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D
对赵某、钱某的业务执行行为,李某享有监督权 赵某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钱某享有异议权
题目:通源商务中心为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为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周某。就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协议约定由赵某、钱某二人负责。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27条规定,依照本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据此,并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孙某、李某、周某三人不能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签订合同,但可以对合伙企业负责人进行监督,故A项错误,B项正确。《合伙企业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30条规定作出决定。据此,只有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才享有异议权,故周某没有异议权,钱某享有异议权,C项错误,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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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关于适用法律过程中的内部证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内部证成是给一个法律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活动
内部证成是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法律决定的过程
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相互关联
解析:证成是给一个法律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活动,内部证成是证成的一种,因此也可以说内部证成是给一个法律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活动,A项正确。内部证成是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逻辑地推导出法律决定的过程。法律三段论就是内部证成的典型体现,B项正确。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是相互关联的,外部证成是将一个新的三段论附加在证据的链条中,这个新的三段论用来支持内部证成中的前提,D项正确。外部证成是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而非内部证成,C项错误。
[单选题]根据《刑诉解释》的规定,涉外刑事案件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应当将相关事项及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并通知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关于通知事项、通知途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在外国驻华领馆外的发生的涉外刑事案件,通知有关外国驻华使馆
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396条规定"涉外刑事案件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应当将下列事项及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并通知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一)人民法院决定对外国籍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包括外国籍当事人的姓名(包括译名)、性别、入境时间、护照或者证件号码、采取的强制措施及法律依据、羁押地点等;(二)开庭的时间、地点、是否公开审理等事项;(三)宣判的时间、地点。涉外刑事案件宣判后,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对外国籍被告人执行死刑的,死刑裁决下达后执行前,应当通知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外国籍被告人在案件审理中死亡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并通知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该法第397条规定:"需要向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通知有关事项的,应当层报高级人民法院,由高级人民法院按照下列规定通知:(一)外国籍当事人国籍国与我国签订有双边领事条约的,根据条约规定办理;未与我国签订双边领事条约,但参加《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根据公约规定办理:未与我国签订领事条约,也未参加《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但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可以根据外事主管部门的意见,按照互惠原则,根据有关规定和国际惯例办理;(二)在外国驻华领馆领区内发生的涉外刑事案件,通知有关外国驻该地区的领馆;在外国领馆领区外发生的涉外刑事案件,通知有关外国驻华使馆;与我国有外交关系,但未设使、领馆的国家,可以通知其代管国家驻华使、领馆;无代管国家或者代管国家不明的,可以不通知;(三)双边领事条约规定通知时限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无双边领事条约规定的,应当根据或者参照《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国际惯例尽快通知,至迟不得超过七日;(四)双边领事条约没有规定必须通知,外国籍当事人要求不通知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的,可以不通知,但应当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高级人民法院向外国驻华使、领馆通知有关事项,必要时,可以请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协助。"由第396条规定的通知的内容可知,A选项不是通知的内容,故A项错误。根据上述第397条规定的内容,B选项正确,当选,C项选项错在如果有约定的期限,就按照约定的期限通知。D选项要求的是书面通知,不能是口头通知。综上本题正确答案是B项。
[单选题]根据《侵权责任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9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故A项错误。第19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故B项错误。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C项正确。第25条规定: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故D项错误。
[单选题]关于我国宪法修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我国修宪实践中既有对宪法的部分修改,也有对宪法的全面修改
解析:A选项考查我国宪法修改的实践。自1954年宪法制定以来,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和变更,我国宪法共经过了三次全面修改,六次部分修改。我国宪法的三次全面修改分别是:(1)对1954年宪法的修改,通过并颁布了1975年宪法。(2)对1975年宪法的修改,通过并颁布了1978年宪法。(3)对1978年宪法的修改,通过并颁布了1982年宪法。我国宪法的六次部分修改分别是:(1)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对1978年宪法若干规定的修改。(2)1980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对1978年宪法再次作了修改。(3)后四次部分修改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对现行宪法所作的修改,共通过了31条宪法修正案。故A选项正确,当选。B、C、D选项考查我国宪法修改的程序。我国《宪法》第62条第1款的规定,全国人大享有修改宪法的权力。据此,在我国修改宪法的主体只有全国人大,不包括其常委会,故C选项错误。同法第64条的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据此,提议修改宪法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而非1/10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故B选项错误。我国宪法并没有将宪法修正案明文规定为宪法的修改方式,故D选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