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
男方请媒氏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
题目:西周时期婚姻"六礼"中的"纳吉"指:()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西周时期"六礼"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合礼合法的婚姻必须通过"六礼"程序来完成。纳采:男家请媒氏向女方提亲:问名: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氏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纳吉: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订婚;纳征:男方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纳币;请期: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婚期;亲迎: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项。
查看原题 查看所有试题
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多选题]王某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美乐"饮食店赔偿因店内屋顶饰物坠落砸伤自己造成的3万元损失。"美乐"饮食店法定代表人张某对王某的伤情表示异议并申请医疗鉴定,鉴定人为赵某。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下列哪些法律关系属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王某与"美乐"饮食店之间的法律关系
"美乐"饮食店与法定代表人张某之间的法律关系
鉴定人赵某与人民法院之间的法律关系
王某与鉴定人赵某之间的法律关系
解析:考查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包括人民法院与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及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单选题]现代陪审制发源于英国并长期作为一种民主的象征被广泛运用。关于英国陪审制度,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对陪审团裁决一般不允许上诉
解析:陪审制是指从一般市民中随机选出若干名陪审员,委派其参与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的审理,并独立于法官作出事实认定的司法制度。现代陪审制度发源于英国。在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格兰之后,他把诺曼人在审判中设立陪审团的古老习惯带到了英格兰。后来,随着《克拉灵顿诏令》和《韦斯特明斯特诏令》的颁布,在英国逐步确立了陪审团制度。之后,英国在向外扩张的同时,把陪审制度带到了世界许多国家。陪审员的人数通常为6至12名,其整体称为"陪审团"。陪审团在刑事案件中通常会就被告人的有罪或无罪做出判断,而在民事诉讼中则通常会就被告有无责任或损害赔偿金额等做出判断。总的来说,陪审团的职责是就案件的事实部分进行裁决,法官则在陪审团裁决的基础上就法律问题进行判决。据此,陪审团职责并不是对案件的程序部分进行裁决,而是对案件实体部分中的事实部分进行裁决。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B项,法官只在陪审团裁决基础上对法律适用进行判决,而不对事实进行判决。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陪审团裁决一般不允许上诉,但当法官认为陪审团的裁决存在重大错误时,可以加以撤销,并重新组织陪审团审判。据此,C选项正确,当选;D选项错误,不当选。
[多选题]甲花4万元收买被拐卖妇女周某做智障儿子的妻子,周某不从,伺机逃走。甲为避免人财两空,以3万元将周某出卖。(事实一)
乙收买周某,欲与周某成为夫妻,周某不从,乙多次暴力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事实二)
不久,周某谎称怀孕要去医院检查,乙信以为真,周某乘机逃走向公安机关报案。警察丙带人先后抓获了甲、乙。讯问中,乙仅承认收买周某,拒不承认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丙恼羞成怒,当场将乙的一只胳膊打成重伤。乙大声呻吟,丙以为其佯装受伤不予理睬。(事实三)
深夜,丙上厕所,让门卫丁(临时工)帮忙看管乙。乙发现丁是老乡,请求丁放人。丁说:"行,但你以后如被抓住,一定要说是自己逃走的。"乙答应后逃走,丁未阻拦。(事实四)
请回答第(1)~(4)题。
关于事实四,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乙构成脱逃罪,丁不构成犯罪
乙构成脱逃罪,丁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乙离开讯问室征得了丁的同意,不构成脱逃罪,丁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乙与丁均不构成犯罪
解析:乙无疑构成脱逃罪。丁不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因为他不具有司法工作人员的身份。丁与乙构成脱逃罪的共犯。
[多选题]关于乙公司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李某对乙公司享有先诉抗辩权
乙公司可以选择向张某主张实现抵押权或者向李某主张保证责任
解析:选项AB考查了保证的设立和先诉抗辩权。根据《担保法解释》第22条第1款的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可知,本题中,应认定李某与乙公司之间成立了保证合同。关于李某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依据《担保法》第17条的规定,李某应认定为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据此,选项B正确。应当说明的是,选项A错误,虽然一般保证人均享有先诉抗辩权,但是此项抗辩权是实体上的权利,而非抵销债权人的诉讼请求的程序性权利。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25条的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可知,乙公司可以向丙公司和李某一并提起诉讼,故选项A错误。选项CD考查人保和物保的竞合。根据《物权法》第188条的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以及《物权法》第180条第6项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六)交通运输工具……"可知,本题中,张某以自有汽车为乙公司的债权提供抵押,订立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根据《物权法》上述规定,乙公司对张某汽车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李某为乙公司出具担保函,乙公司未提出异议,李某应认定为乙公司债权的一般保证人。在二者发生竞合的情况下,根据《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可知,本题中,由于张某作为第三人提供的车辆抵押并非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保,因此债权人乙公司可以选择向张某主张实现抵押权或者选择向李某主张保证责任,据此,选项D正确,选项C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