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D

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外,各专门委员会不对任何机构负责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及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题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良好运行,依赖于其良好的机构设置和会议制度。关于全国人大及其下设机构的描述,错误的是:()

解析:考查全国人大的内部组织。B选项错误,应当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下。D选项错误,《宪法》第68条规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查看原题 查看所有试题

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 [多选题]乘客张某乘坐出租车司机卞某的出租车到机场,张某下车时将随身携带的背包遗忘在车内,包内有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2万元;卞某未发觉张某遗落物品。后另一乘客吴某从机场打卞某的车时,发现了张某的背包,以为是出租车司机卞某的,下车时吴某给钱后欲走,卞某发现了背包,以为吴某遗忘,就提醒吴某"背包没拿",吴某遂知背包不是司机的,于是拿走,当天即以3000元的价格将笔记本电脑转卖李某,未想李某系张某的同事。后张某在李某处查得电脑但李某不退,于是李某寻至吴某处,吴某竟称不知此事,张某于是将吴某告到公安部门。则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 如果吴某愿意退赔电脑,张某也表示不予追究,则司法部门不应处理吴某

    吴某属于不当得利,张某即使告诉,司法部门也不能认定吴某有罪

    吴某侵占情节严重,不告诉亦可处理

  • 解析: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已有并私自转卖,拒不返还,且数额较大,依据《刑法》第270条的规定,构成侵占罪。对侵占罪一律实行告诉才处理的原则,因此答案选项B正确。但本案中,吴某不构成侵占罪。张某遗忘背包于出租车内后,合法的财产代管人为司机卞某,吴某利用卞某的认识错误将背包拿走,应构成盗窃罪(诈骗型盗窃罪),而不是侵占罪,所以A、C、D不正确。

  • [多选题]下列哪些属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
  • 国务院制定并公布的行政法规

    在清理行政法规时,由国务院确认为行政法规的

  • 解析:考查行政规则的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包括三类:一是国务院制定并公布的行政法规;二是《立法法》施行以前,按照当时有效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三是在清理行政法规时由国务院确认的其他行政法规。在《立法法》施行以后,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部门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再属于行政法规。

  • [多选题]某地中级法院审理的一起专利侵权纠纷,涉及甲乙丙丁四种人的行为。请问何种行为不构成专利侵权?()
  • 专利权人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丙使用该产品

    丁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该专利

  • 解析:本题涉及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问题。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包括:(1)专利权用尽;(2)先用权人的实施;(3)临时过境;(4)为科学研究而使用。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D。

  • [单选题]2011年4月6日,张某在广交会上展示了其新发明的产品,4月15日,张某在中国就其产品申请发明专利(后获得批准)。6月8日,张某在向《巴黎公约》成员国甲国申请专利时,得知甲国公民已在6月6日向甲国就同样产品申请专利。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如张某提出优先权申请并加以证明,其在甲国的申请日至少可以提前至2011年4月15日

  • 解析:本题重点考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中的优先权原则。所谓优先权,是指以某一申请人在一成员国为一项工业产权提出的正式申请为基础,在一定期限内同一申请人可以在其他全体成员国申请对该工业产权的保护,这些在后的申请被认为是与第一次申请同一天提出的。根据《巴黎公约》,主张优先权的前提条件是已在一个成员国内正式提出申请。优先权的获得需要申请人于"在后申请"中提出优先权申请,申请优先权应依次提交相关文件。优先权原则并不是对一切工业产权全部适用,它只适用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但不适用于服务商标。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的优先权申请期限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的优先权申请期限则为6个月。本题中,2011年4月15日,张某在中国就其产品申请了发明专利,如张某提出优先权申请并加以证明,根据优先权原则,在12个月内,张某可以在其他成员国申请专利保护,申请日期可以被认为是在2011年4月15日提出的。本题中,张某在向《巴黎公约》成员国甲国申请专利的时间是6月8日,并未超过12个月,因此,其在甲国的申请日至少可以提前至2011年4月15日。A项说法正确。B项考查《巴黎公约》的临时保护原则,即同盟成员国应按其本国法律,对在本同盟任一成员国领土上举办的官方的或经官方认可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中可申请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商标,给予临时保护。如以后要求优先权,任何国家的主管机关可以规定其期间应自该商品在展览会展出之日起算。本题中,张某在2011年4月6日广交会上展示了其新发明的产品,由于广交会是我国官方认可的展览会,张某专利申请之日有可能被认定提前至2011年4月6日,对其他专利申请有影响,B项说法错误。C项考查《巴黎公约》的商标专利独立性保护原则。独立性保护原则,是指关于外国人的专利申请或者商标注册,应由各成员国根据本国法律决定,不受原属国或者其他任何国家就该申请做出决定的影响。因此,虽然张某在中国申请专利已获得批准,但甲国是否批准他的专利申请,应由甲国依据甲国法决定,C项说法错误。D项考查《巴黎公约》中的保留。公约成员国每一国家法律中关于司法和行政程序、管辖权以及指定送达地址或委派代理人的规定,工业产权法中可能有要求的,均明确地予以保留。因此,甲国可以就"外国人申请专利必须委派甲国本地代理人代为申请"做出规定,D项说法错误。

  • [多选题]案情:2009年1月,甲、乙、丙、丁、戊共同投资设立鑫荣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荣公司),从事保温隔热高新建材的研发与生产。该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各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为44%、32%、13%、6%、5%。其中,丙将其对大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持股权折价成260万元作为出资方式,经验资后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甲任鑫荣公司董事长与法定代表人,乙任公司总经理。鑫荣公司成立后业绩不佳,股东之间的分歧日益加剧。当年12月18日,该公司召开股东会,在乙的策动下,乙、丙、丁、戊一致同意,限制甲对外签约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如超出100万元,甲须事先取得股东会同意。甲拒绝在决议上签字。此后公司再也没有召开股东会。 2010年12月,甲认为产品研发要想取得实质进展,必须引进隆泰公司的一项新技术。甲未与其他股东商量,即以鑫荣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隆泰公司签订了金额为200万元的技术转让合同。 2011年5月,乙为资助其女赴美留学,向朋友张三借款50万元,以其对鑫荣公司的股权作为担保,并办理了股权质权登记手续。 2011年9月,大都房地产公司资金链断裂,难以继续支撑,不得不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经审查,该公司尚有资产3000万元,但负债已高达3亿元,各股东包括丙的股权价值几乎为零。 2012年1月,鉴于鑫荣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及大股东与管理层间的矛盾,小股东丁与戊欲退出公司,以避免更大损失。问题: 1.2009年12月18日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2.甲以鑫荣公司名义与隆泰公司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3.乙为张三设定的股权质押效力如何?为什么? 4.大都房地产公司陷入破产,丙是否仍然对鑫荣公司享有股权?为什么? 5.丁与戊可以通过何种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
  • 解析:1.《公司法》第37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本题中限制董事长职权的行使属于公司的经营方针问题,股东会有权作出决定。《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43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题中限制董事长职权的行使,只需要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乙、丙、丁、戊的出资比例合计达到56%,所以股东会的这一决议有效。 2.《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本题中董事长作为法定代表人,虽然其超越权限订立合同,但该合同有效。 3.《物权法》第226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本题中质押合同有效,并且已经办理了出质登记,张三享有质权。 4.《公司法规定(三)》第11条:"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本题中丙以大都房地产公司的股权出资,出资时大都公司尚未发生资金链断裂、申请破产的情况,并且经验资后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符合法定条件,因此丙对鑫荣公司享有股权。《公司法规定(三)》第16条:"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市场变化导致大都房地产公司的股权贬值,丙并不负有补足出资责任,仍有权按公司设立时作价的出资份额享有股权。 5.《公司法》第71条第1、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本题中丁、戊想退出公司,可以通过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股东之外的第三人的途径进行。《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本题中公司经营状况不佳,丁、戊合计持有的股份达到11%,二人有权联合起来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以维护自己权益。

  • 必典考试
    推荐下载科目: 国家法律职业资格
    @2019-2025 必典考网 www.51bdks.net 蜀ICP备2021000628号 川公网安备 510122020013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