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D
税务机关有权责令企业提供纳税担保,企业不提供的,有权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企业可以提供物的担保,也可以提供人的担保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
题目: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某企业有逃避缴纳增值税的行为,责令其在规定的纳税期前缴纳税款,该企业在限期内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的行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解析:考查税收担保税收保金。AD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61条。纳税义务人可以提供物的担保,也能够提供人的担保。所以B选项正确。C选项错在税收保全措施并非直接采用,而是要在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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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王某从事服装生产,未经有关部门许可即在该市A区与B区交界处跨界修建了一排简易厂房。市规划部门发现后认定王某所建的厂房是违章建筑,通知王某限期拆除。王某对该通知不服,向其住所地C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市规划部门在该市D区,以下法院中哪些拥有管辖权?()
A区人民法院
B区人民法院
解析:1.考查行政诉讼地域管辖。《行政诉讼法》第20条。
2.考查裁定管辖。《行政诉讼法》第22条。
[多选题]刘某到郊区办事,因夜色已晚,等了很长时间都没有车,心中十分着急。恰好此时,王某驾驶一辆出租车正要收工回家。刘某急忙拦住王某的车,要求王某送其回城。王某以已经收工为由不愿承载。刘某表示可以出双倍价格,王某勉强同意,但对刘某说:"如出意外,概不负责"。刘某表示同意。在回城途中,由于下雪车辆行驶缓慢.王某心中着急,急速超车导致车轮打滑,撞向路边,刘某头部碰伤,花去医药费500元,为此,引起纠纷。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刘某应付给王某双倍价格
王某应承担刘某医药费
解析:本题涉及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合同法》第53条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为无效条款。本条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充分尊重人的生命和健康价值。本案中,虽然刘某同意了王某表示的免责条款"如出意外,概不负责",但该条款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因为,造成刘某受到伤害的原因是王某的超车行为,该行为就王某而言存在过错。因此,王某以事先有约定为由拒付医药费是不成立的。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车费之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C。
[单选题]关于事实认识错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甲本欲电话诈骗乙,但拨错了号码,对接听电话的丙实施了诈骗,骗取丙大量财物。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成立诈骗既遂
解析:事实认识错误包括在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和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错误。前者被称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后者被称为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两种认识错误都存在对象错误和方法错误(也称打击错误)。前者是指行为人由于对具体的侵犯对象发生了错误认识,导致客观结果与预想的结果不一致。后者是指行为人对具体的侵犯对象没有发生错误认识,但由于方法的差误,例如没能瞄准,而导致结果与预想的结果不一致。对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方法包括两种理论: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前者重视法益的具体主体,后者重视法益的性质。前者认为只有行为人的主观想法和客观结果具体符合时,才能成立犯罪既遂。后者认为只要客观结果未超出同一犯罪构成,即成立犯罪既遂。选项A:"甲本欲电话诈骗乙,但拨错了号码,对接听电话的丙实施了诈骗,骗取丙大量财物。"甲这种行为属于对象错误,而不是打击错误。因为他在诈骗时即对行为对象发生了认识错误,是对着丙进行诈骗的。根据法定符合说,这种对象错误仍然成立犯罪既遂。所以,选项A正确。选项B:"甲本欲枪杀乙,但由于未能瞄准,将乙身旁的丙杀死。无论根据什么学说,甲的行为都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前面的举例已经说明了本案。此时,根据法定符合说和具体符合说得出的结论是不相同的。所以,选项B错误。选项C:"事前的故意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应按犯罪既遂处理"。事前的故意是指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了第二个行为,但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的结果发生的情况。这是结果的推后实现。但这种推后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所以,这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而不是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虽然其处理方法确实是"按照法定符合说,应按犯罪既遂处理"。但由于对错误类型判断错误,选项C仍然是错误的。举例说明:甲杀害了乙,然后抛"尸"。但法医鉴定证明,乙是溺亡。此时仍然认定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这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因果关系错误。选项D:"甲将吴某的照片交给乙,让乙杀吴,但乙误将王某当成吴某予以杀害。乙是对象错误,按照教唆犯从属于实行犯的原理,甲也是对象错误"。对于乙来说,他是对象错误。但对于甲来说,则是方法错误(打击错误)。因为,甲并没有认错人,是乙在打击时打击错了人。教唆犯只是从属于实行犯的违法行为,并不是在所有的方面都从属于实行犯。本例中,甲的认识错误就不从属于乙的认识错误。所以,选项D错误。
[多选题]关于有效辩护原则,下列哪些理解是正确的?
有效辩护原则的确立有助于实现控辩平等对抗
根据有效辩护原则的要求,法庭审理过程中一般不应限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发言的时间
指派没有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有违有效辩护原则
解析:有效辩护原则是2015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大纲的新增内容。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应当对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具有实质意义,而不仅仅是形式上的,这就是有效辩护原则的基本要求。具体来说,有效辩护原则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应当享有充分的辩护权,因此,有效辩护原则并非主要适用于审判阶段,而是体现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选项B错误,不当选。(2)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合格的能够有效履行辩护职责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这种辩护同样应当覆盖从侦查到审判甚至执行阶段的整个刑事诉讼过程。(3)国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权的充分行使,并通过设立法律援助制度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获得符合最低标准并具有实质意义的律师帮助。对于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被告人来说,指派没有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很难为被告人提供符合最低标准的具有实质意义的律师帮助,D选项正确,当选。有效辩护原则的确立,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体现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诉讼主体地位的确立和人权保障的理念,有助于强化辩方成为影响诉讼进程的重要力量,维系控辩平等对抗和审判方居中"兼听则明"的刑事诉讼构造。只有切实保证辩护的实质有效,才能实现控辩平等对抗的目标。选项A正确,当选。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充分发表意见是促使查明案件事实、充分保障被告权益、维护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重要手段,也是在实质上行使辩护权利的重要途径,选项C正确,当选。
[单选题]下列哪一情形可以产生自认的法律后果?
被告在答辩状中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承认
解析: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予以承认。根据自认的形式不同,可以将自认分为明示自认和默示自认。明示的自认,是当事人在法庭辩论过程中以口头形式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中以书面形式作出的承认。默示的自认,是指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且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否定的,视为对该事项的承认。因此,选项A"被告在答辩状中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承认",是明示自认,产生原告免于举证的法律后果。《民诉解释》第10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选项B,被告为达成调解协议,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承认,根据法律规定,被告所作的承认不得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因此并未形成自认。故选项B错误。《民诉解释》第9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因此,选项C"被告认可其与原告存在收养关系"的说法不适用自认的规定,不产生自认的法律后果。选项D的说法不构成自认,也就不产生自认的法律后果。
[多选题]某镇政府正在编制本镇规划。根据《城乡规划法》,下列哪些建设项目应当在规划时予以优先安排?
供水、供电、道路、通信设施
学校、幼儿园、卫生院、文化站
解析:《城乡规划法》第29条第2款规定:"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由此可知B、D选项应选,A、C选项不应选。
[单选题]关于犯罪嫌疑人的审前羁押,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经羁押必要性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检察院应及时释放或变更为其他非羁押强制措施
解析:适用强制措施应当遵循必要性原则和相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是指只有在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有必要时方能采取,若无必要,不得随意适用强制措施。相当性原则,又称为比例原则,是指适用何种强制措施,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和涉嫌犯罪的轻重程度相适应。故AB项表述均正确。《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10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因此,C项错误在于,检察院经羁押必要性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无权直接决定释放或变更为其他非羁押强制措施,而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34条第2款规定,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1)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2)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3)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故D项的表述正确。本题符合题意的选项为C项。
[单选题]关于规章,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解析:《行政许可法》第16条第3款赋予规章对行政许可的具体规定权,此规定并未对规章的范围作出限定,换言之,任何规章均有此权力。而第4款则是对规章的具体规定权的限制。对规章的具体规定权,须与规章的创设权加以区分。《行政许可法》第15条第1款规定仅授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的权力,而不包括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过此处的设定权本质是创设权,而不是具体规定权。一些考生混淆了这两种权力,进而导致错误判断。因此,选项A的说法正确。根据《行政许可法》第58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故,选项B的说法错误。《行政处罚法》第17条规定仅授权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可以授予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并未授权规章享有此种权力。故,选项c的说法错误。《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仅授权法律对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作出特别规定,未授予规章作出特别规定的权力。故,选项D的说法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