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CD

北魏时期已经出现故杀,北魏的《斗律》规定:"若心有爱憎而故杀者,各加一等。" 《隋律》中也有故杀,比如有"犯十恶及故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的规定 《唐律》规定故杀是"非因斗争,无事而杀",即双方并非因斗殴,一方突然起意杀人

题目:故杀的渊源已久,以下对故杀的判断正确的有:

解析:只要了解故杀的渊源,就很容易解答本题。故杀的渊源已久,北魏时已经出现了故杀。北魏的《斗律》规定:"祖父母、父母忿怒,以兵刃杀子孙,五岁刑。殴杀者,四岁刑。若心有爱憎而故杀者,各加一等。"《隋律》中也有故杀,比如有"犯十恶及故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的规定。按《唐律》规定,故杀是"非因斗争,无事而杀",即双方并非因为斗殴,一方突然起意杀人。这样,从前的贼杀就被新出现的故杀和单独进行的谋杀所分解了。以后明清都继承了唐律对故杀的这一定义,并对之进行更进一步的阐释,从而将谋杀和与谋杀关系最为密切的故杀这一概念相区别。早在西晋,张斐对"故"的解释是"知而犯之"即明知故犯是"故"。因此,可以认为,谋杀、贼杀当然都包含于"故"杀人。西晋时期及以前的"故"均更强调主观意图,而谋杀和贼杀均更关注杀人行为的外部表征。也许正是因为"故"的这一含义的存在,所以,同属于故意杀人的谋杀和贼杀便各侧重于对其外部表征的描述以对二者相区别。但是后来"故"的含义最终演变成与"贼"相似,因此故杀这一新的杀人类型也取代了贼杀,而故杀和谋杀则成了一对需要认真区别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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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 [单选题]魏某是上市公司某科技研发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他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采用隐瞒事实的方式,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提供担保,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魏某的行为构成:()
  •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 解析:本题考查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具体认定。题中行为人违背忠实义务,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符合《刑法》第169条规定的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 [单选题]《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款规定了下列哪一类法律现象的处理原则?
  • 法律责任的竞合

  • 解析:法律位阶的冲突是指不同法律位阶之间的法律渊源发生适用冲突时,应当适用哪个法律渊源的问题。法律位阶的冲突涉及法律效力的等级问题,一般而言,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规则主要包括宪法至上原则、法律高于法规的原则、法规高于规章的原则、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的原则等。本题中没有涉及不同位阶的法律,就更谈不上法律位阶的冲突,因此,选项A不正确,不当选。法律责任的免除是指由于出现某种法律上规定的条件或者法律上允许的条件,部分免除或全部免除行为人的法律责任。题干中讲述的是因违约行为而承担的责任,没有关于免责的规定,选项B与题干不符,不当选。所谓法的价值,就是法这种客体对个人、阶级、社会的积极意义,是法的存在、作用和变化对主体需要的满足及其程度。法的价值主要包括自由、正义、平等、秩序等。而除了自由、正义、平等、秩序之外,法律还存在其他价值。法的各种价值之间有时会发生矛盾从而导致相互冲突。例如,要保证社会正义的实现,有时候就需要牺牲法的效率价值。题中没有涉及法律价值的内容,显然选项C与题干不符,不当选。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多种法律责任的并存或相互冲突。法律责任竞合可以发生在同一法律部门内部,也可以发生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之间。对于发生在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的责任竞合,不同责任形式可以并存,可以同时追究,如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责任人同时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对于发生在同一法律部门之间的责任竞合,不同的责任形式不能并存,只能由受害人选择其一。从题干中可得知:因违约这一事实可以引起违约和侵权两种不同的责任形式,而受害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两者只能选择其一。选项D正确。

  • [单选题]甲预谋拍摄乙与卖淫女的裸照,迫使乙交付财物。一日,甲请乙吃饭,叫卖淫女丙相陪。饭后,甲将乙、丙送上车。乙、丙刚到乙宅,乙便被老板电话叫走,丙亦离开。半小时后,甲持相机闯入乙宅发现无人,遂拿走了乙的3万元现金。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敲诈勒索预备与盗窃既遂

  • 解析: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分在于被害人意志自由被剥夺的程度。在抢劫罪中,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压制被害人的反抗,被害人因为无法反抗而被迫放弃财物;在这里,被害人的意志自由被完全剥夺。在敲诈勒索罪中,行为人使用恐吓手段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在这里,被害人的意志自由没有被完全剥夺,只是被部分剥夺,行为人给被害人还保留了一定的选择自由,但是因为恐惧心理,被害人的意志自由有了瑕疵。本题中,甲预谋拍摄乙与卖淫女的裸照,迫使乙交付财物。甲的这种行为属于以恶害相通告使乙产生恐惧心理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恐吓行为。这种行为不会达到压制乙反抗的效果,不会完全剥夺乙的意志自由,而是给乙保留了一定的选择自由,但是给乙造成恐惧,使乙的意志自由有了瑕疵。所以甲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罪。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分在于行为是否已经着手,如果尚未着手、处于预备阶段,则构成犯罪预备;如果已经着手、进入实行阶段,则构成犯罪未遂。行为是否着手,主要是看行为对法益是否产生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就敲诈勒索罪而畜,开始实施恐吓行为,也即开始以恶害向被害人通告的时候,属于着手。本题中,甲拍摄裸照的行为仅属于制造条件的预备行为,尚未着手实行敲诈勒索。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甲未能拍摄裸照,所以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犯罪预备。甲进入乙宅,宅内无人,甲拿走乙的3万元现金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并且既遂。想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的情形。甲进入乙宅拍裸照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的预备行为,该行为没有得逞之后,甲又产生盗窃故意并实施了盗窃。甲的敲诈勒索的预备行为与盗窃行为是前后两个行为,所以不属于想象竞合关系。基于以上分析,正确答案是C项。

  • [多选题]2015年6月,刘璋向顾谐借款50万元用来炒股,借期1个月,结果恰遇股市动荡,刘璋到期不能还款。经查明,刘璋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持有44%的合伙份额。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顾谐可主张以刘璋自该合伙企业中所分取的收益来清偿债务

    顾谐可主张对刘璋合伙份额进行强制执行

  •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42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据此,A、B两项都正确。《合伙企业法》第4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据此,对刘璋的合伙份额进行强制执行时,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故C项错误。相比合伙份额转让,合伙人退伙会给合伙企业造成更大的不良影响,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只有在合伙人的合伙份额无法转让给其他人时,才能办理退伙结算,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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