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C

甲厂与乙厂均为生产大型锅炉的企业,由于市场低迷,二厂达成协议,2007年各厂最多只能生产20台锅炉 戊厂系某市乳制品厂,其产品份额占该市乳制品市场的70%,戊厂为进一步扩大市场份额,进行促销,促销期间所有产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

题目:下列行为构成垄断行为的有:

解析:根据《反垄断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A选项中甲厂和乙厂达成的协议是垄断协议,因此构成垄断行为。根据第14条的规定,B选项中丙厂与丁公司限定转售商品的最高价格,该协议不属于垄断协议,不构成垄断行为。根据第17、19条的规定,C选项中戊厂的市场份额占70%,可以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戊厂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因此构成垄断行为。根据《反垄断法》第32条的规定,D选项中该市政府的行为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根据《反垄断法》第3条的规定可知,不属于垄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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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选题]美国甲公司于2011年5月9日发商务电传至中国乙公司,该电传称:"可供小麦2000公吨,每公吨250美元,CIF大连,9月装船,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本月内答复有效。"乙公司于6月9日回电:"你方5月9日报盘我接受。除提供通常单据外,须提供卫生检疫证明。"甲公司未予答复。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
  • 乙公司未在要约的有效时间内作出承诺,该逾期承诺原则上无效

  •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货物买卖--《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要约和承诺。对于规定了有效期限的要约.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承诺。逾期作出的承诺原则上无效;但如果要约人毫不迟疑地发出通知表示接受,则仍具有承诺的效力。本题甲公司没有给予答复,乙公司回电已构成新要约。

  • [单选题]刘某开了一间制衣工厂,在生产休闲服的同时,还仿制了500套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获得利润10万元。对刘某的行为认定正确的是:()
  •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

  •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参照《刑法》第375条的规定。

  • [单选题]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王某涉嫌危害国家安全被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王某的辩护律师李某会见在押的王某,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 解析:本题考查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A项中,张某有权为自己进行辩护,自行辩护贯穿整个刑事诉讼过程。B项中,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D项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同一时间内至多可以委托两名辩护人。

  • [单选题]甲省新闻出版局以某制药厂非法印制出版物为由处其8万元罚款。制药厂不服,向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申请复议,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将罚款减为5万元。制药厂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 甲市新闻出版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 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参见《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第18条第1款、第15条第(1)项。

  • [多选题]依法律规定,下列不得为保证人的选项有哪些?()
  • 某市第三十九中学

    某公司财务部

  • 解析:本题涉及保证人资格问题。依《担保法》第7、9、10条规定,具有代偿债务能力的公民,经法人书面授权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可以依法作为保证人,但学校和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作为保证人。本题正确选项为AC。

  • [多选题]甲有限责任公司在某地设立了办事处,办事处领取了营业执照,执照中表明办事处是甲公司的分支机构。办事处与乙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由于逾期履行,办事处需向乙公司支付10万元违约金,办事处拒不支付违约金,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办事处无权以自己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

    办事处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甲公司向乙公司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 解析: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法人的组成部分,分支机构的行为后果,最终由法人承担责任。分支机构拥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有可以使用和支配的财产或经费,通常情况下,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此本题中办事处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所以A选项正确。根据《民诉意见》第40条的规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有诉讼主体资格,所以B选项正确。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分支机构实施的民事行为的责任由法人承担,所以D选项正确。

  • [多选题]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监事会的职工代表比例为1/3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可以指定副主席

    监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最长不得超过3年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请求召开监事会

  • 解析:根据《公司法》第5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故A、B项错误。 根据《公司法》第52条规定:"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故C项错误。 根据《公司法》第55条规定:"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故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项。

  • [单选题]社会主义法治要通过法治的一系列原则加以体现。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下列哪一案件的处理体现了这一原则?
  • 甲涉嫌盗窃,立案后发现涉案金额400余元,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

  •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这一规定确立了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本题中,A项,盗窃400元,未达到定罪的数额标准,故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这一情形,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该项体现了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B项的处理方式正确,但是,该不起诉属于酌定不起诉,未体现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C项,法院是因为丙的行为未满足犯罪构成要件而作出的无罪判决,不是因为《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作出的无罪判决,也未体现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D项的不起诉属于证据不足不起诉,不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作出的法定不起诉,所以,也未体现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 [多选题]公安机关抓获一起抢夺案犯罪嫌疑人黄某、王某。王某声称被错抓,公安机关决定组织对王某进行辨认。关于公安机关的做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让黄某单独对王某进行辨认

    在辨认时没有安排见证人在场

  • 解析:《公安部规定》第250条第2款规定:"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据此,在有多个辨认人时,应由辨认人分别单独进行,而不得同时进行辨认,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关于辨认时是否应当安排见证人到场,《公安部规定》未作出明文规定,因此,本案公安机关在辨认时没有安排见证人到场的做法并不违法法律规定,选项C为应选项。《高检规则》第259条规定:"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人或者同一物品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在场。"据此,检察院在组织辨认时,也并非必须安排见证人到场。《公安部规定》第251条第1款规定:"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因此,选项D的被辨认人数量不符合《公安部规定》要求,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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