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D

甲市检察院在审查检察建议申请过程中,可向建华公司调查核实案情 甲市检察院在审查检察建议申请过程中,可向瑞成公司调查核实案情

题目:就瑞成公司与建华公司的合同纠纷,某省甲市中院作出了终审裁判。建华公司不服,打算启动再审程序。后其向甲市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甲市检察院经过审查,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关于检察监督,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因此,选项A、B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0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因此,选项C、D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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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选题]甲是某机关领导,乙是甲的远房亲戚。乙为了获得一项工程,携带两箱王老吉饮料来到甲家里。在聊天过程中,乙拿出一块价值60万元人民币的手表,表示要送给甲并希望在工程中标上能得到甲的帮助,甲拒绝。乙趁甲不备,偷偷将手表放在茶几下层离开。甲不知情。保姆以为甲知道此事,将手表放入甲的床头柜。对于本案,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乙的行为成立行贿罪

    甲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认定乙构成行贿罪与甲不构成受贿罪不矛盾

  •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对贿赂犯罪的认定。乙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付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是以行贿故意实施了行贿行为,成立行贿罪,A选项正确:由于甲不知情,没有受贿的故意,不成立受贿罪,B选项错误;成立行贿罪,并不意味着对方一定成立受贿罪,C选项正确;保姆没有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此不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D选项错误。

  • [单选题]某市家政服务中心推出一项新的服务:奶妈服务。甲因妻子刚生了小孩,却没有奶,特与该家政服务中心达成协议,由家政服务中心提供一名奶妈乙给甲之小孩哺乳,甲支付乙一定报酬。对甲乙之间协议的性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甲、乙间协议有效,为雇佣合同

  • 解析:本题涉及民事行为的效力问题。本题中,甲、乙之间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为无效协议。乙系提供劳务,故为雇佣合同。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

  • [单选题]某乡属企业多年未归还方某借给的资金,双方发生纠纷。方某得知乡政府曾发过5号文件和210号文件处分了该企业的资产,遂向乡政府递交申请,要求公开两份文件。乡政府不予公开,理由是5号文件涉及第三方,且已口头征询其意见,其答复是该文件涉及商业秘密,不同意公开,而210号文件不存在。方某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方某能够提供210号文件由乡政府制作的相关线索的,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 解析:A项错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5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本案中方某查询的不属于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法定列举情况,所以,不需要出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需要不需要"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或者证明文件"是一个考查政府信息公开题目的频繁考点。B选项错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规定:除本条例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方某与该企业有利害关系,有其自身的需要,所以具有申请人资格。C选项错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3条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乡政府只是口头征询第三方意见,不具有合法性。关于D选项,根据《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规定》第5条第5款"被告主张政府信息不存在,原告能够提供该政府信息系由被告制作或者保存的相关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规定,该项正确。

  • [多选题]关于法的发展、法的传统与法的现代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法律意识是一国法律传统中相对比较稳定的部分

    外源型法的现代化进程带有明显的工具色彩,一般被要求服务于政治、经济变革

    清末修律标志着中国法的现代化在制度层面上的正式启动

  • 解析:中国的法的现代化属于外源型法的现代化,而不是自发的、自下而上的、缓慢的、渐进变革的内发型法的现代化,故A错误。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具有被动性和依附性,带有明显的工具色彩,一般被要求服务于政治、经济变革,故C正确。BD表述正确。

  • [单选题]吴某因故意杀人罪被A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交付执行前,发现吴某怀孕,中级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 停止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1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1)在执行前发现裁判可能有错误的;(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3)罪犯正在怀孕的。上述前两种情况下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才能执行;对于因上述第三种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

  • [多选题]为了彻底禁止吸烟,有人建议应该在刑法中规定:凡吸烟者,一律枪毙。如果《刑法》真的作出了这样的规定,则这样的规定违反了下列哪些刑法基本原则?()
  • 罪刑法定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解析:本题重点考查对刑法基本原则的理解。这一规定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之一禁止残虐、不均衡的刑罚原则,所以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仅仅吸烟,就枪毙,也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因为只要吸烟,都枪毙,因此不违反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因为对吸烟行为可以要求有主观方面的故意,并且只处罚吸烟者本人,所以没有违反责任主义原则。

  • [多选题]甲因为侵权纠纷与邻居乙打起了官司,甲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法院作出了先予执行的裁定,但乙拒不执行裁定,法院执行干警前去强制执行时,乙聚集其朋友丙、丁等多人对执行干警进行围攻、辱骂,并向干警和警车投掷石块,将1名干警砸成轻伤,并抢夺1名干警的枪支。对此,错误的表述是:
  • 乙及丙、丁等多人都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

    乙构成了拒不执行裁定罪,丙、丁等多人构成妨碍公务罪

    乙、丙、丁等多人还构成故意伤害罪、抢夺枪支罪

  • 解析:依据《刑法》第313条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的解释》的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为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通谋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为方式为5种非暴力情形。本案中,乙及丙、丁等多人使用暴力抗拒强制执行,应当构成妨碍公务罪,其中致人轻伤被包括在妨碍公务罪之中,抢夺枪支罪不能包含。因此,乙及丙、丁等多人构成妨碍公务罪和抢夺枪支罪,不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故意伤害罪。当然,在乙暴力抗法行为之前,还有拒不执行裁定的行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的解释》的规定,被执行人单纯的仅是不主动执行,但并未采取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被执行标的等行为的,不属"情节严重"的情形,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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