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D
可以,因为即使长江属于国家所有,但石头是独立物、无主物,依先占的习惯可以取得其所有权
题目:潘某与刘某相约出游,潘某在长江边拾得一块奇石,爱不释手,拟带回家。刘某说,《物权法》规定河流属于国家所有,这一行为可能属于侵占国家财产。关于潘某能否取得奇石的所有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解析:先占是指最先占有无主财产。先占必须在事实上占有物,这种占有要有取得所有权的意思。潘某与刘某相约出游,潘某在长江边拾得一块奇石,爱不释手,拟带回家。从题干信息显示,潘某有取得奇石所有权的意思,符合先占构成条件,本题正确答案是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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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2014年5月23日,司法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意见》规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大力加强以"忠诚、为民、法治、正义、诚信、敬业"为主要内容的律师职业道德建设,教育引导广大律师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切实做到坚定信念、服务为民、忠于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爱岗敬业。《意见》要求健全完善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长效机制,其中包括下列哪些方面?()
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制度体系
律师职业道德教育培训机制
律师践行职业道德的监督管理机制
律师遵守职业道德的考核奖惩机制
[多选题]下列哪些选项属于积极义务的范畴?
子女赡养父母
公民依法纳税
解析:A项"子女赡养父母"和C项"公民依法纳税"为积极义务,B项"严禁刑讯逼供"为消极义务,D项"紧急避险"为干扰项,紧急避险为一种免责条件,从某种意义上而言为一项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没有直接关系。
[多选题]王某是甲有限公司的股东,王某向法院提起解散甲公司的诉讼,法院判决甲公司解散,判决送达后已满30日,甲公司迟迟不能成立清算组,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甲公司的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
王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
解析:根据《公司法规定(二)》第2条可知,A选项不正确。第7条规定债权人有权申请指定清算组,债权人未申请的,股东有权申请。本题中公司解散的判决已经送达30日,债权人未申请,股东王某有权申请,所以BC选项正确。根据第8条可知,D选项不正确。
[多选题]下列哪些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职业规范规定?
检察官高某在办理一起盗车并杀害车内行动不便的老人案件时,发现网上民愤极大,即以公诉人身份跟帖向法院建议判处被告死刑立即执行
在法庭上,公诉人车某发现李律师发微博,当庭予以训诫,审判长怀法官未表明态度
解析:《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39条规定,在公共场合及新闻媒体上,不发表有损法律严肃性、权威性,有损检察机关形象的言论。未经批准,不对正在办理的案件发表个人意见或者进行评论。B项中高某的做法违反了该条规定,B项做法错误。根据《法官庭审行为规范》第26条第4款规定,庭审基本要求,维护庭审秩序,保障审判活动顺利进行。C项中,审判长怀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应当明确表明态度。因此,C项做法错误。《关于加强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双向监督的实施意见》第8条规定,承办法官的近亲属是律师并且担任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该承办法官应当回避;律师事务所在指派案件代理人或辩护人时,应尽可能使在案件受理法庭有近亲属的律师回避。但是,A项李律师的伯父是甲市中院领导并不影响其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只要其伯父不是案件承办法官,A项做法并不违反规定。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并无相关要求,D项正确。
[单选题]甲用其拾得的乙的身份证在丙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致使乙的姓名被列入银行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经查,丙银行在办理发放信用卡之前,曾通过甲在该行留下的乙的电话(实为甲的电话)核实乙是否申请办理了信用卡。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甲侵犯了乙的姓名权
解析:首先,选项A考查姓名权。所谓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41条的规定:"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可知,侵犯姓名权主要包括以下三类:(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本题中,甲用乙的身份证在丙银行办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致使乙的姓名被银行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甲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姓名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姓名权,据此,选项A正确。选项B考查名誉权。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40条第1款的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可知,本题中,甲并未有任何侮辱、诽谤损害乙名誉的情形,乙的社会评价也并未降低,因此甲并未侵犯乙的名誉权。据此,选项B错误。选项C、D考查信用权。所谓信用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所具有的履约能力和意愿所获得的信赖程度的社会评价及其保有、利用、收益、处分信用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排他性权利。信用权作为一种具体的人格权,具有以下特征:(1)享有信用权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2)信用权的客体是信用。(3)信用权是基于信赖利益而产生的社会评价。(4)信用权的内容体现在民事主体对于信用的维护、保有权以及对一定信用利益的支配权。本题中,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在办理信贷业务时有义务严格审核申请贷款人个人身份及提交的贷款资料,但银行仅电话核实而没有当面核实乙的有关情况导致甲冒充乙的名义办理信用卡并造成违约,银行在办理该笔贷款时审核不严,存在过错。且银行将不真实的欠贷信息上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造成对乙的个人信用的损害,银行应当对乙的损失承担责任。据此,选项C认为甲侵犯乙的信用权是错误的,应是银行侵犯了乙的信用权。选项D认为银行不需对乙的损失承担责任也是错误的。
[多选题]下列有关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诉讼过程中,关于举证责任的说法错误的是:()
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认为乙公司在本地区市场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且从事过以低于市场价1/3的价格向包括甲公司在内的下游企业收购原材料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甲公司应当对乙公司是否构成市场支配地位举证,乙公司应当对其是否具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举证
甲为某市唯一一家天然气公司,某小区72户居民起诉该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要求在新建楼房内安装该公司指定企业生产的高价壁挂炉;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市场结构情况,直接认定被告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和滥用行为
甲公司起诉乙公司和丙公司构成横向垄断协议,可以以乙公司和丙公司对外发布的信息作为证明其构成垄断协议的证据
解析:考查垄断引发的民事纠纷诉讼中的举证责任。A选项的说法正确。法律依据为《反垄断法》第13条规定。B选项的说法错误。法律依据为《反垄断法》第17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垄断纠纷规定》)第8条规定。被诉垄断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第17条第1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原告应当对被告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和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以其行为具有正当性为由进行抗辩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在B选项的情形下,举证责任均由原告承担。C选项错误。法律依据为《垄断纠纷规定》第9条规定:"被诉垄断行为属于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市场结构和竞争状况的具体情况,认定被告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D选项错误,同样忽略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情形。法律依据为《垄断纠纷规定》第10条规定:"原告可以以被告对外发布的信息作为证明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证据。被告对外发布的信息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的,人民法院可以据此作出认定,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