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CD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扣除

题目:下列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准予扣除的相关费用的说法错误的是:()

解析:考查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A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B选项错误。法律依据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5条:"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C选项错误。法律依据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6条:"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D选项错误。法律依据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3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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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选题]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分子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权利的内容包括:()
  •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 解析:本题考查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四个选项涵盖了《刑法》第54条的规定原文。

  • [多选题]关于仲裁协议的效力,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仲裁裁决被法院撤销后,当事人可以依原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

    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可以依原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

  • 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原仲裁协议的效力已经被用尽,不能依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C项错误。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原仲裁协议效力同样用尽,当事人不能依原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D项错误。

  • [多选题]主要办事机构在A县的五环公司与主要办事机构在B县的四海公司于C县签订购货合同,约定:货物交付地在D县;若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由原告所在地或者合同签订地的基层法院管辖。现五环公司起诉要求四海公司支付货款。四海公司辩称已将货款交给五环公司业务员付某。五环公司承认付某是本公司业务员,但认为其无权代理本公司收取货款,且付某也没有将四海公司声称的货款交给本公司。四海公司向法庭出示了盖有五环公司印章的授权委托书,证明付某有权代理五环公司收取货款,但五环公司对该授权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根据案情,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通知付某参加(参与)了诉讼。请回答第(1)~(3)题。
  • 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包括:

  • A县法院

    C县法院

  • 解析: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以书面方式约定特定案件的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是合同案件,双方当事人书面约定了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可以确定的两个法院管辖,故双方的协议管辖有效。因此,本案既可由原告五环公司住所地,即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A县法院管辖;也可由合同签订地C县法院管辖。本题选AC两项。

  • [多选题]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甲未经批准进口一批药品销售给医院。虽该药品质量合格,甲的行为仍构成销售假药罪

    甲大量使用禁用农药种植大豆。甲的行为属于"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

  • 解析:根据《刑法》第141条第2款的规定,本条的假药是指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认为为假药和按照假药处理的药品与非药品。根据《药品管理法》第48条第2款第(2)项按照假药处理情形的规定,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A项正确。根据《刑法》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情形。B项属于在生产的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B项正确。C项中甲的行为相当于在纯净水中掺入工业酒精,仍属于刑法144条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食品。D项中甲的行为产生了抽象危险,已经实施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行为,构成本罪。CD项错误。

  • [单选题]甲公司在城市公园旁开发预售期房,乙、丙等近百人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总额近8000万元。但甲公司迟迟未开工,按期交房无望。乙、丙等购房人多次集体去甲公司交涉无果,险些引发群体性事件。面对疯涨房价,乙、丙等购房人为另行购房,无奈与甲公司签订《退款协议书》,承诺放弃数额巨大利息、违约金的支付要求,领回原购房款。经咨询,乙、丙等购房人起诉甲公司。下列哪一说法准确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有关要求?
  • 《退款协议书》的订立显失公平,为保护购房人的利益,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撤销该协议,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 解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关于公平正义的要求,主要包括情理兼顾、合法合理、利益均衡和维护合法利益。但是,在适用民法规则处理民事纠纷时,仍应坚持"避免向一般条款逃避"的原则,即在有具体法条依据时,法官断案应以该法条为裁判案件之基准,而不应简单地直接以理念、原则、原理为依据裁处民事案件。由此,A选项不当选。根据《民通意见》第69条规定,本题中甲公司的行为不构成胁迫。再有,即使甲公司行为构成胁迫,依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在以胁迫手段订立合同,该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则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并非无效。故B项不当选。《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利益内容"和"受益对象"具有不确定性,它是不确定多数人的利益。不能将购房人的利益直接等同于社会公共利益。即使认为《退款协议书》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该协议亦非可撤销,而是无效。故D项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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