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
题目:某普通合伙企业为内部管理与拓展市场的需要,决定聘请陈东为企业经营管理人。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31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从该条款逻辑分析,既然合伙企业有权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合伙企业也有权利聘任"合伙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如果陈东是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陈东也可以被聘任为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这就如同公司股东可以被聘任为公司经理一样。所以,陈东可以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同时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就此而言,A项是正确的。司法部认为A项错误,可能是基于一种误读,即认为陈东因为被聘任为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于是具有了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身份,如果这样理解,A项是错误的。此外,根据上述第31条第6项的规定,聘请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才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如果陈东属于合伙人,则聘请陈东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则不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就此而言,B项是错误的。司法部假定陈东是合伙人之外的人,聘任陈东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自然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就此认为B项正确。《合伙企业法》第26条第2款规定:"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企业中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相当于公司中的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一类的角色,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而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相当于公司经理,通常并无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限,只有经过合伙企业授权才能对外代理合伙企业。就此,《合伙企业法》第35条第1款规定:"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本题中,陈东被聘为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负责合伙企业的内部管理与市场开拓,当其进行市场开拓时,通常需要在合伙企业的授权范围内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就此而言,C项具有正确的成分。C项的问题在于表述过于简单,让人误以为经营管理人当然有权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约而不需要合伙企业的特别授权,以此而论,则C项错误。《合伙企业法》第37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有权"代表"合伙企业的主体只能是合伙企业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而非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经营管理人只有在经过合伙企业(通过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授权之后,才有权在授权范围内对外"代理"合伙企业。因为合伙企业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通常可以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享有一般代表权,所以内部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而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只有经过特别授权后才有权代理合伙企业,没有授权就没有代理权,自然不存在内部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问题。而且D项中表述中连"善意"二字都被抹去,只是"第三人"而已,可谓错上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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