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
由《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学说汇纂》、《查士丁尼新律》构成的《国法大全》,又称《民法大全》。实际上,《民法大全》也包含有刑法、行政法等方面的内容
题目:关于世界历史上著名的法典,下列几种说法中正确的是:
解析:《汉穆拉比法典》是奴隶制早期比较完备的成文法典,但不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是《乌尔拉姆法典》,故A项不正确。《唐律疏议》的《疏议》是官方制定、经过皇帝认可的有法律效力的解释,C项不正确。《拿破仑法典》并非"拿破仑法典",前者仅指《法国民法典》,后者包括《法国民法典》、《法国民事诉讼法》、《法国商法典》、《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和《法国刑法典》。"拿破仑法典"加上拿破仑的宪法才成为一个完备的成文法体系,故D项也错。正确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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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
罚款
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我国的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只能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适用的)驱逐出境。
[单选题]高某作为一起行政纠纷案件的原告,因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出了上诉。二审人民法院要求高某于7日内预交诉讼费用。在期限届满前2日高某申请缓交诉讼费,次日人民法院即答复不予批准。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如果高某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未能预交诉讼费,则按自动撤诉处理
解析:《行诉解释》第37条规定:"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由于法院不予批准之日仍在预交诉讼费用的7日范围之内,高某之行为尚不属于"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情况,故A项是错误的;而B项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正确的;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上诉并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法院应予受理,即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故C项是错误的;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上诉人未按规定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的,即按自动撤诉处理,故D项是错误的。
[单选题]2000年8月21日晚11时,原告徐某乘坐被告付某驾驶的,出租车(车主为被告阔达公司)前往自己的住所。行车途中,原告的癫痫病突然发作,付某见状将其拖下车,弃于路旁,开车离去。原告认为,被告未能善意履行其基于旅客运输合同应负的义务,在原告发病时,置其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将其像一件物品一样,扔下出租车,给其造成了精神损害及心灵创伤,故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被告不同意原告的主张。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本案中,原告既有权主张违约责任,又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原告得选择其一主张
解析:本题涉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依《合同法》第288条的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本案中,原告乘坐阔达公司的出租车,即与阔达公司建立了客运关系,阔达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付某应依约将原告运送至目的地。依《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半途将发病的原告抛下,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依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第1款的规定,自然人因人格尊严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本案中,被告司机将发病的乘客扔下车,扬长而去的行为就是不尊重原告的人格,该行为具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其一,该行为具有违法性;其二,原告的精神痛苦;其三,该行为与原告的精神痛苦具有因果关系;其四,被告存在主观过错。因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人格尊严权,应依法承担精神损害赔偿之责任。依《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故本题应选D。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中,承担责任的应是阔达公司,而非付某,因其乃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行为,其责任应由法人承担。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
[单选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解析:本题考查一般司法协助。B选项的错误在于: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单选题]甲与素不相识的崔某发生口角,推了他肩部一下,踢了他屁股一脚。崔某忽觉胸部不适继而倒地,在医院就医时死亡。经鉴定,崔某因患冠状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甲的行为与崔某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是客观事实
解析:本题考点较为综合。其主要考点在于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意外事件的区别。要区分这三种行为,必须遵守从客观到主观的判断方法。甲与素不相识的崔某发生口角,推了他肩部一下,踢了他屁股一脚。从这个客观行为来看,甲并未实施伤害行为。甲这个行为也不能算是过失行为,因为一般人也预见不到"推了他肩部一下,踢了他屁股一脚"就会致人死亡。甲对崔某具有冠状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是无法预见的。因此甲的行为只能被认定为意外事件。但是,由于因果关系是对客观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的客观认定,所以无论甲对此能否预见,他的行为与崔某的死亡之间还是具有因果关系的。请考生注意:我国刑法理论对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采取的是客观说.即无论行为人主观上能否预见,只要客观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就认定因果关系的存在。故,只有选项C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