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题目:案情:李某于2012年7月毕业后到某国有企业从事财务工作。因无钱买房,单位又不分房,在同学、朋友及亲戚家里四处借住,如何弄钱买一套住房成为他的心结。 2013年4月,单位有一笔80万元现金未来得及送银行,存放于单位保险柜,李某借职务之便侵吞了全部现金并伪造外人盗窃现场。李某用该款购买了一套公寓。李某的反常行为被单位举报到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反贪技术侦查部门当即实施技术侦查措施,查明系李某作案并予以立案。在刑事拘留期间,李某供认了全部犯罪事实。鉴于本人最终认罪并将赃物全部追回,根据本案特殊情况和办案需要,检察机关决定对其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2013年7月该案提起公诉。李某及其辩护律师向法院提出李某在拘留期间遭受了严重的刑讯逼供,要求排除非法证据。 问题: 1.检察机关对李某贪污行为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是否正确?为什么? 2.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技术侦查措施在使用主体、案件范围和适用程序上有哪些特殊要求? 3.检察机关对李某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是否正确?为什么? 4.法院处理李某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步骤是什么?

解析: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8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可知,人民检察院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是在案件立案以后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本题中,检察机关在接到单位举报后,在未立案的情况下即对李某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立案后实施技术侦查措施的程序,也未交有关机关执行,属于程序和实体违法。 2.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8条的规定,能够行使技术侦查措施的主体为公安机关和国安机关。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8条的规定,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范围为以下案件:(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2)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3)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可知,技术侦查措施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可见,技术侦查措施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但是具体如何适用,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作出详细的解释。技术侦查措施的有效期限为3个月,对于复杂、疑难案件,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并经过批准延长,但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可知,人民检察院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认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的措施。同时,《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可知,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适用于无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本题中,李某"因无钱买房,单位又不分房,在同学、朋友及亲戚家里四处借住"属于"无固定住处"的情形,因此,对其可以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 4.法庭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根据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提起的时间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在开庭审理前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另一类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非法证据排除的法依据如下:《刑事诉讼法》第58条、第98-10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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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选题]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
  • 依宪执政

  • 解析: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 [多选题]关于证据采信,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被害人,在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上存在一定困难,但尚未丧失正确认知、正确表达能力而作的陈述、证言和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

    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被告人不利的证言,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

  • 解析:补强证据规则,是指为了防止误认事实或发生其他危险性,而在运用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认定案情时,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才能被法庭采信为定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3条强调了不能把被告人的供述作为定罪和处罚的唯一证据,口供必须得到其他证据的补强才具有证明力,A项错误。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37条规定,CD项错误。

  • [单选题]甲县造纸厂因超标排放的污染物先后造成8户养殖专业户所养鱼苗大面积死亡,损失12万元。甲县环保局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造纸厂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赔偿受损害的8户养殖专业户经济损失8万元;(2)罚款2万元;(3)立即对污染严重的生产项目停产整顿。造纸厂向市环保局申请复议,市环保局根据《水污染防治法》以及《民法通则》的规定,作出如下复议决定:(1)撤销县环保局处罚决定中的第一项和第三项,维持第二项;(2)责令县造纸厂赔偿8户养殖专业户的经济损失12万元。结合以上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 如造纸厂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

  • 因市环保局的复议决定部分撤销了原具体行政行为,且变更了处理结果,属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因而应由市环保局做被告

  • 解析:1.考查行政处罚。甲县环保局的处理决定中,第一项为行政裁决,后两项为行政处罚。 2.考查行政诉讼的被告。《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 3.考查行政诉讼的原告。造纸厂作为复议决定的相对人,理应能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养殖专业户作为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根据《行诉若干解释》第13条第(2)项的规定,其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多选题]张某故意伤害一案,被害人李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审判决张某有期徒刑5年,赔偿李某2000元。李某认为赔偿数额太少了,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
  •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二审法院不仅要审查一审判决的民事部分,还要审查刑事部分

    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在上诉期满就发生法律效力

    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前,张某可以暂缓送监执行

    如果发现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有错误,应对该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 解析:1.本题考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第二审审理程序。《刑诉解释》第313条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经审查,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只需就附带民事部分作出处理:第一审判决的附带民事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故A正确。《刑诉解释》第314条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送监执行的第一审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前,可以暂缓送监执行。"故B、C正确。《刑诉解释》第33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发现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部分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故D正确。 2.本题考查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第二审法院对于在二审期间新提出的诉讼请求的处理。《刑诉解释》第332条规定:"第二审期间,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 [多选题]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下列哪些选项体现了我国宪法规定的权力制约原则?
  • 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对"一府两院"监督

  • 解析:在我国,权力制约原则一般称为权力监督原则,主要体现为在国家立法权之下产生行政权与司法权,强调权力之间的分工与合作:第一,在人民代表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关系上,规定人民代表要由人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人民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等,重在以人民权利的势能控制国家权力的动能。故A项正确。第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国家主席是国家最高代表;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行政机关;中央军委是领导全国武装力量的机关;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第三,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C项中的"一府两院"即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同样要受到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故C项正确。第四,我国宪法为充分保证执法机关正确执法,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明确规定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故B项正确。D选项涉及违宪审查权的问题。违宪审查制是指特定的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对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和特定主体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的制度。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已经先后建立起了违宪审查制。而我国目前只有类似的宪法监督制度,尚不是真正的违宪审查制。违宪审查往往伴随着对宪法、法律的解释,但在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院并没有进行违宪审查的权力。故D选项错误。需要补充的是,我国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其对宪法实施的监督主要体现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等方面。

  • [多选题]下列哪一或哪些选项对于人权的表述是正确的?()
  • 稳定是实现人权的前提,发展是实现人权的关键,法治是实现人权的保障

    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人权状况可以自封完美无缺

    侵犯公民自由权的法是恶法

    在法治社会里,人权主体对侵害的抵抗已由过去的以暴制暴式的对恶政的抵抗渐转为宪法秩序下的和平抵抗

  • 解析:考查法与人权。这些选项内容都可以成立。某一法律侵犯了公民的自由权自然是坏的法律,不可能是良法。良法应当是保障人权的法律。

  • [多选题]谭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执行。下列关于谭某在执行期间的说法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谭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可以行使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谭某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谭某在判决前被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

    谭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故意伤害罪,则应当撤销缓刑,宣判实刑,原来羁押的日期可以折抵刑期

  • 解析:(1)被判处缓刑人的义务。对于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宣告缓刑的罪犯,在宣告缓刑时,应当同时宣告缓刑的考验期。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接受监督考查。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缓刑期间不应限制其政治权利的行使。缓刑罪犯参加劳动,应同工同酬。如果被同时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应执行。因此,选项A正确的。根据《刑法》第75条规定的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应当遵守的义务第4点可知,B选项正确。(2)缓刑刑罚的执行。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再犯新罪,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公安机关应当公开向罪犯和有关群众和组织宣布终止考查,不必再另办法律手续;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有漏罪没有判决,需要撤销缓刑的,应当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在审判新罪、漏罪时,对原判宣告的缓刑予以撤销,按《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处理。如果原来是上级人民法院判决宣告缓刑的,审判新罪的下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缓刑考验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如果又犯新罪或发现有未被判处的漏罪,则撤销缓刑,判处实刑,已执行的缓刑考验期也不能折抵刑期。但是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日期应予折抵刑期。因此选项C、D正确。

  • [多选题]关于减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 解析:《刑法》第50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因此A项正确。《刑法》第78条第2款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因此B项错误,C项正确。我国刑法没有规定累犯不得减刑,因此D项错误。

  • [多选题]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国务院依法可以行使的职权?
  • 制定行政法规

    批准自治县、县、自治州、市的设置和区域划分

  • 解析:根据《宪法》第89条的规定,AD两项是正确的。根据《宪法》第62条的规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置的权力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享有,所以B项错误。而审判工作并不由我国的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享有,所以C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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