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D
2007年11月5日
题目:甲公司于2007年10月10日通过拍卖方式拍得位于北京郊区的一块工业建设用地;同年10月15日,甲公司与北京市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年10月21日,甲公司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同年11月5日,甲公司办理完毕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并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2007年11月21日,甲公司与相邻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乙公司签订书面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在乙公司的土地上修筑一条机动车道,以利于交通方便;使用期限为20年;甲公司每年向乙公司支付8万元费用。该合同所设立的权利没有办理登记手续。2008年1月28日,甲公司以取得的上述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3年。该抵押权办理了登记手续。甲公司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时间是()。
解析:甲公司于2007年11月5日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必须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登记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生效的条件。本题中,甲公司于2007年11月5日办理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因此,甲公司于2007年11月5日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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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甲、乙两人买了一辆汽车跑运输,后因甲、乙闹矛盾,遂决定终止共有关系,但谁也不愿意要汽车,对此,应采取的方法是()。
变价分割
解析:本题考核共有物的分割。理论上,共有财产的分割方法有三种:实物分割适用于对象为可分割的共有财产,而变价分割则适用于共有财产不可分的情况。作价分割则适用于不可分之物归属于共有人中一人或数人的情形。
[单选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须经股东会一致同意或董事会批准
解析:本题考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多选题]下列关于质权设立的表述中,符合《物权法》规定的有()。
以仓单出质的,质权自仓单交付之日起设立
以依法可转让的专利权出质的,质权自向其管理部门出质登记之日起设立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设立
解析:本题考核权利质权。以动产出质的,质权自动产移交质权人占有之日起设立。所以选项B错误。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所以选项C错误。
[单选题]某进出口公司与某钢厂于某年1月签订了一份购销钢坯合同。该合同约定:钢厂供给进出口公司钢坯1万吨,每吨单价1400元;同年7月20日前交货5000吨,8月30日前交货5000吨;进出口公司分3次于当年3、6、7月预付货款900万元。该合同签订后,进出口公司于同年3月17日付给钢厂500万元,6月8日付200万元,6月18日付200万元,计900万元。该年6月20日,钢厂以钢材价格上涨为由,向原告提出变更合同要求。几经协商,双方于7月6日签订了“修改合同协议书”,一致同意对原合同条款作如下修改:(1)价格每吨1550元,运费由双方平均负担;(2)供货数量6000吨;(3)交货期:8月15日前出运2000吨,9月15日前出运4000吨;(4)进出口公司已付给钢厂的900万元货款,作为购货定金;(5)其余货款在最后一批货物发出后3日内,由公司一次性付给钢厂;(6)此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公司负责按合同付款,钢厂负责按合同规定交货;(7)此协议是对原合同的最后一次修改,原合同的其他条款不变。双方在此协议上签字盖章。该修改协议签订后,钢厂以钢材价格上涨为由,又提出变更合同价格的要求,但公司未予同意。因公司已与外商签订了钢坯购销合同,外商也开出信用证,所以公司多次请求钢厂履行合同。但钢厂在合同履行期内,未向公司供应钢坯。公司于当年9月28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钢厂继续履行交付钢坯的合同义务并判令钢厂按照定金罚则承担责任。钢厂抗辩:合同未履行是因为行政机关的一份文件下达后,钢坯、钢材价格上涨,发生了不可抗力;履行合同是基于紧急避险的考虑;被告要求延期履行合同,原告应准许,原告不同意的行为属于过错行为。另外,定金数额约定过高,该定金条款应无效。
解析:1.本题考核合同的效力。双方已经签订了购销钢坯的合同,并且进出口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的部分义务,说明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本案中市场行情的变化属于正常的价格涨落,不属于不可抗力,所以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变更或撤销,该合同也不具备合同无效或者撤销的情形,是有效的合同。2.本题考核合同责任。本案中,钢厂在合同履行期内未履行义务属于合同不适当履行中的履行迟延,属于能履行而未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3.本题考核定金。先给付后约定定金的行为应是有效的行为。因为有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又有现实的给付,所以定金合同成立并生效。如果先给付预付款或订金而未约定定金,则不发生定金的效力。4.本题考核诉讼财产保全。本题中,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进出口公司发现钢厂有隐匿、转移钢坯的行为,可能导致将来法院的判决无法实际执行,此种情况下,进出口公司可以申请法院诉讼财产保全,法院认为必要的时候也可以依职权作出诉讼财产保全。
[多选题]川南商业公司与川北开发公司作为发起人设立南北股份有限公司,川南公司出资1300万元,其中非货币出资包括不动产900万元,机器设备100万元。川北公司出资1500万元,其中只有100万元是货币出资。公司采用募集设立的方式,公司股份每股1元。在2010年5月1日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结束后,公司办理了设立登记。张某任公司的董事长,刘某任公司的副董事长。2011年公司税后利润是1500万元,公司尚有前一年未弥补的亏损200万元。2012年3月,为了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准备与岭南公司合并,成立一家新的公司。就合并的相关问题,公司召开了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张某召集。张某于2012年3月10日电话通知各股东于3月20日到公司参加会议。股东大会作出同意公司合并的决定,只有股东徐某表示不同意合并,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股东大会经过决议,同意由公司收购徐某的股份。根据上述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解析:1.本题考核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出资。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募集设立的,应当由发起人至少认购公司股份总额35%的股份,采用募集设立的公司,注册资本即实收资本,所以公司注册资本要一次缴足,不存在首次出资问题。两公司出资为(1500万元+1300万元)=2800万元,每股1元,则认购股份为2800万股。2800万÷35%=8000万元。2.本题考核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的职权。选项B、C都不属于创立大会的职权。3.本题考核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规定。股东大会应当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主持。所以选项C错误。公司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所以选项D错误。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所以选项E错误。4.本题考核公司收益分配制度。公司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所以选项A错误。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所以选项D错误。
[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留置权人权利的有()。
收取留置物所产生的孽息
解析:选项ABD属于留置权人的义务。
[多选题]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关于犯罪行为的客体是复杂客体的是()。
抗税罪
骗取出口退税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解析:本题考核涉税犯罪的犯罪构成。偷税罪和逃避追缴欠税罪,侵犯的客体都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属于单一客体。抗税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了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妨害了税务机关依法征税活动,而且也侵犯了依法执行征税工作的税务人员的人身权利。骗取出口退税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和公共财产所有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又破坏了国家对税收的征管,造成税款流失。
[多选题]根据担保法理论,下列定金与违约金的区别,说法正确的是()。
定金的给付一般是在订立合同之时,也可以在订立合同之后未履行之前,而不是在违约时支付
定金主要是担保作用,违约金则反映的是合同的责任
定金的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总金额的20%,而违约金没此限制
解析:本题考核违约金与定金的区别。定金与违约金的区别(1)定金的给付一般是在订立合同之时,也可以在订立合同之后未履行之前,而不是在违约时支付(2)定金有证约和预先给付作用,违约金没有(3)定金主要是担保作用,违约金则反映的是合同的责任(4)定金的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总金额的20%,违约金的具体数额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多选题]某市请进行安全大检查,该市工商局的两名执法人员身着便装进入一个饭店(合伙企业),在未向饭店工作人员出示证件的情况下强行进入该店各处进行检查。检查后认为该店安全不达标,口头作出罚款1000元的罚款处罚,并且要求执行合伙事务的张某当场缴纳罚款。张某向执法人员询问罚款的理由和依据,执法人员说理由和依据可以在缴纳罚款后到工商局去问,并不再听张某申辩。张某虽然不服,但是迫于无奈还是缴纳了罚款。根据上述案例回答下列问题:根据《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的规定,本案出现下列哪些情况,可以导致复议中止()。
申请人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
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
解析:本题考核行政复议中止。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1.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5.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6.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7.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8.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本题申请人是合伙企业,所以不能选A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