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CD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题目:为确保宪法的权威性和保障公民权利,需要对低位阶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在必要的时候得改变或撤销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对此,关于《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下列选项表述正确的是:()

解析:考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立法法》第9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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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 [单选题]清末"预备立宪"时期清廷设立的地方各省咨询机关称为:()
  • 谘议局

  •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清末资政院和谘议局。资政院是清末"预备立宪"时期清政府设立的中央咨询机构,筹建始于1907年,1908年以后陆续完成《资政院院章》,1910年正式设立。其性质是承旨办事的御用机构,与近现代社会的国家议会有根本性的不同:可以"议决"国家年度预决算、税法与公债以及其余奉"特旨"交议事项等,但一切决议均须报请皇帝定夺。皇帝还有权谕令资政院停会或解散及指定钦选议员。谘议局是清末"预备立宪"时期清政府设立的地方咨询机关。筹建于1907年,1908年7月颁布《谘议局章程》及《谘议局议员选举章程》,1909年开始在各省设立。实质是各省督抚严格控制下的附属机构,宗旨是"指陈通省利病、筹计地方治安",权限包括讨论本省兴革事宜、决算预算、选举资政院议员、申复资政院或本省督抚的咨询等。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项。

  • [单选题]中学英语教师甲积数十年教学经验,总结出一套提高英语水平的学习方法。学校指派青年教师乙将甲的学习方法总结成书面材料以便推广,乙在跟班听课和向甲请教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构思编写了介绍甲的学习方法的材料。以后,乙应出版社的要求,对该材料作进一步加工,写成《英语学习妙法》一书,署自己一人的名。该书出版后,甲提出异议,认为该书的作者应是自己而不是乙。学校也提出异议,认为乙的出书行为侵犯了学校对总结材料的著作权。该书的著作权应归谁享有?()
  • 应归乙享有

  • 解析:本题涉及著作权的归属问题。依《著作权法》第12条的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同时依据《著作权法》第16条的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2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2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本题中,乙根据听课材料自己进行构思,对甲的教学方法进行整理,形成对整理作品的著作权。该著作权不侵害甲的利益。当然,甲与乙事先有约定的除外。同时,乙虽然是根据学校的要求整理书面材料,而且是在该材料的基础上整理成书,且该作品属职务作品的范畴,但其著作权应由作者乙享有。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

  • [多选题]关于共同犯罪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甲教唆赵某入户抢劫,但赵某接受教唆后实施拦路抢劫。甲是抢劫罪的共犯

    乙为吴某入户盗窃望风,但吴某入户后实施抢劫行为。乙是盗窃罪的共犯

    丁知道孙某想偷车,便将盗车钥匙给孙某,后又在孙某盗车前要回钥匙,但孙某用其他方法盗窃了轿车。丁对孙某的盗车结果不承担责任

  • 解析:共同犯罪的数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就犯同一罪达成合意。例如,共同决定故意杀人。但是在具体实施中,可能存在各种非典型形态。这些非典型形态也构成共同犯罪。(1)原本打算犯同一罪,实行时犯的也是同一罪,但各人分别具有不同的加重情节或者减轻情节。例如,选项A由于二人有犯抢劫罪的共同故意,所以仍然构成抢劫罪的共犯。但是,对甲应该适用入户抢劫的法定刑,对乙则适用普通抢劫的法定刑。(2)原本打算犯同一罪,但在实行中实行犯超出了共同故意,又犯了别的罪,或者在犯同一罪的过程中发生了转化,变成了别的罪。前者如甲乙共谋盗窃,由甲在外望风,乙入室盗窃。但乙不仅实施了盗窃,还对失主实施了强奸行为。后者如乙入室盗窃时,被失主发现,乙将失主打成重伤,转化成抢劫罪(即选项B)。甲在门外,对此一无所知。这两种情况都叫实行犯过限。对此的处理方式是一样的:两人在相同的犯意内成立共犯,对于超出共同犯意的部分,甲不承担责任。此即部分犯罪共同说。(3)原本打算犯同一罪,但在实行中实行犯没有犯预谋的那么重的罪。例如,甲乙共谋杀死丙,由乙负责实施。到了现场,乙刺了丙一刀(伤在胳膊上,有少量出血)后,看丙实在可怜,就动了恻隐之心,收起杀人之念,离开现场。丙构成轻伤。这种情况称为实行不足。实行不足,是指共同犯罪人实施了不能达到共同犯罪所预谋的行为。此时,两人仍然在相同的部分成立共同犯罪。故,甲乙仍然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但甲是犯罪未遂,乙是犯罪中止。(4)甲以为乙要犯较重的罪而提供帮助,但乙其实只想犯较轻的罪,但重罪能够包容轻罪。例如,选项C。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在轻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所以,选项C是错误的,丙对钱某造成的伤害结果要承担责任。选项D考查的是脱离共犯的情况。丁与孙某虽然达成了盗窃的合意,并且实施了帮助行为,但他在犯罪实施前又有效撤回了自己的帮助行为,所以不必为孙某的盗车结果承担责任。综上,选项A、B、D正确,选项C错误。

  • [多选题]国家工作人员甲与民办小学教师乙是夫妻。甲、乙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达300万元。甲、乙拒绝说明财产来源。一审中,甲交代300万元系受贿所得,经查证属实。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甲构成受贿罪

    甲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乙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解析:国家工作人员甲的财产300万元经查明系受贿所得,其构成受贿罪,不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乙没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也没有说明财产来源的义务,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故ABC说法正确。D项乙只是单纯拒绝说明财产来源,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单选题]关于法定代理人对法院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权,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被害人方某的法定代理人有独立上诉权

  •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6条,上诉的主体分为两种--有独立上诉权的主体和附条件享有上诉权的主体。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对法院一审判决、裁定享有独立的上诉权;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对一审判决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享有独立的上诉权。而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不享有独立的上诉权,而是有条件地享有上诉权,即只有在征得被告人同意后才享有上诉权。选项A"自诉人高某的法定代理人"和选项B"被告人李某的法定代理人"都对法院一审判决、裁定享有独立的上诉权,正确,不应选;选项D"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吴某的法定代理人"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享有独立的上诉权,正确,亦不应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虽然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但是法律并未赋予其上诉的权利,而是给予其请求抗诉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被害人方某的法定代理人无独立的上诉权,C错误。

  • [多选题]李方为平昌公司董事长。债务人姜呈向平昌公司偿还40万元时,李方要其将该款打到自己指定的个人账户。随即李方又将该款借给刘黎,借期一年;年息12%。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在姜呈为善意时,其履行行为有效

    平昌公司可要求李方返还利息

  • 解析:李方要其将该款打到自己指定的个人账户,而姜呈对此并不知情,公司法定代表人所为的行为可视为公司行为。所以当姜呈为善意时,其履行行为为有效,故C正确。根据《公司法》第148条第2款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还应当返还孳息即利息,故D正确。40万元属于货币,货币谁占有谁就拥有所有权。故40万元的所有权,属于刘黎,而不是平昌公司,故A错误;根据《公司法》第149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李方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当然的不再具有董事长的资格,故B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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