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

公有资产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

题目: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是指(  )。

解析:【答案】C。解析:公有制是指生产资料由国家占有和劳动群众集体占有。因此,公有制反映的是生产资料的归属问题。它是从社会宏观角度对生产资料占有形式进行界定。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是指公有制经济在微观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实际上是指资产的经营方式或组织形式。公有制是本质属性,实现形式是方法问题、技术操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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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 [单选题]一年前由S市议会通过的新法令禁止了在S市销售的食品使用所有不可回收的塑料包装。然而,S市仍有相当大比例的塑料垃圾来自不可回收的塑料食品包装。下项哪项如果正确,最有助于解释以上明显的分歧?(  )
  • 新法令并没有影响到郊区附近的杂货店和其他商店,S市的许多居民都经常光顾那里

  • 解析:这是一道解释型题,要解释的问题是:S市禁止在S市销售的食品使用所有不可回收的塑料包装,但S市仍有相当大比例的塑料垃圾来自不可回收的塑料食品包装。A项为无关选项,题干说的是仍有相当大比例的不可回收的塑料食品包装,与其他产品的塑料包装无关。C项说明不可回收的塑料食品包装应该不存在了,但实际情况是还存在,未能解释矛盾。D项说明使用这种无法回收的塑料包装的食品减少,只能说明使用的不可回收的塑料食品包装数量减少了,无法解释题干矛盾。B项说明,新法令没有影响到郊区附近的杂货店和其他商店,S市的居民经常光顾那里,可能从那些地方买了使用不可回收的塑料包装的食品,从而将不可回收的塑料食品包装带进了S市,从而能很好地解释为何相当大比例S市的塑料垃圾来自不可回收的塑料食品包装,故正确答案为B。

  • [单选题]在生产的目的方面,社会主义社会与私有制社会的本质区别表现在(  )。
  • 共同富裕还是部分人富裕

  • 解析:【答案】C。解析: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实现目标就是使全体社会成员达到共同富裕。共同富裕是指社会全体成员都过上富裕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促使其体力、智力获得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本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最终实现目标。共同富裕的实现要经历一个过程:部分地区和部分劳动者逐步“先富”,由点到面,推动社会生产力的持续发展,最后达到共同富裕。从这个角度看,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最终目的。是长远的目标,也是社会主义社会与私有制社会在生产目的方面的本质区别。

  • [单选题]当一物之上同时存在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时,权利的行使顺序是(  )。
  • 留置权、抵押权、质权

  • 解析:B[解析]根据《物权法》第l79条的规定,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就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权的总称。质权,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79条的规定,同一财产上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故B项正确。

  • [单选题]田某、常某是夫妻,共同出资50万元,田某、常某的朋友赵某出资25万元,三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出租使用。3年以后,三人打算出卖此房,最后一个承租人搬出后,三人打算装修一下再出卖,但是在装修前,某日刮大风,房子的一块窗户玻璃由于老化,被大风吹落,砸伤了行人王甲,共花去医疗费2400元,同时请了三人的好朋友白某修缮窗户,又花去了300元。关于本案,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
  • 对于修缮费用,田某、常某与赵某承担连带责任,内部田某与常某承担200元,赵某承担100元

  • 解析:C[解析]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类型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除共有人之间有家庭、夫妻关系的外,视为按份共有。所以本案中,田某、常某二人之间是共同共有关系,田某、常某二人与赵某之间是按份共有关系,所以A选项说法正确。《物权法》还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本案中,行人王甲不可能知道田某、常某与赵某之间是按份共有关系,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所以对于王甲的医疗费,田某、常某与赵某承担连带责任,内部则田某、常某承担2/3,赵某承担1/3。白某因为是三人共同的好朋友,可以推定白某对于三人之间的按份共有关系是知情的,所以对于白某的修缮费用,田某、常某与赵某应当按照份额承担责任,田某、常某承担2/3,赵某承担1/3。所以B项说法正确,C项说法错误。按份共有人可以自由转让自己的份额,但共同共有人除共有的基础丧失或有重大理由外,不得转让共有部分,所以D项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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