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

人员管理权

题目:某公司有A、B两个子公司,经过分析,公司决定采用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财务管理体制,根据其他企业的经验,一般应该分散的权力是( )。

解析:本题主要考核的知识点是集权与分权相结合型财务管理体制的一般内容。采用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财务管理体制,企业总部应做到制度统一、资金集中、信息集成和人员委派。具体应分散经营自主权,人员管理权,业务定价权,费用开支审批权。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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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 [多选题]记名股票的转让,只要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法律效力。( )
  •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根据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只要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法律效力。

  • [单选题]甲、乙两公司的住所地分别位于北京和海口。甲向乙购买一批海南产香蕉.3个月后交货。但合同对于履行地以及价款均无明确约定,双方也未能就有关内容达成补充协议,依据合同其他条款及交易习惯也无法确定。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合同履行价格中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 按合同订立时海口的市场价格履行

  •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同的履行。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针对交付香蕉,履行义务一方是出卖人乙,所以履行地是海口。那么价格就是按照订立合同时海口的市场价格履行。

  • [多选题]甲收藏齐白石名画一幅,价值约10万元,甲的其他财产价值为10万元。甲因作生意失败外欠债60万元。某日,甲将齐白石的画作价1万元卖给亲戚乙,则下列表述错误的有( )。
  • 若乙不知甲欠巨额外债,则甲的债权人只能行使代位权

    只有在乙明知此买卖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的情况下,债权人才可行使代位权

    不管乙是否知道此买卖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均可行使撤销权

  •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同保全措施的撤销权。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多选题]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
  • 解析: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 [多选题]甲房地产开发商(以下简称甲公司)有关业务资料如下:(1)2015年1月,以出让方式取得一宗土地使用权,预计使用年限为70年,准备开发建造商品房住宅小区对外销售;(2)2015年2月,以出让方式取得一宗土地使用权,预计使用年限为70年,不准备开发建造商品房和经营出租,准备持有待增值后转让;(3)2015年3月,以出让方式取得一宗土地使用权,支付价款400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50年,准备建造酒店式公寓对外销售;(4)2015年4月,以出让方式取得一宗土地使用权,支付价款100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50年,准备建造自用办公楼。下列有关甲公司2015年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初始计量,表述正确的有( )。
  • 1月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确认为开发成本

    2月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确认为开发成本

    3月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确认为开发成本

  • 解析:选项D,4月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 [多选题]在估计所授予股份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时,应考虑在等待期内转让的限制和其他限制。( )
  • 解析:在估计所授予股份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时,不应考虑在等待期内转让的限制和其他限制,因为这些限制是可行权条件中的非市场条件规定的。

  • [单选题]甲企业于2013年12月31日购入一台不需安装的设备并于当月投入使用,该设备的入账价值为3600万元,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为1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甲企业从2016年度利润总额的影响为( )。
  • 使得当期利润总额减少360万元

  • 解析:甲企业该会计变更减少2016年度利润总额=(3600-3600/10×2)×2/8-3600/10=360(万元),选项D正确。

  • [多选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以下列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有( )。
  • 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

    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

    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

  • 解析:本题考察公司解散的原因。《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1)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选项A、B、C均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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