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甲将自有之房屋2间租给乙,租期自1999年5月1日至2000年5月1日,租金每月1日支付,租金1000元/月。乙每月均按时交租,2000年3月1日,乙因资金周转困难,未付上月租金。3月5日,甲将房屋卖给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丙要求乙搬出房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 :D
乙不应搬出房屋,因为乙虽违约但租赁合同仍然有效,乙得以之对抗丙
解析:本题涉及迟延支付租金的法律后果及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问题。依《合同法》第227条的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乙迟延支付租金仅为4天,且甲未要求乙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出租人甲不享有合同解除权,故甲与乙之间的合同仍为有效合同。乙的行为虽为违约行为,但甲只可要求赔偿损失,而不能径行行使合同解除权。既然甲与乙之间的合同有效,依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理,该合同的效力可约束新的买受人丙,故AB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本题正确选项为D。
[多选题]甲公司生产出一种新型节能灯具,在某展销会上被乙公司相中,双方遂以展出的几只灯具为样品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将样品封存,且对样品质量作了说明。则:()
正确答案 :ACD
甲公司交付的灯具须与样品及说明的质量相同
甲公司交付的灯具不仅要与样品相同,还要符合同种灯具的通常质量标准
若该样品质量存在隐蔽瑕疵,尽管甲公司交付的灯具与样品相同,甲公司也应承担违约责任
解析:本题涉及样品买卖合同问题。依《合同法》第168条、第169条的规定,凭样品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若买受人不知道样品存在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本题中,节能灯能否节能应经过一定时间的检验,节能灯不节能,即存在隐蔽瑕疵。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CD。
[多选题]关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 :BC
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对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解析:本题涉及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依《合同法》第210条规定可知,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依《合同法》第211条的规定,以及自然人之间的借款的利率可以高于银行的贷款利率,但不得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易知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本题正确选项为BC。
[多选题]甲与乙达成分期付款买卖一只玉壶的合同,约定乙将自己所有之古代玉壶一只出售给甲,价款30万元,分15期支付款项,每期2万元。双方约定,在付清全部款项之前,玉壶之所有权并未转移给甲。标的物交付甲后,乙因向丙借款20万元,将玉壶抵押给丙,并告知玉壶现由甲保管。甲对此并不知情,后甲付清了全部款项。而乙因无力偿还借款,丙要求实现抵押权引发争议。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正确答案 :BCD
乙与丙构成共同侵权
甲有权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丙的抵押权已经生效,有权对玉壶实现抵押权
解析:本题涉及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和共同侵权、抵押权的问题。本题中,甲与乙约定的玉壶买卖合同为所有权保留的买卖,乙已将玉壶交付给甲,甲也付清了全部款项,甲已取得了该玉壶的所有权。在甲付清全部款项之前,玉壶的所有权仍归乙享有,乙将该玉壶抵押给丙,该合同的效力如何可能存在有效和效力未定两种观点,但无论哪种观点都不可能构成对甲所有权取得的侵害。乙与丙既不存在共同意思联络,也不可能对甲的所有权造成损害,故不存在共同侵权。甲已经取得了该玉壶的所有权,故乙不存在违约。至于丙对该玉壶是否享有抵押权,可能存在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丙对该玉壶因有效的抵押合同而取得抵押权,但该抵押权不能对抗所有权;第二种观点认为丙对该玉壶不享有抵押权,因丙与乙的抵押合同属于无权处分合同,不可能得到甲的追认,因此抵押合同无效,丙对该玉壶不享有抵押权;第三种观点认为丙与乙的抵押合同为有效合同,丙因有效抵押合同而享有抵押权,但因甲已取得该玉壶的所有权,该抵押权消灭。无论哪一种观点,丙都无权对该玉壶实现抵押权。本题正确选项为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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