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
在中越边境的中国公民李某与越南公民阮某的贸易合同纠纷
题目:依相关司法解释,下列选项中哪一案件不需要进行集中管辖?()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集中管辖。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信用证纠纷案件,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上述五类案件的第一审管辖权归于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以及高级人民法院。第4条规定,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本规定。A的情况不需要集中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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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我国法院受理对在我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起诉的民事案件,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受理以外国驻华使馆的外交官作为原告的民事案件不适用上述报告制度
解析:依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包括外国国家、外国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外国外交代表与领事代表及其共同居住的家属、享有外交代表待遇的外国官员、因国际条约而在我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国际组织官员等在我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如果作为原告在我国人民法院起诉,则视为其主动接受我法院的管辖,并且放弃对与本诉直接有关之反诉的豁免权利,此种管辖符合国际法规则,因此无须再按照该《通知》的要求上报最高人民法院,B正确
[单选题]我国规定外国法院的判决需要在中国得到承认与执行需要向我国法院提出申请,下面就申请方式表述正确的是哪项?()
可以直接由当事人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承认与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与执行。因此,我国法院对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只有当事人申请和法院申请两种方式,只有后者需要以条约或互惠为前提,故BC错此外,根据我国法院管辖权的划分,有权受理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法院是中级人民法院,但我国法律并未强制要求必须委托中国律师代理申请,D错
[单选题]甲乙均为俄罗斯公民。甲定居中国,乙定居韩国,双方在汉城订立了一借贷合同,其中约定有关该合同的争议由中国法院排他管辖,英国法律为合同准据法。后双方因执行该合同发生争议而诉至我国法院。关于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所应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个选项是正确的?
当事人选择英国法为合同准据法,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英国法律
[单选题]依照我国的司法解释,涉外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应当依照下列哪一判断确定?()
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体关系的准据法
[多选题]下列哪些案件不由我国法院专属管辖?
在中国境内签定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在中国境内签定的国际技术转让合同纠纷
[多选题]下列哪些机构是国际性的常设仲裁机构?
国际商会仲裁院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
[多选题]1993年8月10日晨,一艘俄罗斯货船“斯大林号”停泊在我国渤海海域,等候进入天津港卸货。突然,海面上刮起八级大风。此时,另一艘俄罗斯货船“列夫斯基号”迎面驶来,与“斯大林号”相撞。两艘货船及其所载货物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双方就由此而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协商未果。“斯大林号”所属的轮船公司将此案交由天津海事法院审理,要求法院判决“列夫斯基号”由于操作不当而给“斯大林号”造成的经济损失。现回答以下各题:根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天津海事法院对此案()。
有管辖权
受理起诉
[多选题]某外国公民朴某因合同纠纷在中国法院起诉中国公民张某。关于该民事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受朴某委托,某该国驻华使馆官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不能在诉讼中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朴某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管辖权。依据《民诉意见》第306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故A错误。依第308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BD正确。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后,第34条规定将国内案件与涉外案件协议管辖规定统一,具体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而C选项中的"明示方式"是相对于默示方式而言的,其既可以为书面方式,也可为口头方式,而不限于书面方式,故C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