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下列构成违宪的行为有哪些?()
正确答案 :ABC
某村村民王某一家5口人均在外地经商,在人大代表选举日,王某全家委托其母梁某回乡参加投票,梁某代表全家5口对候选人孙某投了5张赞成票
某县人大常委会主持本县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
某县共有选民573,579人,其中参加投票的人数为271,753人,以231,123票通过了对县级人大代表胡某的罢免决议
解析: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在直接选举时,选民如果外出,可以委托其亲属或其他选民代投票,但接受委托的选民最多不能接受超过3位选的委托,故A项错误。进行县级人大代表选举时,立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县人大常委会本身不主持举,故B项错误。我国《选举法》第50条规定:"罢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的选民通过……"C项中,对胡某的罢免虽然获得了加投票人数的过半数选票,但参加投票选民数没有到全体选民过半数的要求,故C项错误。D项中,参投票选民数超过全体选民半数,张某获得的选票超参加投票选民半数,故正确。因此,ABC项为正选项。
[单选题]下列选项中,不适用决定的是:()
正确答案 :D
先予执行
解析:考查适用决定的类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先予执行应当适用裁定,故D错误。
[单选题]关于补强证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 :A
应当具有证据能力
解析:补强证据是指用于增强和确认待证证据证明力的证据,可以起到加强待证证据证明力和担保其真实性的作用。一般来说,在诉讼中,为了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在运用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认定案情时,要求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证据能力是指在法律上允许其作为证据的资格。作为加强、担保待证证据的补强证据,尽管表面上是对待证证据真实性的补充证明,但实质上是针对待证证据反映的犯罪事实的证明,因此必须具备证据能力,选项A为正确答案。成为补强证据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必须具有证据能力;(2)必须具有独立来源;(3)本身必须具有担保补强对象真实性的能力,但不要求对整个待证事实或案件事实具有补强作用。因此,补强证据与被补强证据不能是同一来源,选项B错误。补强证据并不要求对整个待证事实有证明作用,只要其证明的事实与案件有关即可,因此选项C错误。对于补强证据的证据种类,并没有特殊限制。只要是待证证据之外的、能够增强待证证据证明力的其他实物证据、言词证据或者某些行为证据,都可以成为补强证据。因此,补强证据并不一定表现为物证或者书证,选项D错误。
[单选题]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先由甲公司提供机器设备设定抵押权、丙公司担任保证人,后由丁公司提供房屋设定抵押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甲公司届期不支付货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 :A
乙公司应先行使机器设备抵押权
解析:选项A、B、C考查了人保和物保竞合时债权的实现顺序。根据《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可知,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保时,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顺序为:(1)按照意思自治原则,有约定的约定优先。(2)无约定时,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保优先于第三人提供的物保或人保。(3)没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保或物保不足以清偿债权的,债权人可自主选择就第三人提供的物保还是人保实现债权。本题中,当事人之间对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顺序未作约定,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债权人乙公司应先就债务人甲公司的机器设备行使抵押权,只有在甲公司的抵押权不足以实现债权时,乙公司才可自主选择要求第三人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行使对丁公司的房屋抵押权,据此,选项A是正确的,选项B、C是错误的。选项D考查人保和物保竞合时,债权人就担保人实现债权的,各担保人之间是否相互享有追偿权。对此,传统民法理论认为担保人之间不能享有追偿权。原因是:(1)"物权法"改变了"担保法"的规定。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8条第1款的规定可知,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但《物权法》第176条只规定了担保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未规定担保人之间享有追偿权,各担保人不能相互进行追偿。(2)主债务人是最终的责任人,担保人之间相互追偿在程序上费时费力、不符合经济原则。(3)担保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追偿权在实践中无法操作。鉴于以上原因,各担保人之间不享有追偿权。据此,选项D中认为担保人丙公司和丁公司可相互追偿是错误的。
[多选题]张三、李四、王五成立天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张三、李四各以现金50万元出资,王五以价值20万元的办公设备出资。张三任公司董事长,李四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成立后,股东的下列哪些行为可构成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
正确答案 :ABD
张三与自己所代表的公司签订一份虚假购货合同,以支付货款的名义,由天问公司支付给自己50万元
李四以公司总经理身份,与自己所控制的另一公司签订设备购置合同,将15万元的设备款虚报成65万元,并已由天问公司实际转账支付
3人决议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并进行分配
解析: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注册后,股东将所缴的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关于股东抽逃出资的认定,修订后的《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A选项,张三与自己所代表的公司签订一份虚假购货合同,以支付货款的名义,由天问公司支付给自己50万元,属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的行为,应认定为抽逃出资,所以A项正确,应选。B选项,李四以公司总经理身份,与自己所控制的另一公司签订设备购置合同,将15万元的设备款虚报成65万元,属于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的行为,所以B选项也是抽逃出资行为,应选。C选项,王五擅自将天问公司若干贵重设备拿回家,属于盗窃或者侵占行为,而非抽逃出资,不应选。D选项,3人决议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并进行分配,也属于司法解释所禁止的抽逃出资行为,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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