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CD
宋某和卢某借款纠纷一案,卢某终审败诉,宋某向区法院申请执行,卢某提出执行管辖异议,区法院裁定驳回卢某异议。卢某提起上诉 孙某将朱某打伤,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并申请法院进行了司法确认。后朱某反悔提起上诉。 尹某诉与林某离婚,法院审查中发现二人系禁婚的近亲属,遂判决二人婚姻无效。尹某提起上诉
题目:下列哪些情况下,法院不应受理当事人的上诉请求?
解析:我国民诉法规定可以提起上诉的三种裁定分别是: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受理案件的管辖权异议的裁定。该项中表述的是执行管辖异议。该异议不能提起上诉,只能复议,A当选。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属于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新增内容,其适用特别程序进行审理。《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该条是对使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一般规定,故对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案件使用一审终审,当事人不得上诉,C当选。根《婚姻法解释一》第9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据此,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D当选。B项中的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其适用的文书应该是判决,对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判决,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所以B不选。本题是选非题,故答案为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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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关于级别管辖,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案件被移送管辖有可能是因为受诉法院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而发生的
管辖权转移制度是对级别管辖制度的变通和个别的调整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管辖异议规定》)第6条规定:"被告以受诉人民法院同时违反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规定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定。"可知,管辖权异议包括地域管辖权异议和级别管辖权异议。因此,选项A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可知,移送管辖是对无管辖权人民法院受理了不属其管辖案件后,所采取的一种纠正措施。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种是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的移送:另一种是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移送。案件被移送管辖确有可能是因为受诉法院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而发生的。因此,选项B正确。管辖权转移,又称移转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经过其上级法院的批准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转移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经过其上级法院的同意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可知,管辖权转移分为管辖权上移和管辖权下移。管辖权转移是对级别管辖的一种变通措施。因此,选项C正确。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后,用协议的方式来选择他们之间的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可知,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选项D错误。
[多选题]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哪些机关有权行使侦查权?
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
人民检察院
解析:国家安全机关是侦查机关,行使侦查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单选题]下列哪一选项构成不作为犯罪?
丙与贺某到水库游泳。丙为显示泳技,将不善游泳的贺某拉到深水区教其游泳。贺某忽然沉没,丙有点害怕,忙游上岸,贺某溺亡
解析:A项,武某突然腿抽筋的行为,属于不能预见、不能抗拒的事由,不是由甲引起,也没有其他理由认为甲有作为义务。既然甲没有救助武某的义务,其不救助行为就最多属于应受道义谴责的见死不救行为,绝不能由此推导出其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因此,甲不构成不作为犯罪。B项,周某在他人拒绝其恋爱请求时,跳河溺亡的,死亡后果应由周某承担,因为乙享有恋爱自由的权利,周某不能强迫他人和自己谈恋爱;乙的拒绝行为,不具有导致他人自杀的通常意义上的危险性,不是产生作为义务的先行行为,不是教唆、帮助周某自杀,更不是逼迫其自杀;周某作为成年人,对于自杀可能引起的后果,应当独立承担全部风险。因此,乙也不构成不作为犯罪。C项,丙将不善游泳的贺某拉到深水区教其游泳,其行为使被害人处于危险境地,因此,其处于必须保障贺某安全的地位。在贺某忽然沉没时,丙因为害怕而离开危险场所,导致贺某溺亡的,丙属于能够履行救助义务,但拒不履行该义务,因而构成犯罪。D项,秦某的"安全带突然松开"致其摔落河中溺亡,属于意外事件,丁不构成犯罪。在D项中,丁某是否有作为义务,很值得讨论。有的人认为,丁邀秦某到风景区漂流,其和秦某就是密切的共同体成员,因此,丁对于处于危险境地的成员有保护、救助义务。紧密共同体关系所引起的义务,是指虽然不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范围,但是基于一定事实形成了社会上通常认为的对危险应当予以共同承担、相互照顾的关系,因而在对方发生危险时,应当具有排除危险的义务。紧密共同体关系可以产生作为义务,在有的国家刑法理论中得到认同,认为危险共同体中的成员,无论其行为是合法(如共同登山、漂流),还是违法(如共同滥用毒品),在发现其他成员陷入危险时,都有义务救助。紧密生活共同体独立为一种义务来源,不同于先行行为,后者义务产生的原因在于先行实施的行为所造成的危险状态,但是紧密生活共同体所引起的义务原因在于其共同的生活、危险承担关系。但是,紧密生活共同体的概念,过于含糊,根据这种关系所产生的作为义务来认定犯罪,刑罚处罚范围过大,刑法也可能变得危险,是否将其作为义务来源之一,需要十分慎重。D项中的漂流发生在风景区,景区应该有一定的安全措施,这与真正的野外探险式漂流有所区别。丁与秦某的生命法益并没有处于明显脆弱、危险的状态,二人的结合难以评价为能够产生作为义务的危险共同体。同时,即便认为漂流活动的共同体成员具有相互照顾、救助的义务,也可以认为:因为是"秦某的安全带突然松开致其摔落河中",事发突然,丁无法履行救助义务,不具有作为可能性,因而不符合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多选题]关于意思表示法律效力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甲向乙银行借款,乙银行要求甲提供担保。丙为帮助甲借款,以举报丁偷税漏税相要挟,迫使其为甲借款提供保证,乙银行对此不知情。丁有权以其受到胁迫为由撤销保证
甲患癌症,其妻乙和医院均对甲隐瞒其病情。经与乙协商,甲投保人身保险,指定身故受益人为乙。保险公司有权以乙欺诈为由撤销合同
解析:《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可见,动机的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甲属于动机误解,不构成民法上的重大误解,不得主张撤销买卖,A不当选。《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依据《婚姻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婚姻法》第11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可见,只有胁迫才是可撤销婚姻的事由,欺诈不构成可撤销婚姻的事由。故B项不当选。难点在于C选项和D选项。C选项中,在第三人丙的胁迫下,丁与乙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且乙银行对此毫不知情。胁迫对行为人意思表示的自由影响重大,因此,相对人或者第三人的胁迫,均构成民法中的胁迫,所以,丁有权以其受到胁迫为由要求撤销保证。C项当选。D选项中,也是第三人即受益人隐瞒了投保人甲的病情,对保险公司构成欺诈,应当允许保险公司以受欺诈为由撤销合同。D项当选。
[多选题]甲与其妻子乙不和已久,甲为了杀死乙便在乙的饭碗里投放毒鼠强,甲明知孩子A可能分食而中毒,但杀妻心切而不顾孩子的死活。下列选项中,甲对乙的心理态度和对A的心理态度分析正确的是:()
对乙为直接故意
对A为间接故意
解析:本题考查行为人的主观罪过问题。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这里的"放任"是指行为人在认识到某种危害结果可能发生的情况下,虽然不是积极地追求这种结果发生,也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设法避免这种危害结果发生,而是听任危害结果发生;结果发生与否,都不违背行为人的意志。本题中,甲毒死乙是杀人的直接故意。甲的目的在于毒死乙,不是希望A死亡,但对A的死亡却持听之任之的态度,这便是放任的心理态度,因此是间接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