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D

应向刘某家人给付3.5万元

题目:刘某承包西瓜园,收获季节突然病故。好友刁某因联系不上刘某家人,便主动为刘某办理后事和照看西瓜园,并将西瓜卖出,获益5万元。其中,办理后事花费1万元、摘卖西瓜雇工费以及其他必要费用共5000元。刁某认为自己应得劳务费5000元。关于刁某的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解析: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成立无因管理之后,在当事人之间会发生无因管理之债。《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民通意见》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本题中,刁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其应将管理费用扣除后将管理成果交给被管理人。但是,无因管理人不得主张报酬。可见,D选项正确,当选。ABC选项皆错误,不当选。

查看原题 查看所有试题

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 [单选题]张大爷和王大妈为某一大院的邻居,平时关系很好。王大妈因家中女儿出嫁,邀请大院内的邻居和张大爷共赴喜宴,张大爷想起自己能说话的鹦鹉,便教其说"百年好合"。赴喜宴那天,张大爷带着鹦鹉赴宴,见到王大妈的女儿便说百年好合,在场的人均十分高兴。张大爷暗暗得意,喜宴上,开怀畅饮,不久便醉了,带着自己心爱的鹦鹉便在王大妈的客厅的沙发上睡着,后不久鞭炮齐鸣,鹦鹉因受惊吓而死,张大爷也被鞭炮声惊醒,后发现自己心爱的鹦鹉已经死亡,便找王大妈理论,要求王大妈赔偿2000元,并为此发生纠纷。本案应如何处理?()
  • 王大妈应予适当补偿,属公平责任

  • 解析:本题涉及公平责任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本条规定的是公平责任。《民通意见》第157条进一步规定了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本题中,张大爷与王大妈对鹦鹉的死亡均无过错,但鹦鹉是在为王大妈女儿出嫁助兴过程中受到鞭炮声惊吓而死亡的,故而基于公平原则,可让王大妈予以适当补偿。故本题应选D。

  • [单选题]关于发回重审,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 发回重审原则上不能超过二次

  • 解析:《刑事诉讼法》中发回重审的法定事由有两种:第一种是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由此规定可见,在"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次数只能有一次。第二种是原审违反一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发回重新审判的。《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在此种情形下发回重审的次数限制,法律没有对其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选项A中只笼统地说"发回重审原则上不能超过两次"是错误的。本题选不正确的答案,所以A项当选。选项C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3)项规定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2款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发回重审裁定时,应当在裁定书中详细阐明发回重审的理由及法律依据。"选项B正确。发回重审的实质是对案件的重新审理,以纠正该案件原审裁判中可能出现的错误。因此,发回重审必然是以否定原判决、裁定的内容为前提的,撤销原判是发回重审的必经程序,选项D表述正确。

  • [单选题]下列有关行政法规的说法哪项是错误的?()
  • 行政法规的外文正式译本,由国务院办公厅审定

  • 解析:考查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外文正式译本和民族语言文本,由国务院法制机构审定。故选项C的说法错误。本题为选非题,答案为C。

  • [多选题]《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关于该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该规定意味着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可以公开审理

    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派代表到场是公开审理的特殊形式

  • 解析: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不公开审理的原则,即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时候,既不允许社会公众到庭旁听,也不允许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4条:"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派代表到场的做法与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并不矛盾,也并不意味着属于公开审理抑或是公开审理的特殊形式,选项AB说法错误,选项D说法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6条第1款:"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可知,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以"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为基本方针。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第2款:"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可知,派代表到场的另一个目的在于维护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益,选项C说法正确。

  • [单选题]甲向某商场订购红木家具一套,但未约定履行方式。商场认为,甲应上门拉货,而甲认为,商场应送货上门,为此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应由商场送货上门

  • 解析:本题涉及债的履行方式、履行费用问题。当事人对履行方式没有约定的,应依照习惯确定。在向商场购买大型家具的履行方式的习惯问题上,一般采取送货上门方式,表明商场负有送货上门的义务。同时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履行费用没有约定的,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

  • [多选题]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有关民族区域自治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民族自治地方只包括自治区和自治州,不包括自治县和民族乡

    民族自治机关是指民族地方的国家机关,包括人大、政府和司法机关

    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主任和州长必须要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 解析: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而民族自治机关是指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大和政府,不包括司法机关。同时,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中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和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另外,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 [单选题]下列哪一情形下,甲对乙不构成胁迫?
  • 甲说,如不赔偿乙撞伤甲的医疗费,则举报乙醉酒驾车。乙照办,甲取得医疗费和慰问金

  • 解析: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因他人威胁或者强迫而陷入精神恐惧,进而做出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69条的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可知,认定胁迫行为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需胁迫人有胁迫的意思表示。胁迫的对象不仅包括人的生命,身体健康及自由,也包括人的荣誉、名誉、隐私及财产。(2)胁迫人须有胁迫的故意。即胁迫人有通过胁迫行为而使表意人产生恐惧,并进而作出意思表示的故意。(3)胁迫的本质在于对表意人的自由意志加以干涉,胁迫行为应具有违法行为。(4)相对人受胁迫而陷入恐惧状态。(5)相对人受胁迫而为意思表示。在选项A中,甲以举报乙犯罪为名要求乙出借1万元,甲系以乙的自由、名誉等为威胁,使乙陷入恐惧,违背自己的真实意图出借甲1万元,故甲的行为应认定构成胁迫。在选项B中,甲以举报乙犯罪为名要求乙将藏獒卖给甲,甲系以乙的自由、名誉等为威胁,使乙陷入恐惧,违背自己的真实意图出卖藏獒,故甲的行为应认定构成胁迫。在选项C中,甲以公开乙的个人隐私为威胁,使乙陷入恐惧,违背自己的真实意图购买甲即将报废的汽车,故甲的行为应认定构成胁迫。在选项D中,甲告知乙如不赔偿医疗费则举报乙醉酒驾车,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知,乙酒驾将甲撞伤,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无论乙是否愿意赔偿甲的损失,乙均应承担侵权责任。故乙赔偿甲的损失非基于乙的意思表示,而系法律强制规定,乙不存在受甲胁迫违背其真实意思进行损害赔偿的情况。据此,甲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胁迫行为。

  • [多选题]晁海峰订立遗嘱将自己的三间平房遗赠给好友董西城,但并未明确其自行在平房东侧修建的厨房的权属。晁海峰死后,董西城即搬人平房居住。后晁海峰的侄儿晁大兴乘董西城外出之机,将厨房拆除,所得砖石已全部用于自家盖房。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董西城有权要求晁大兴承担赔偿责任

    董西城无权要求晁大兴返还拆房所得砖石

  • 解析:《物权法》第115条规定: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平房与平房一侧修建的厨房是主物与从物的关系。因此,自董西城取得平房所有权之日起,也取得了厨房的所有权。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虽然拆房所得砖石也应归董西城所有,但晁大兴已将其用于盖房后,砖石附合于房屋,董西城对砖石的所有权消灭,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D。

  • [多选题]下列案件中,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有:()
  • 因未经传唤,而被缺席判决,当事人甲于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申请再审的

    某案件判决乃依前一生效判决为主要依据而作出,后案判决生效后3年前案判决被撤销。当事人知道此事项1个月后申请再审

  • 解析:考查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10条的规定,只有以下三项才属于"新的证据": 1.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2.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 3.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 因此,A项中被告隐匿未交的证据不能作为"新证据"申请再审。由《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款第10项和第205条可知,B、D两项正确。由《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5项可知,只有当事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才能申请再审,若人民法院对此进行了调查,但是没有收集到有效证据时,则不能申请再审,故C项错误。

  • 必典考试
    推荐下载科目: 国家法律职业资格
    @2019-2025 必典考网 www.51bdks.net 蜀ICP备2021000628号 川公网安备 510122020013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