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

构成政府的限制竞争行为 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题目:生产乳制品的甲企业是某市的利税大户,为保护甲企业的利益,该市市政府决定外地同类产品进入该市的,必须达到该市有关部门制定的质量标准,并制定收费检验制度。关于该市政府的行为的说法正确的是:()

解析:考查政府限制竞争行为和行政垄断的差异。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该市政府的行为构成政府的限制竞争行为,根据《反垄断法》第33条,该市政府的行为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根据《反垄断法》第3条,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不是垄断行为,所以C选项不正确。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0条和《反垄断法》第51条,该市政府的行为应由上级机关处理,所以D选项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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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选题]唐某、张某与刘某等人为某国有公司的职工,三人利用职务之便共同侵吞、侵占公款300余万元。因为一些原因,刘某并没有分得赃款,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刘某即使没有分得赃款也成立贪污罪的共犯

    没有得到赃款,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贪污罪的共犯。认定是否构成贪污罪共犯时,不是看行为人最终是否分得赃款,而是看公共财产是否被侵犯以及被侵犯的程度。刘某即使没有分得赃款,也成立贪污罪的共犯。

  • [单选题]甲与东方旅行社签约去九寨沟旅游,东方旅行社按行规安排九寨沟小小旅行社地陪,小小旅行社安排由迅达客运公司接送旅客,甲在旅行过程中因客车车翻受伤,为此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甲可要求小小旅行社承担责任

  • 解析:小小旅行社为旅游辅助人,甲既可要求东方旅行社承担责任,也可要求小小旅行社承担责任,但他们不存在连带责任。迅达客运公司是与小小旅行社签约,与甲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故不得主张违约责任。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

  • [多选题]王大山教授在2001年6月开始一本学术专著的写作,该专著于2002年7月定稿,2002年12月由出版社出版。下列关于他人使用王教授作品的行为中,属于"合理使用"的是:
  • 李某未经王教授许可,将其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张某未经王教授许可,将其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孙某未经王教授许可,为了介绍该学术著作而适当引用其中的部分内容

  • 解析:依据《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ABC项正确,D项错误。值得注意的是,《著作权法》第22条第11项例外具有严格的限定条件:第一,必须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作品,不包括外国人的作品。第二,必须是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不包括使用其他语言文字,如藏文、蒙古文、俄文、英文等创作的作品。第三,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作品仅限于在国内出版发行,不得销往国外。

  • [多选题]甲、乙、丙三人共同商定出资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其中约定乙以其所有房屋的使用权出资,企业的财务由甲负责。2015年4月,该合伙企业亏损巨大。5月,见股市大涨,在丙不知情的情况下,甲与乙直接将企业账户中的400万元资金,以企业名义委托给某投资机构来进行股市投资。同时,乙自己也将上述房屋以600万元变卖并过户给丁,房款全部用来炒股。至6月下旬,投入股市资金所剩无几。丙得知情况后突发脑溢血死亡。 请回答第(1)~(3)题。
  • 关于乙将房屋出卖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丁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乙对合伙企业应承担违约责任

  • 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本题中,乙以其所有房屋的使用权出资,符合《合伙企业法》关于出资的规定,此时,合伙企业享有该房屋的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仍归乙享有,因此,乙将房屋变卖并过户给丁的行为,属于有权处分,丁依法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并有权要求合伙企业搬出该房屋。因此,A、C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当选。D选项考查合伙人违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103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本题中,合伙协议约定,乙以其房屋的使用权出资,然而乙却违反合伙协议约定,将该房屋出卖并过户给丁,因此,乙应当对合伙企业承担违约责任,D选项正确,当选。

  • [单选题]甲国与乙国的"蓝牙"公司在乙国签订了一个环保技术开发合同,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发生纠纷,"蓝牙"公司以甲国为被告在乙国提起诉讼,在开庭的过程中,甲国政府派代表向法院阐述了甲国一贯坚持绝对豁免主义立场,并退出法庭,如果乙国是采取相对豁免主义的国家,根据目前的国际法规则和实践,下列表述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即使甲国在其他案件上曾经接受过乙国法院的管辖,也不能意味着,乙国法院在此案中当然地可以管辖

  • 解析:国际法上存在绝对豁免和相对豁免两种理论。限制豁免的原则现在已得到多数国家的支持,但还没有成为具体的有约束力的规则,传统的主权豁免原则即绝对豁免还被视为一个国际习惯规则。但国家可以放弃主权豁免从而接受其他国家的管辖或执行。需注意,豁免的放弃是国家的主权行为,必须由国家本身作出。放弃有明示放弃或默示放弃。前者指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通过条约、合同及其他方式文件或声明,事先或事后以明白的语言文字表达就某种行为或事项放弃豁免。后者指国家通过在外国法院与特定诉讼直接相关的积极行为,表示其放弃豁免而接受法院管辖,包括作为原告在外国法院提起诉讼,正式出庭应诉、提起反诉或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特定诉讼等。国家在外国从事商业行为本身不意味豁免的放弃。国家或其授权代表主张或重申国家的豁免权,对外国法院的管辖作出反应,出庭阐述立场或作证,或要求法院宣布判决或裁定无效,均不构成豁免的模式放弃。国家对于管辖的放弃,并不意味着对执行管辖的放弃。放弃执行豁免另需另外作出,故本题,只有C选项说法正确,A、B、D项均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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