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

《商人通例》和《公司律》

题目:1904年1月清末修律颁布的《钦定大清商律》是由以下哪项法律组成的?()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清末修律的知识。1904年1月颁布的《钦定大清商律》由《商人通例》和《公司律》组成。《商人通例》共9条,分别规定了商人的意义、条件、妇女经商、商号、商业账簿等方面的问题,具有商法总则的性质。《公司律》共131条、11节。在1904年1月(清光绪二十九年十二月)奏准颁行,定名为《钦定大清商律》,是清朝第一部商律。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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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选题]李民为一农村青年,2012年大学毕业后工作一直没有着落,就随同乡一起加入了去北京打工的行列。2012年9月他们一行16人来到京望建筑集团,成为一位农民工。到2013年12月,临近新年,他们一行人欲返乡过年,向老板讨要工钱。老板一直以各种理由拖欠不给,使他们一行人生活陷入困境。请回答下列问题。
  • 现在李民一行人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来获得救济?()

  • 请所在地居委会作为第三方与京望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他们一行人共同推举李民作为代表参加调解、仲裁

    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 解析:1.A选项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条规定,正确。B选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5条规定,正确。C选项符合该法第7条规定,正确。D选项符合该法第9条的规定,正确。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故ABD选项正确。 3.《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A选项正确。该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故B选项正确。根据该法第38条、第46条的规定,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 [多选题]近年来,A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了"阳光司法"的活动,以手机短信、网络、公开栏等形式公开举报电话。下列对此事件的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些选项?()
  • 该法院的做法反映出外部监督比内部监督更重要

    该法院的做法将不利于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

    该法院的做法不利于司法效率的提升

  • 解析: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同样重要,两者结合才能使司法活动得到有效监督,所以A选项说法错误。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同时,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各项规定,包括接受监督,所以B选项说法错误。司法工作应当追求公正与效率的平衡,提升司法公正性并不与提升司法效率相冲突,所以C选项说法错误。

  • [多选题]甲某、乙某共同实施盗窃案件,A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甲某有期徒刑1年,乙某有期徒刑5年。A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法院对甲量刑过轻,就对甲某部分的判决提起抗诉。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甲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乙某也有权委托辩护人,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二审法院不能加重乙某的刑罚

  • 解析:本题考查二审委托辩护人、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例外以及被告人出庭的问题。《刑诉解释》第316条规定,第二审期间,被告人除自行辩护外,还可以继续委托第一审辩护人或者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该解释第32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加重刑罚。第323条第2款规定,同案审理的案件,未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被告人要求出庭的,应当准许。出庭的被告人可以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所以,本题应选ABD。

  • [单选题]关于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下列说法不成立的是:
  • 只能由《宪法》授权机关进行

  • 解析:行政区域划分是指国家根据行政管理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把国家领土划分为大小不同、层次不等的行政单位,在此基础之上设立相应的地方国家机关,在中央的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的制度。由该定义可知,行政区域划分是国家自主地处理本国中央与地方的权力配置关系,是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部事务的权力。因此,是国家行使管辖权的体现,进而是国家主权的体现,属于国家内政,任何国家都不得进行干涉。故A、B、C选项均成立,不选。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行政区域的设立、调整、撤销和更名必须根据一定的法律程序进行。集中体现在《宪法》第62、89、107条,但有关的法律法规对行政区域划分也做了规定,如《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第5条规定"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民政部备案。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可见,我国关于行政区域的划分,不仅可以由《宪法》授权机关进行,也可以由《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的授权机关进行。故D选项的说法过于绝对,不成立,当选。

  • [多选题]国家工作人员甲与民办小学教师乙是夫妻。甲、乙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达300万元。甲、乙拒绝说明财产来源。一审中,甲交代300万元系受贿所得,经查证属实。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甲构成受贿罪

    甲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乙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解析:选项A:甲构成受贿罪是毋庸置疑的。选项B: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且不能说明来源的。甲已经说明来源了,所以不构成本罪。选项C: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所以乙不构成本罪。选项D: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乙只有拒绝说明其来源的行为,这一行为并不是隐瞒行为。隐瞒行为应该是积极行为,要求具备积极的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消极地拒绝说明来源不构成"隐瞒"。

  • [多选题]甲公司员工魏某在公司年会抽奖活动中中奖,依据活动规则,公司资助中奖员工子女次年的教育费用,如员工离职,则资助失效。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甲公司与魏某成立附条件赠与

    如魏某次年离职,甲公司无给付义务

  • 解析:所谓附条件赠与,是指当事人对赠与行为设定一定的条件,把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赠与行为的效力发生或消灭的前提。在附条件的赠与中,条件的成就与否关系到赠与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所谓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也称附负担赠与合同,是指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对其赠与附加一定的条件,使受赠人负担一定的给付义务的合同。附义务赠与中所附的义务,与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无关,不能因为附义务而延缓或解除赠与的效力。《合同法》第190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同时,第192条第1款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本题中,甲公司年会抽奖中奖内容为资助中奖员工(魏某)子女次年教育费用,属于甲公司无偿给予中奖员工(魏某)财产,魏某表示接受时,甲公司与魏某之间即成立了赠与合同。在抽奖规则同时表明如员工离职,则资助失效。可见,员工离职这一客观事实成就与否关系到了甲公司与魏某之间赠与合同的效力。如果魏某次年离职,则赠与合同失效,甲公司无给付义务;如果魏某次年未离职的,则赠与合同发生法律效力,甲公司应当按照赠与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所以,甲公司与魏某之间的赠与合同应属附条件的赠与,而非附义务的赠与,员工不得离职并非是在赠与合同中受赠人负担的义务。据此,选项AC是正确的,选项B是错误的。在赠与合同中存在三种撤销权,是司法考试的重点,考生应当重点关注。(1)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是指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第186条)。(2)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是指在发生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时,赠与人即使已实际交付赠与物仍有权撤销赠与(《合同法》第192条)。(3)赠与人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合同法》第193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选项D考查的是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如魏某次年未离职,甲公司应履行赠与义务。由于该赠与为资助魏某子女的教育费用,属于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故甲公司不能在给付前撤销资助,据此,选项D错误。

  • [多选题]2011年3月1日,甲建筑企业与乙开发商签署建筑施工合同,约定甲企业承包乙公司的"大都会"项目,甲企业应于2013年3月1日完成全部施工建设并向乙公司交付房屋,迟延交付违约金为工程款万分之五/日。乙公司应于甲企业交付建筑工程后30天内.给付甲企业建筑工程款3000万元,迟延履行违约金为工程款万分之五/日。 2011年3月5日,甲企业为建设"大都会"项目,从戊企业采购建材一批,要求戊企业按照工程进度将建材运送至建筑工地。2012年3月,因戊企业发生火灾,库存建材损毁大半,导致戊企业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运送足量建材至建筑工地,造成甲企业于2013年8月1日才交付房屋。 2011年7月1日,乙公司向丙银行贷款5000万元,还款日为2013年7月1日,乙公司用正在建设过程中的楼盘为丙银行提供抵押,由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丙银行提供保证,由丁公司以自有房屋为丙银行提供抵押担保。 2012年8月1日,乙公司经丙银行同意,将乙公司对丙银行的债务转移给乙公司的关联公司己,未另行通知其他担保人。 由于楼市不振,乙公司未完成预计销售任务,现金流出现问题,导致银行借款及工程款均无法按期清偿。 2013年9月1日,甲企业为尽快实现资金回流,遂将对乙公司的债权转移给某资产管理公司,并于2013年9月10日通知乙公司。 请回答以下问题:
  • 关于戊企业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建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甲企业有权要求戊企业承担迟延履行责任

    戊企业可以抗辩甲企业可以很方便地从市场上以类似价格购买相同建材,从而免于就扩大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解析:1.火灾不属于不可抗力,而仅属于意外事件。因此戊企业仍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A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因为乙并非是建材供货合同的当事人,因此无权要求戊承担违约责任,C选项错误。根据《合同法》第119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B选项正确。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B。 2.在建工程抵押不登记不生效力,A选项错误。在建工程抵押权的标的,在抵押权实现的时候确定,如果建筑物已经建好,则及于全部建筑物,如果尚未完全建好,也应当及于已经建好的建筑物。B选项正确。《物权法》第182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因此,丙银行对于在建工程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C选项错误。《物权法》第200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D选项正确。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BD。 3.《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可见债权转让不以通知债务人为生效要件。因此资产管理公司应于2013年9月1日取得对乙公司的债权。A选项错误。《诉讼时效规定》第19条第1款规定:"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B选项正确。《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据此,在甲公司将其对乙公司的工程价款债权转让给某资产管理公司之前,甲公司就其工程价款债权对该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合同法》第81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属于专属于承包人的从权利(保护提供劳务的农民工的利益),所以,资产管理公司虽取得了甲企业对乙公司的债权,但不能取得具有专属性的优先受偿权。故C选项错误;D选项错误。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B。 4.《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对乙公司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A选项正确。《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丙银行同意乙公司转让债务,并未取得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同意。因此,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必再承担保证责任。B选项错误。《担保法解释》第72条第2款规定,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C。 5.《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A选项、D选项正确。同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B选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8条的规定,违约方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亦应提供相应的证据;故而,本案中应由主张违约金过高的甲企业,就乙公司实际损失的数额过分低于违约金承担举证责任,C选项错误。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D。 6.《合同法》第9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债务抵销。A选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B选项正确。抵押权与建设工程优先权之间的顺次,是优先受偿的位序。只要不存在"无益拍卖"的情况,就不影响处于后顺位的抵押权申请实现担保物权。C选项错误。该批复第2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D选项正确。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BD。

  • [单选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列哪一情形经营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甲购买一双皮鞋,已过和鞋店约定的免费保修期,一日因下雨,该鞋后部磨损严重,甲去鞋店修理,鞋店因已过保修期不给予免费保修

  • 解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故A、D项应当承担,不当选。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0条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故B项应当承担,不当选。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2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故C项不应当承担,当选。

  • [单选题]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等规定,下列关于法律援助的哪一说法是不能成立的?
  • 我国的法律援助实行部分无偿服务、部分为"缓交费"或"减费"形式有偿服务的制度

  • 解析: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2条的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因此,我国的法律援助全部都是无偿的,不实行"缓交费"或"减费"等形式。故C项说法错误。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10条的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因此,A项说法正确。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28条的规定,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1)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2)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有前款第(2)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因此,B项说法正确。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检察院。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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