承权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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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以下用人单位的做法正确的是:
某企业欲开发一种新产品,遂招聘陈某等三人进入技术部门全权负责该产品的开发,后来经过论证,该产品不具有市场价值,企业与陈某等三人协商将他们调到生产部门,陈某等三人不同意,想继续留在技术部门,企业发给陈某等三人解聘通知,告知他们30天后企业将解除与他们签订的劳动合同,请他们做好准备
解析:A选项中曲某的情况符合《劳动法》第26条第1项规定的情形,但是工厂不是书面通知,而是口头通知,所以工厂的做法不正确。B选项中王某的情况符合第26条第2项规定的情形,但是建筑公司应提前30日通知,所以B选项不正确。C选项中陈某等三人的情况符合第26条第3项规定的情形,企业的做法也符合法律规定,所以C选项正确。根据《劳动法》第29条第1项的规定,劳动者因工负伤的,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所以D选项不正确。
[多选题]被告人王某,16岁,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判决生效后王某被送往当地未成年管教所服刑。关于本案,下列哪些人员有权对本案提出申诉?()
被害人温某
王某的父亲
王某的成年胞兄
解析:本题考查申诉的主体及效力。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1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王某是未成年人,王某的父亲当然是其法定代理人,而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6项的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所以,王某的成年胞兄也是可以提出申诉的。
[多选题]某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下列做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公司的某董事违反股东会会议决议,监事会提出罢免建议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章程规定召集股东会会议,监事会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公司的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监事会对经理提起诉讼
监事会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
解析:《公司法》第53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单选题]卡尔·马克思说:"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关于马克思这段话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在实行民主的国家,君主或者国王不可以参与立法
解析:"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意味着民主国家内在的要求一种凌驾于各种权力之上的规则来实现对国家权力运行的监控,这种规则就是法律,因此,实行民主的国家也必然坚持法律至上原则,故D选项正确,不当选。"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意味着在专制国家中,国王的意志等于一切,法律只是国王意志的表达,不体现其他人的意志,故C选项正确,不当选。从马克思这句话中我们可以得知,不仅有民主的法律也有专制的法律,故A选项正确,不当选。同时,这句话并没有否定在民主国家里君主或者国王参与立法的权利,其关键在于如何保障立法程序的民主性与合法性,故B选项错误,当选。
[单选题]关于检察官的行为,下列哪一观点是正确的?
成检察官从检察院离任5年后,以律师身份担任各类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受到当事人及其家属的一致肯定。成检察官的行为符合《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
解析:《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第23条规定:严格遵守检察纪律,不违反规定过问、干预其他检察官、其他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不私自探询其他检察官、其他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情况和有关信息,不泄露案件的办理情况及案件承办人的有关信息,不违反规定会见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房检察官在同乡聚会时向许法官打听其在办案件审理情况,属于私自探询其他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违反了检察官职业道德,A项说法错误。关检察长以暂停工作要挟江检察官放弃个人意见,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其他检察官办理案件,更有悖于检察权独立行使原则中的检察官个体独立原则,B项说法错误。《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71条第1款规定,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或者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容检察官多方奔走外销香蕉并获得辛苦费5000元,在性质上属于营利活动,违反有关经商办企业、违法违规营利活动的规定,C项错误。《检察官法》第20条第1款规定,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成检察官从检察院离任5年后,以律师身份担任各类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不违反《检察官法》,D项正确。
[多选题]甲的下列哪些行为属于盗窃(不考虑数额)?
某大学的学生进食堂吃饭时习惯于用手机、钱包等物占座后,再去购买饭菜。甲将学生乙用于占座的钱包拿走
乙进入面馆,将手机放在大厅6号桌的空位上,表示占座,然后到靠近窗户的地方看看有没有更合适的座位。在7号桌吃面的甲将手机拿走
乙将手提箱忘在出租车的后备箱。后甲搭乘该出租车时,将自己的手提箱也放进后备箱,并在下车时将乙的手提箱一并拿走
乙全家外出打工,委托邻居甲照看房屋。有人来村里购树,甲将乙家山头上的树谎称为自家的树,卖给购树人,得款3万元
解析:选项A、B、C考查的是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侵占罪是将自己保管的他人物品或者自己捡拾的脱离占有物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盗窃罪则是怀着明确的非法占有目的和平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以,选项A、B的行为人都有明确的盗窃故意,他们也都明知别人的钱包、手机是用来占座的,别人并未抛弃该钱包、手机。所以,这是非法获取有人占有的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选项C中,乙确实已经遗忘了自己的手提箱。但是,该手提箱已经转归出租车司机占有。甲的取财行为仍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有人占有物的行为。所以甲构成盗窃罪。选项D考查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诈骗行为必须具有被害人因为被骗而处分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购树人花了3万元钱买到了树木。他并无经济损失。所以,他不是被害人。真正的被害人是乙。但乙并无因为被骗而处分财物的行为。他的树木是被甲盗卖给购树人的。所以,对于乙而言,他的财产是被盗窃了。故,甲构成盗窃罪。
[多选题]社会主义法治的公平正义,要通过法治的一系列基本原则加以体现。"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关于这一原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明确了定罪权的专属性,法院以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一权力
确定被告人有罪需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1)明确规定了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定罪权是刑事审判权的核心,人民法院作为我国唯一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统一独立行使刑事审判权。(2)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在保障被告人享有充分的辩护权的基础上,依法组成审判庭进行公正、公开审理。这一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上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区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公诉案件在提起公诉前将被追诉人称为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后称为刑事被告人。(2)明确由控诉方负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不得因被告人不能证明自己无罪便推定其有罪。(3)疑案作无罪处理。在审判阶段,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选项A、B是"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的两个基本含义。因此,选项A、B当选。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在未经审判证明确定有罪之前,应假定被控告者无罪。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第一,任何人在被有权机关依据法律确定为有罪之前应当被视为无罪。第二,证明责任由控方承担,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第三,疑罪从无原则,也称为有利被告原则,证明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否则必须认定被告人无罪。第四,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不得强迫被告自证其罪。"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只是规定了只有人民法院才享有定罪权,在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以前,不得确定被告人有罪,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精神。但无罪推定原则中的"应当视为无罪"与人民法院定罪前"不得确定有罪",在对被追诉人权利保障的内涵上是有所区别的:"应当视为无罪"表明被追诉人与普通公民无异,原则上可以享有普通公民的权利,追诉犯罪不能建立在损害其人身权益的基础上;"不得确定有罪"只是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与非罪的状态是模糊不清的,是一个有实施犯罪嫌疑的人,不能想当然地假定其无罪。在上述思想的指导下,我国《刑事诉讼法》未赋予被控诉人沉默权,并规定其负有如实陈述的义务。所以,"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规定并不能说明我们已经全面认同和确立无罪推定原则。诉讼法》第171条"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做出不起诉的决定"规定了存疑不起诉,第195条"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明确规定了审判阶段的疑罪从无。因此,根据这两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
[单选题]郑贺为甲有限公司的经理,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妻吴悠经营的乙公司谋取本来属于甲公司的商业机会,致甲公司损失50万元。甲公司小股东付冰欲通过诉讼维护公司利益。关于付冰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必须先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对郑贺提起诉讼
解析:根据《公司法》第149条和第151条第1款规定,经理郑贺是甲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郑贺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股东付冰如果想提起股东代表诉讼,须首先书面请求监事会提起诉讼,监事会拒绝提起或者在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不提起诉讼的,付冰方可提起代表诉讼,B选项正确,A、C选项错误。本题中甲公司是有限公司,任一股东都有权提起代表诉讼,对股东的出资比例没有要求,D选项错误。
[多选题]下列哪些情形属于无效合同?
甲乙双方为了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时避税,将实际成交价为10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价格写为60万元
有妇之夫甲委托未婚女乙代孕,约定事成后甲补偿乙50万元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52、54条,选项A中,甲医院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并非无效合同,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选项A不当选。选项B中,甲乙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其行为当属无效,故选项B当选。选项C中,甲乙的约定违反公序良俗,合同无效,故选项C当选。选项D中,乙的行为构成乘人之危,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故选项D不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