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D
大股东的变更
题目:商业银行应向公众披露的信息不包括:()
解析:考查商业银行的强制信息披露规则。法律依据为《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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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关于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与制度,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项?()
当下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遇到自己不能解决的困难时,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及时给予支持和指示,必要时可将案件调上来由自己办理
解析:考查人民检察院。B选项错误,《检察院组织法》第3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检察长一人,副检察长和检察员若干人。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C选项错误,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的人民检察院并不一定就是专门检察院。D选项错误,对公民的逮捕,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多选题]某从事零售业务的有限公司弄虚作假,伪造文件,公司登记时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实际只有10万元资本,取得公司登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该公司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本案是单位犯罪,可以构成犯罪
解析:本题考查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行为方式和犯罪主体。根据《刑法》第158条规定,通过弄虚作假的方式虚报公司注册资本应承担刑事责任,且该罪在单位犯罪。故选项CD当选。
[单选题]将面粉误作毒品进行走私、贩卖、运输的,应当如何处理:()
认定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未遂)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认定。对于故意贩卖假毒品骗取财物的,以诈骗罪论处;把假毒品误作真毒品进行走私、贩卖、运输的,应以本罪(未遂)处罚。
[多选题]张某是生产干花的个体户,由于竞争激烈,客源减少,张某授权王某为自己寻找买主,并授权王某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买卖合同,合同订立成功后,张某向王某支付报酬。王某动员家人一起寻找客源,王某的母亲韩某认识甲装饰公司的负责人陈某,韩某介绍王某与陈某谈判,王某与甲公司谈判成功,以张某的名义与甲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回答以下1~3题:
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张某与韩某之间是居间合同关系
王某与韩某之间是居间合同关系
王某与韩某之间是转委托关系
解析:1.居间合同一定是有偿合同,居间人只向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约媒介,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张某委托王某可以自己的名义订立买卖合同,并且承诺合同成立后支付报酬,由此可知,张某与王某之间是有偿的委托合同关系,而不是居间合同关系,所以A选项正确,B选项不正确。王某动员家人一起寻找客源,但是并未委托家人以张某的名义与买主签订买卖合同,因此不构成转委托,所以D选项不正确。王某动员家人为自己寻找客源,即是委托家人处理自己的事务,因此王某与韩某之间构成委托合同关系。王某并未要求韩某为自己提供订约机会或订约媒介服务,并且王某与韩某之间未约定报酬,而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所以王某与韩某之间也不构成居间合同关系。
2.张某与王某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张某约定了受托人的报酬,王某订立合同成功,张某应按照合同约定向王某支付报酬,所以A选项正确。《合同法》第398条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根据该条规定,张某应向王某支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所以B选项正确。张某与韩某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王某与韩某之间可以认定为无偿的委托合同关系,所以张某不必向韩某支付报酬,王某也不必向韩某支付报酬,但是王某应向韩某支付必要费用,所以C选项不正确,D选项正确。
3.《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王某与张某之间是有偿的委托合同关系,王某由于过错给张某造成损失,张某有权要求王某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王某由于过错给张某造成损失,张某当然可以解除委托合同,并且委托合同的解除是由于王某的过错,所以张某解除合同给王某造成损失的,张某也不负赔偿责任。
[单选题]张老太介绍其孙与马先生之女相识,经张老太之手曾给付女方"认大小"钱10100元,后双方分手。张老太作为媒人,去马家商量退还"认大小"钱时发生争执。因张老太犯病,马先生将其送医,并垫付医疗费1251.43元。后张老太以马家未返还"认大小"钱为由,拒绝偿付医药费。马先生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法院考虑此次纠纷起因及张老太疾病的诱因,判决张老太返还马先生医疗费1000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理解是正确的?
本案的争议焦点不在于事实确认而在于法律认定
解析:A项涉及对习惯与习惯法的理解。习惯和习惯法都是形成于民众中间,依赖传统力量、社会舆论和人们的自律得以运行的规范形式。虽然习惯和习惯法在内容上多有重合之处,但是,习惯法作为人类社会最早的真正意义上的"法规范",它具有法的性质,与一般的风俗习惯在规范程度、规范目的方面具有本质的不同,具体表现为:(1)习惯是社会生活的常规化、行为的模式化,而习惯法则涉及权利与义务的分配,关系冲突之利益的调整。(2)在规范程度上,习惯法要高于习惯,习惯法具有更高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3)习惯和习惯法的规范目的不同,习惯的作用在于弄清事实、描述行为,而习惯法的作用在于确认行为的合法性、有效性,分配权力、义务,解决权益冲突。在本题中,我国男女双方订婚前由男方付"认大小"钱这种行为并未涉及男女双方权利义务的分配,也不具有一定的确定性,它在审判中的作用主要是用于澄清案件事实,因此,这种行为属于习惯,而不是习惯法,A项错误,不当选。B项涉及对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等概念的理解。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事实和法律规范是产生法律关系的两个条件。其中,法律事实是具有法律关联性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在本题中,马先生与张老太之间的法律关系是药费返还法律关系,也就是不当得利法律关系。不当得利是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而受财产利益,致他方受损害,应负返还义务。引起不当得利法律关系产生的是法律事实。张老太犯病只是产生不当得利法律关系的诱因,构成不当得利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是马先生为张老太垫付医疗费的行为。因此B项错误,不当选。C项涉及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有三个,首先,只有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这个条件要求,在有具体的法律规则可供适用时,不得直接适用法律原则。其次,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这个条件要求,如果某个法律规则适用于某个具体案件,没有产生极端的人们不可容忍的不正义的裁判结果,法官就不得轻易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最后,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在本题中,张老太给付女方"认大小"钱的行为,以及马先生帮张老太垫付医药费的行为,在法律上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则可以适用。对于前者,《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对于后者,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并且,在本案中适用以上两条法律规定能够解决张老太与马先生之间的财产纠纷,不会造成极端的不公正。因此本案不能舍弃法律规则而适用法律原则,C选项认为法院在判决时应当将保护当事人的自由和效益原则作为主要的判断标准是错误的,本案应当以《婚姻法解释(二)》和《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法律规则作为主要的判断标准,C项不当选。在本案中,张老太其孙与马先生之女在订婚时,张老太给付女方10100元钱。张老太犯病晕倒,以及张老太住院后,马先生帮助张老太垫付医药费1251.43元,这些都是双方都予以认可的事实,因此本案的案件事实不存在争议。在本题中,需要法官认定的是彩礼在法律上的性质、马先生帮张老太垫付医药费的行为在法律是否可以认定为张老太构成不当得利。因此,在本案中事实不存在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法律认定,D项正确,当选。
[单选题]鸦片战争后,清朝统治者迫于内外压力,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改与变革。关于清末法律制度的变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大清现行刑律》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如凌迟
解析:A项,《大清现行刑律》是清政府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修改,于1910年颁布的,其内容基本秉承旧律例。与《大清律例》相比有如下变化:(1)改律名为"刑律";(2)取消了六律总目,将法典各条按性质分隶30门;(3)对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4)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如凌迟;(5)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等。根据第4项内容,A选项正确,当选。B项,《大清新刑律》是清政府于1911年公布的,其主要内容及变化包括:(1)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唯一内容;(2)体例上抛弃了旧律的结构形式,将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3)确立了新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为主刑、从刑;(4)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刑法制度,如罪刑法定原则和缓刑制度等。《大清新刑律》虽然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但其仍保持着旧律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并未打破该传统。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C、D项考查清末司法体制改革。首先,司法机关发生了变化,体现在:(1)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2)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3)实行审检合署。根据第1项,刑部在改革之前为司法机关,改为法部之后成为掌管司法行政事务的机关,职权发生了变化。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其次,清末的审级制度发生了变化,实行四级三审制。据此,D选项错误,不当选。
[多选题]李某原在甲公司就职,适用不定时工作制。2012年1月,因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李某成为乙公司职工,继续适用不定时工作制。2012年12月,由于李某在年度绩效考核中得分最低,乙公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制度中"末位淘汰"的规定,决定终止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李某于2013年11月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主张:原劳动合同于2012年3月到期后,乙公司一直未与本人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应从4月起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公司终止合同违法,应恢复本人的工作。
请回答第(1)~(5)题。
关于乙公司兼并甲公司时李某的劳动合同及工作年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甲公司与李某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由乙公司继续履行
如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在甲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乙公司的工作年限
甲公司还可与李某经协商一致解除其劳动合同,由乙公司新签劳动合同替代原劳动合同
如解除原劳动合同时甲公司已支付经济补偿,乙公司在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在甲公司的工作年限
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据此,乙公司兼并甲公司后,甲公司与李某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甲公司的乙公司继续履行,所以A选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的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据此,B选项合并计算年限的说法正确,当选。D选项的说法与第10条规定一致,符合法律规定,正确,当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条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据此,甲公司可以与李某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而乙公司也可以同李某签订新的合同。所以,C选项正确,当选。
[单选题]老夫妇王冬与张霞有一子王希、一女王楠,王希婚后育有一子王小力。王冬和张霞曾约定,自家的门面房和住房属于王冬所有。2012年8月9日,王冬办理了公证遗嘱,确定门面房由张霞和王希共同继承。2013年7月10日,王冬将门面房卖给他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2013年12月,王冬去世,不久王希也去世。关于住房和出售门面房价款的继承,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王小力对住房有部分继承权、对出售门面房的价款有全部继承权
解析:关于出售门面房价款的继承,2013年7月10日,王冬将门面房卖给他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相当于以行为变更了2012年8月9日的公证遗嘱。其死后出售该门面房的价款应由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王希、张霞继承,因王希在遗产分割前死亡,发生转继承,即由王希继承的份额转由王小力继承。关于住房的继承,应由王冬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王希、张霞和王楠继承。综上,只有D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