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D
宪法不仅保护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也保护外国人的权利,且限于受法律平等保护的个人的权利
题目:关于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4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
解析:宪法不仅保护个人的权利,也保护群体的权利。宪法所确认的权利,包括受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也包括财产权和继承权等社会经济文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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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某省的青山电器厂和绿水电器厂均生产冰箱,青山电器厂由于采取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措施,在该省的市场占有率大幅提高,绿水电器厂开会决定采取以下措施,如果你作为绿水电器厂的法律顾问,应当建议绿水电器厂不得采取的措施有:
绿水电器厂拟与该省几个大型商场一起举办"冰箱节",期间凡购买绿水电器厂任何一款冰箱,都可参加抽奖,一等奖为价值6000元的电脑一台
绿水电器厂拟与某市市政府合作,由该市政府以文件的形式要求该市政府下辖的各县市机关招待所统一使用绿水电器厂生产的冰箱
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第1款规定的是低价倾销行为。构成低价倾销行为的实质要素是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A选项中绿水电器厂拟定降价期间销售利润为零,即价格等于成本,不构成低价倾销行为,所以绿水电器厂可以实施该措施。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B选项中绿水电器厂采取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方式销售空调,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了5000元,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所以绿水电器厂不可以实施该措施。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经营者必须是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方能构成诋毁商誉行为,如果散布的是真实消息,则不构成诋毁商誉行为,C选项中绿水电器厂将事实情况提供给电视台的行为并不构成诋毁商誉行为,所以绿水电器厂可以实施该措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规定了政府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D选项中如果该市政府利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绿水电器厂的冰箱,则构成限制竞争行为,所以绿水电器厂不可以实施该措施。
[单选题]2011年10月11日晚,丁某酒后在某饮食店酗酒闹事,砸碎店里玻璃数块。后经人劝说,丁某承认错误并表示愿意赔偿。此时恰巧碰上某区公安局任某、赵某值勤到店里,任某对丁某又推又打,欲将丁某带回派出所处理。在扭推过程中,致丁某跌倒,头撞在水泥地上,造成颅内出血死亡。2011年12月20日,丁某之父向某区公安局提出行政赔偿。请回答下列各题。
本案赔偿义务机关应以什么赔偿方式赔偿?
公安局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解析:1.《国家赔偿法》第39条第1款。
2.根据《国家赔偿法》第7条第1款,可知本案赔偿责任应由任某所在机关承担,而非由任某个人承担赔偿责任。
3.《国家赔偿法》第34条。
4.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6条第1款,即可判定A为可选项,B项可以排除。本案中,丁某死亡的结果是由于任某的重大过失造成的,与赵某没有关系,故此C为可选项,从而排除D项。
[多选题]甲在乙骑摩托车必经的偏僻路段精心设置路障,欲让乙摔死。丙得知甲的杀人计划后,诱骗仇人丁骑车经过该路段,丁果真摔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甲的行为和丁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甲有罪
甲的行为属对象错误,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丙对自己的行为无认识错误,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丙利用甲的行为造成丁死亡,可能成立间接正犯
解析:甲虽然是在偏僻的路段设置路障,但是并不能保证只有乙从此处经过,因此甲的行为可能导致其他人死亡的结果,但是甲却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故甲的行为与丁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对象错误,仍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所以A、B是正确的;丙出于杀死丁的主观心态,诱骗丁路过甲设置的路障,致使丁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因此C是正确的;间接正犯是指不亲自实行危害而利用他人之手达成犯罪目的。主要包括利用无责任能力人犯罪和利用他人过失或不知情的行为犯罪。D中丙利用的正是甲精心设计的犯罪工具,而甲对此并不知情,因此丙可能成立间接正犯,D是正确的。
[多选题]下列哪些是1991年颁布实行的《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规定的诉讼案件的审判程序?
普通程序
二审程序
解析:根据1991年颁布实行的《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二编审判程序中的"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可知,普通程序和二审程序作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审判程序,是1991年颁布实行的《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的原有内容,并非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的新增程序,选项AB应当入选。根据1991年颁布实行的《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二编审判程序中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的"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可知,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审理程序属于1991年颁布实行的《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的审判程序,但由于其本身的非诉性质,属于特殊程序一章,即为非诉案件的审理程序,而非诉讼案件的审判程序,选项C错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37条可知,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一条,作为第162条。该条是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定,1991年颁布实行的《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无此规定,选项D不应当入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