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CD
某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是1亿2千万元人民币,实缴资本是1亿元人民币 几家国有公司拟设立一家商业银行,为了吸引存款,提高竞争力,拟采取合伙企业的形式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现状调整商业银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经济发达地区的最低限额可以高于《商业银行法》的规定,经济不发达地区的最低限额可以低于《商业银行法》的规定 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内设2名监事
题目:根据《商业银行法》,以下做法不正确的是:
解析: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A选项中,虽然该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都符合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是实缴资本小于注册资本,违反法律规定。《公司法》规定的组织形式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因此商业银行不能采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其他组织形式,所以B选项中的做法不正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只能高于不能低于《商业银行法》规定的限额,所以C选项中的做法不正确。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只能设立监事会,不能只设置1~2名监事,所以D选项中的做法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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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技术人员李某与花样机械厂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纠纷。依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李某向B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作出后,花样机械厂以仲裁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申请法院撤销该裁决。B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决撤销B市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在此情况下,李某可以采取下列哪些办法?()
可以与花样机械厂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可以就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解析:裁决被撤销后,当事人既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达成新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但是不能根据原来的仲裁协议要求原仲裁机构重新仲裁或再次申请仲裁。
[单选题]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且逾期未改正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不可以对其采取下列哪项措施?()
促成机构重组
解析:考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时的监管措施。法律依据为《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7条。
[单选题]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如果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在逃,应当建议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并移送审查起诉
解析:根据《高检规则》第38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已经退回侦查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应当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故A项正确。根据《高检规则》第39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中,发现遗漏罪行或者依法应当移送审查起诉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故B项正确。根据《高检规则》第154条第3款规定:"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再移送审查起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依法进行。"故C项不正确。根据《高检规则》第37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发现可能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书面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故D项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是C项。
[单选题]开庭审判过程中,一名陪审员离开法庭处理个人事务,辩护律师提出异议并要求休庭,审判长予以拒绝,四十分钟后陪审员返回法庭继续参与审理。陪审员长时间离开法庭的行为违背下列哪一审判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
解析: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本题中,陪审员离开直接违背了亲自听取口头陈述的规定,违背了直接言词原则。C项正确。
[多选题]张、王、李、赵各出资四分之一,设立通程酒吧(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现围绕合伙份额转让、酒吧管理等事项,回答。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林某被聘任为酒吧经营管理人,在其受聘期间自主决定采取的下列管理措施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为营造气氛,以酒吧名义与某音乐师签约,约定音乐师每晚在酒吧表演2小时
为整顿员工工作纪律,开除2名经常被顾客投诉的员工,招聘3名新员工
解析:1.《合伙企业法》第22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A选项中,张某如将合伙份额转让给合伙人王某,须通知其他合伙人,所以A选项错误。B选项中,张某如将合伙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之外的刘某,须经其他合伙人王某、赵某和李某一致同意,所以B选项错误。《合伙企业法》第46条规定了未定有合伙期限的通知退伙。本题中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张某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有权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要求退伙,所以D选项正确。《合伙企业法》第45条规定了定有合伙期限时,普通合伙人可以声明退伙的法定情形,未定合伙期限的,发生这些法定情形,普通合伙人当然也有权声明退伙,不过即使定有期限,合伙人声明退伙也不能要求立即退伙,而是应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所以C选项不正确。
2.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1条规定,A选项中,改变合伙企业名称,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所以A选项错误。D选项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的经营管理人员,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所以D选项错误。《合伙企业法》第32条第2款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C选项中赵某同合伙企业进行交易,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所以C选项错误。《合伙企业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B选项中暂停营业不属于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四个合伙人中,三人同意,属于有效表决,所以B选项正确。
3.《合伙企业法》第31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A选项属于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B选项属于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均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林某无权自主决定,所以不当选。C、D选项中的事项均属于经营管理人员有权自主决定的事项,所以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