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C

四海公司已经将货款交付给了五环公司业务员付某 五环公司授权付某代理收取货款

题目: 主要办事机构在A县的五环公司与主要办事机构在B县的四海公司于C县签订购货合同,约定:货物交付地在D县;若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由原告所在地或者合同签订地的基层法院管辖。现五环公司起诉要求四海公司支付货款。四海公司辩称已将货款交给五环公司业务员付某。五环公司承认付某是本公司业务员,但认为其无权代理本公司收取贷款,且付某也没有将四海公司声称的货款交给本公司。四海公司向法庭出示了盖有五环公司印章的授权委托书,证明付某有权代理五环公司收取货款,但五环公司对该授权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根据案情,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通知付某参加(参与)了诉讼。请回答下题。

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9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第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在本案中,被告四海公司应当就消灭原告的权利,即自己已经履行付款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因此,选项A、B与C的事实构成被告四海公司合理履行付款义务的事实。但是,在本案诉讼中,五环公司承认付某是其业务员,因此,根据《民诉解释》第92条关于"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已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规定,四海公司就该事实无需承担举证责任,因此,选项A与C的事实应当由被告四海公司承担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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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选题]某市商业银行2010年通过实现抵押权取得某大楼的所有权,2013年卖出该楼获利颇丰。2014年该银行决定修建自用办公楼,并决定入股某知名房地产企业。该银行的下列哪些做法是合法的?
  • 2010年实现抵押权取得该楼所有权

    2014年修建自用办公楼

  • 解析: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2条第2款的规定,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2年内予以处分。故A项做法合法,B项做法超过了2年内予以处分的规定,不合法。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3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故C项做法合法,D项做法不合法。

  • [多选题]以下各行为人的行为,应当从重处罚的是:
  • 赵某因犯为境外非法提供情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满释放后4年内又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应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钱某因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应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孙某向李某等8名高中生(均为17岁)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

  • 解析:A选项不构成特殊累犯,但属一般累犯;B选项不属毒品累犯,但属一般累犯;依据《刑法》第364条的规定,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D选项诬告陷害罪加重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李某属国家工作人员。

  • [单选题]关于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 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骗取的只能是财物

  •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招摇撞骗罪是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方式骗取包括财产在内的各种利益,不仅仅限于财物。

  • [多选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商定出资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其中约定乙以其所有房屋的使用权出资,企业的财务由甲负责。2015年4月,该合伙企业亏损巨大。5月,见股市大涨,在丙不知情的情况下,甲与乙直接将企业账户中的400万元资金,以企业名义委托给某投资机构来进行股市投资。同时,乙自己也将上述房屋以600万元变卖并过户给丁,房款全部用来炒股。至6月下旬,投入股市资金所剩无几。丙得知情况后突发脑溢血死亡。请回答下题。
  • 假设丙有继承人戊,则就戊的权利,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自丙死亡之时起,戊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因合伙企业账面上已处于亏损状态,戊可要求解散合伙企业并进行清算

    就甲委托投资股市而失败的行为,戊可直接向甲主张赔偿

    就乙出卖房屋而给企业造成的损失,戊可直接向乙主张赔偿

  •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50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据此,戊要成为继承人,需要符合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不能当然取得合伙人资格,故A项错误。《合伙企业法》第85条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合伙企业亏损并非合伙企业解散的法定事由,而戊作为丙的继承人根本没有权利要求解散合伙企业,故B项错误。《合伙企业法》第97条规定:"合伙人对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甲、乙擅自将合伙企业的400万元资金用于炒股,虽然在表决权限上属于有权处分,但这种行为显然违反了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忠实勤勉义务,并且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应当对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承担责任。但戊作为丙的继承人,并不能当然成为合伙人,所以不能直接向甲主张赔偿,故C项错误。《合伙企业法》第96条规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已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乙擅自转卖房屋,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应当对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承担责任。但戊作为丙的继承人,并不能当然成为合伙人,所以不能直接向乙主张赔偿,故D项错误。

  • [单选题]李某为边疆服役军官,后经人介绍认识了周某,并订好结婚日期。在结婚前,李某的爷爷出资帮助两人买了新房用来结婚,并登记在李某的名下。婚后,李某未退役前在军训中致残,得伤残保险金25万元,伤残补助金10万元。退役转业后选择自主择业,得自主择业费30万元,住房补贴35万元,医药生活补助费4万元。在李某与周某的婚姻关系满15年后,双方通过诉讼离婚。关于上述财产依法应如何处理?
  • 自主择业费、住房补贴共65万元中的一定比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本案中,房子是李某的爷爷在李某结婚前,为李某准备结婚而赠,并没有明确说赠与李某与周某两人的,应视为赠与李某一人,不为夫妻共同财产,故A项错误。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故B项正确。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3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故C、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 [单选题]2009年5月2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于6月5日要求乙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但是乙公司迟迟没有回应。后来由于甲公司货源落空,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发生纠纷。乙公司于2009年9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交付货物,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09年12月1日作出判决:合同有效,甲公司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属于违约行为,应该向乙公司交付货物,并赔偿50万元损失。甲公司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上存在错误,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二审法院受理了上诉,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合同有效,上诉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货物,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被上诉人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对于合同的违约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故依法改判为各自承担自己的经济损失。
  • 如果在二审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乙公司当场支付了预付款,甲公司及时提供货物并已赔偿乙公司损失。然后,甲公司请求二审法院制作调解书,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应当制作调解书,因为二审法院的调解结果除解决纠纷外,还具有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效力发生影响的功能

  • 解析:1.考查上诉的受理。调解书不可以上诉,所以应当不予受理。 2.考查上诉程序。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4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B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6条的规定,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C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D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3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3.考查法院依职权纠正一审判决错误的规定。根据《民诉解释》第332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有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法院进行审理,故B选项正确。 4.考查二审中的调解。二审经调解结案,虽然已当场履行,但是由于二审具有监督功能需对一审裁判作出回应,因而二审经调解结案的,必须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一经送达,原审裁判视为撤销。

  • [多选题]潇湘公司为支付货款向楚天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付款银行为甲银行。潇湘公司收到楚天公司货物后发现有质量问题,立即通知甲银行停止付款。另外,楚天公司尚欠甲银行贷款30万元未清偿。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根据票据的无因性原理,甲银行不得以楚天公司尚欠其贷款未还为由拒绝付款

    如甲银行在接到潇湘公司通知后仍向楚天公司付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甲银行应承担责任

    潇湘公司有权以货物质量瑕疵为由请求甲银行停止付款

  • 解析:《票据法》第44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银行承兑汇票中,付款行承兑前仅是票据关系人,承兑后成为票据债务人,负有见票或到期付款的义务。A选项中"经甲银行承兑后才发生付款效力"的表述是指经甲银行承兑后才产生甲银行负担付款义务的法律效力,A选项正确。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原因关系无因或有瑕疵,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时,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对抗善意持票人。本题中,潇湘公司与楚天公司的货物买卖关系属于票据原因关系,楚天公司与甲银行的关系属于票据关系,潇湘公司无权以票据原因关系为由请求承兑行止付,所以D选项的说法错误,作为债务人的甲银行不得以出票人潇湘公司与持票人楚天公司之间的原因关系对抗楚天公司的付款请求权,因此甲银行接到潇湘公司通知后仍有付款义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甲银行当然不需承担转让,C选项错误。《票据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根据票据法学界的一种观点,本题中甲银行作为票据债务人,可以以与自己有贷款关系的持票人楚天公司没有对自己履行还款义务为由进行抗辩,这是票据无因性的例外。基于此观点,B选项的说法不正确。即使不基于此观点,基于楚天公司欠甲银行贷款是一个与票据关系、票据基础关系无关的独立关系,认定甲银行无权以楚天公司尚欠其贷款为由拒绝付款,也不是基于票据无因性原理,B选项错误。

  • [单选题]某甲为一私营企业的老板,其朋友某乙对其钱财垂涎已久,一日趁某甲家人疏忽之际,将其不满2周岁的幼儿偷走,然后向某甲勒索现金10万元。某甲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人员遂追捕某乙。某乙见勒索未成,将幼儿杀害。对于某乙该如何处理?
  • 按绑架罪论处

  • 解析:结果加重犯,亦称加重结果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基本犯罪),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依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以绑架罪论处,杀害被绑架人是绑架罪的一个加重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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